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文
- 犯罪事實
- 一、姚勝進於民國106至108年間擔任臺中市政府建設局養護工程
- 二、查臺中市政府建設局公務車輛之維修、保養、稅金及規費來
- 三、查「臺中市總預算各機關共同費用編列基準表」規定,公務
- 四、查「臺中市政府建設局及所屬機關公務車輛肇事處理要點」
- 五、查「臺中市政府建設局及所屬機關公務車輛肇事處理要點」
- 六、嗣經法務部廉政署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分別於附表五所示
- 七、案經法務部廉政署移送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簽分偵
- 理由
- 壹、證據能力
-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 二、次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
- 三、至本案後引其餘具有傳聞性質之言詞或書面證據,均為被告
- 貳、實體部分
-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證據及理由
- 二、論罪科刑
- 參、不另為無罪判決之諭知部分
- 一、公訴意旨略以:
-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姚勝進、陳堃蔚、鄭金柱、陳民嬌涉犯上開
- 四、訊據被告姚勝進、鄭金柱、陳民嬌坦承上開犯行,被告陳堃
- 五、經查:
- 六、綜上所述,被告姚勝進被訴就附表三、四部分及被告陳堃蔚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 留言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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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176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姚勝進
選任辯護人 常照倫律師
黃汶茜律師
陳堃蔚
選任辯護人 李國豪律師(法扶律師)
鄭金柱
選任辯護人 黃邦哲律師(法扶律師)
陳民嬌
選任辯護人 王琮鈞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29549號、109年度偵字第22671號、111年度偵字第362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姚勝進共同犯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緩刑貳年,並應於緩刑期間接受法治教育參場次,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陳堃蔚共同犯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鄭金柱共同犯填載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並應於緩刑期間接受法治教育參場次,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扣案如附表五編號2、10所示之物均沒收。
陳民嬌共同犯填載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並應於緩刑期間接受法治教育參場次,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犯罪事實
一、姚勝進於民國106至108年間擔任臺中市政府建設局養護工程處第二工程隊(於108年9月1日改制為山線工程隊,下稱養工處二工隊) 之行政助理,業務執掌包括公務車輛之財產管理(派車、管理、油料)、車輛維修經費申請核銷及其他上級臨時交辦事項等,陳堃蔚於106至108年間擔任養工處二工隊之行政助理及路樹修剪外勤工班班長,業務執掌包括轄區行道樹修剪、路樹班業務、人員管理作業及其他上級臨時交辦事項等。
鄭金柱係址設臺中市○區○○○街00○0號清昇汽車有限公司(下稱清昇公司) 之負責人,清昇公司於106至108年間承攬臺中市政府建設局之公務車輛維修;
陳民嬌為鄭金柱之配偶,並擔任清昇公司之會計,負責開立估價單、發票,並送交臺中市政府建設局申請核銷等業務。
二、查臺中市政府建設局公務車輛之維修、保養、稅金及規費來源,分別編列自一般公務預算與臺中市管線工程統一挖補作業基金(下稱統挖基金) ,且每輛公務車輛均有其經費上限,原則上不得相互勻支,僅例外之特殊情形,須敘明實際勻支情形簽請機關首長核可,始不受上開限制。
