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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附民字第483號
原 告 王彤庠(即王建南之承受訴訟人)
訴訟代理人 張晉豪律師(被繼承人王建南之訴訟代理人)
被 告 黃譯鋒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1年度交易字第1154號),經原告王建南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王彤庠為原告王建南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
當事人有訴訟代理人者,訴訟程序不因當事人死亡而當然停止;
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
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3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王建南於民國111年11月21日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後,於112年6月7日死亡,有其個人基本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111年度交附民字第77頁)。
又原告王建南之法定繼承人為王唐碧霞、王彤庠、王志庭、王惠珊,其中王唐碧霞、王志庭、王惠珊均已聲明拋棄繼承,王彤庠則無聲明拋棄繼承之情事,亦有原告王建南之戶役政資訊網站查尋-親等聯關(二親等)查詢結果、全戶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王唐碧霞、王彤庠、王志庭、王惠珊之個人基本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及王唐碧霞、王志庭、王惠珊之家事聲請狀各1份附卷可查(見本院111年度交附民字第71-73、75-76、79、81-82、83、85-86、97-122頁),是本件原告王建南之繼承人僅餘王彤庠1人。
惟經本院於112年8月31日通知原告王建南之繼承人應於文到5日內向本院聲明承受訴訟,繼承人王彤庠迄今未聲明承受訴訟,有本院收文資料查詢清單1紙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23頁),爰依前揭規定,由本院依職權命王彤庠為原告王建南之承受訴訟人,續行本件訴訟程序。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91條第5款、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湯有朋
法 官 陳怡珊
法 官 江文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俐雅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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