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1,交附民,426,202306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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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附民字第426號
原 告 林穎昇
被 告 鍾雲華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號0 樓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1年度交易字第1621號),經上列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5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依蓉
法 官 簡佩珺
法 官 田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嘉麒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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