㈠姚勝進、鄭金柱、陳民嬌均明知附表一編號14、20、23所示之不實維修項目,實際上均無維修需求,惟為將核銷所得經費用以支付超過當年度編列預算上限之其他公務車輛維修費用,姚勝進竟基於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之犯意,並與鄭金柱、陳民嬌共同基於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聯絡,鄭金柱、陳民嬌另共同基於填載不實會計憑證、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聯絡,先由鄭金柱與姚勝進商議不實維修項目之經費勻支事宜後,鄭金柱即指示陳民嬌於如附表一編號14、20、23所示之日期,開立如附表一編號14、20、23所示業務上登載不實維修項目及金額之車輛維修估價單,連同代為繕打前揭不實內容之車輛損壞請修單交予姚勝進,由姚勝進自行或交予司機(尚無證據證明司機具有前開犯意聯絡)在車輛損壞請修單之請修人欄簽名、核章後送請臺中市建設局或養護工程處簽准維修,惟鄭金柱並未將前揭車輛實際送修或僅更換部份零件,仍指示陳民嬌開立如附表一編號14、20、23所示之不實發票會計憑證,連同不實維修照片交予姚勝進,再由姚勝進將前揭不實發票黏貼於臺中市建設局或養護工程處粘貼憑證用紙後,持向會計單位申請核銷如附表一編號14、20、23所示之不實維修金額而行使之,致不知情之會計單位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而准予核銷,並將前揭不實核銷項目及金額登載於如附表一編號14、20、23所示之付款憑單或支出傳票公文書上,再由出納人員於各該匯款日期將前揭不實核銷金額匯入清昇公司名下之臺灣銀行臺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系爭清昇公司帳戶),用以支付超過當年度編列預算上限之其他公務車輛維修費用,足生損害於臺中市政府建設局對於經費核銷管理之正確性。
㈡姚勝進、陳堃蔚、鄭金柱、陳民嬌均明知附表一編號1至13、15至19、21、22、24所示之不實維修項目,實際上均無維修需求,惟為將核銷所得經費用以支付超過當年度編列預算上限之其他公務車輛維修費用,姚勝進、陳堃蔚竟共同基於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之犯意聯絡,並與鄭金柱、陳民嬌共同基於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聯絡,鄭金柱、陳民嬌另共同基於填載不實會計憑證、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聯絡,先由鄭金柱與姚勝進、陳堃蔚商議不實維修項目之經費勻支事宜後,鄭金柱即指示陳民嬌於如附表一編號1至13、15至19、21、22、24所示之日期,開立如附表一編號1至13、15至19、21、22、24所示業務上登載不實維修項目及金額之車輛維修估價單,連同代為繕打前揭不實內容之車輛損壞請修單交予姚勝進、陳堃蔚,由姚勝進、陳堃蔚自行或交予司機(尚無證據證明司機具有前開犯意聯絡)在車輛損壞請修單之請修人欄簽名或核章後送請臺中市建設局或養護工程處簽准維修,惟鄭金柱並未將前揭車輛實際送修或僅更換部份零件,仍指示陳民嬌開立如附表一編號1至13、15至19、21、22、24所示之不實發票會計憑證,連同不實維修照片交予姚勝進,由姚勝進將前揭不實發票黏貼於臺中市建設局或養護工程處粘貼憑證用紙後,持向會計單位申請核銷如附表一編號1至13、15至19 、21、22、24所示之不實維修金額而行使之,致不知情之會計單位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而准予核銷,並將前揭不實核銷項目及金額登載於如附表一編號1至13、15至19 、21、22、24所示之付款憑單或支出傳票公文書上,再由出納人員於各該匯款日期將前揭不實核銷金額匯入系爭清昇公司帳戶,用以支付超過當年度編列預算上限之其他公務車輛維修費用,足生損害於臺中市政府建設局對於經費核銷管理之正確性。
三、查「臺中市總預算各機關共同費用編列基準表」規定,公務車使用若逾15年,不得編列油料、車輛養護費及保險費,惟臺中市政府建設局所管理之車牌號碼00-0000號公務車輛使用已逾15年,而無法編列油料費、車輛養護費及保險費等預算。
