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1,易,1740,2023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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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易字第174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子言


選任辯護人 鄭植元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4968號、第8626號),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且經辯論終結在案。
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簡志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靖淳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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