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1,交簡上附民,30,202306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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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30號
原 告 許俊彥



被 告 莊寓安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1年度交簡上字第13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7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宜璇

法 官 黃凡瑄

法 官 孫藝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詩涵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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