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13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文興
選任辯護人 李志仁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柯忠緯
選任辯護人 陳宏毅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陳麗容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蔡育萍
被 告 陳銘權
選任辯護人 黃楓茹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 年度偵字第16742 、18701 、26821 、27255 、27877 、29163 、29397 、30067 、30968 、35932 號),及移送併辦(111 年度偵字第87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被告張文興、柯忠緯、陳麗容、陳銘權被訴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簡芳潔
法 官 蕭孝如
法 官 陳建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何惠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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