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1,訴,1586,202309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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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58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即 具保人 林全鏘




具 保 人 游松益


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全鏘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游松益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陸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被告林全鏘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前分別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25日、112年2月25日各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6萬元、1萬元,分別由具保人游松益、被告自行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戰諭威

法 官 陳韋仁

法 官 陳怡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譚系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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