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原選訴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周賢
選任辯護人 劉珈誠律師
歐嘉文律師
被 告 高秀英
選任辯護人 羅宗賢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8日所為之判決之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正本合議庭法官欄「法官何承翰」應更正為「法官劉承翰」。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之正本合議庭法官欄「法官何承翰」應更正為「法官劉承翰」。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麗瑛
法 官 王振佑
法 官 蔡咏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聖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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