㈠姚勝進、鄭金柱、陳民嬌均明知附表二編號1至9、12所示之不實維修項目,實際上均無維修需求,惟為將核銷所得經費用以支付車牌號碼00-0000號公務車輛之油料費、車輛養護費及保險費,姚勝進竟基於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之犯意,並與鄭金柱、陳民嬌共同基於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聯絡,鄭金柱、陳民嬌另共同基於填載不實會計憑證、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聯絡,先由鄭金柱與姚勝進商議不實維修項目之經費勻支事宜後,鄭金柱即指示陳民嬌於如附表二編號1至9、12所示之日期,開立如附表二編號1至9、12所示業務上登載不實維修項目及金額之車輛維修估價單,連同代為繕打前揭不實內容之車輛損壞請修單交予姚勝進,由姚勝進自行或交予司機(尚無證據證明司機具有前開犯意聯絡)在車輛損壞請修單之請修人欄簽名、核章後送請臺中市建設局或養護工程處簽准維修,惟鄭金柱並未將前揭車輛實際送修或僅更換部份零件,仍指示陳民嬌開立如附表二編號1至9、12所示之不實發票會計憑證,連同不實維修照片交予姚勝進,再由姚勝進將前揭不實發票黏貼於臺中市建設局或養護工程處粘貼憑證用紙後,持向會計單位申請核銷如附表二編號1至9、12所示之不實維修金額而行使之,致不知情之會計單位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而准予核銷,並將前揭不實核銷項目及金額登載於如附表二編號1至9、12所示之付款憑單或支出傳票公文書上,再由出納人員於各該匯款日期將不實核銷金額匯入系爭清昇公司帳戶,用以支付車牌號碼00-0000號公務車輛之油料費、車輛養護費及保險費,足生損害於臺中市政府建設局對於經費核銷管理之正確性。
㈡姚勝進、陳堃蔚、鄭金柱、陳民嬌均明知附表二編號10、11、13、14所示之不實維修項目,實際上均無維修需求,惟為將核銷所得經費用以支付車牌號碼00-0000號公務車輛之油料費、車輛養護費及保險費,姚勝進、陳堃蔚竟共同基於行使登載不實公文書之犯意聯絡,並與鄭金柱、陳民嬌共同基於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聯絡,鄭金柱、陳民嬌另共同基於填載不實會計憑證、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聯絡,先由鄭金柱與姚勝進、陳堃蔚商議不實維修項目之經費勻支事宜後,鄭金柱即指示陳民嬌於如附表二編號10、11、13、14所示之日期,開立如附表二編號10、11、13、14所示業務上登載不實維修項目及金額之車輛維修估價單,連同代為繕打前揭不實內容之車輛損壞請修單交予姚勝進、陳堃蔚,由姚勝進、陳堃蔚自行或交予司機(尚無證據證明司機具有前開犯意聯絡)在車輛損壞請修單之請修人欄簽名或核章後送請臺中市養護工程處簽准維修,惟鄭金柱並未將前揭車輛實際送修或僅更換部份零件,仍指示陳民嬌開立如附表二編號13、14所示之不實發票會計憑證,連同不實維修照片交予姚勝進,再由姚勝進將前揭不實發票黏貼於臺中市養護工程處粘貼憑證用紙後,持向會計單位申請核銷如附表二編號13、14所示之不實維修金額而行使之,致不知情之會計單位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而准予核銷,並將前揭不實核銷項目及金額登載於如附表二編號13、14所示之付款憑單公文書上,再由出納人員於各該匯款日期將不實核銷金額匯入系爭清昇公司帳戶,用以支付車牌號碼00-0000號公務車輛之油料費、車輛養護費及保險費,足生損害於臺中市政府建設局對於經費核銷管理之正確性。
四、查「臺中市政府建設局及所屬機關公務車輛肇事處理要點」第6點規定,員工因公駕駛公務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遭處罰鍰時,須自行負責繳納罰鍰;
第9點規定,公務車未辦理定期檢驗致遭罰鍰處分者,車輛保管人應負責支付各該款項,不得以公款墊付。
㈠姚勝進、鄭金柱、陳民嬌均明知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不實維修項目,實際上並無維修需求,惟為將核銷所得經費用以支付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公務車輛逾期檢驗所處罰鍰,姚勝進竟基於行使登載不實公文書之犯意,並與鄭金柱、陳民嬌共同基於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聯絡,鄭金柱、陳民嬌另共同基於填載不實會計憑證、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聯絡,由姚勝進指示鄭金柱先行繳納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罰鍰,復由鄭金柱與姚勝進商議不實維修項目之經費勻支事宜後,鄭金柱即指示陳民嬌於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日期,開立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業務上登載不實維修項目及金額之車輛維修估價單,連同代為繕打前揭不實內容之車輛損壞請修單交予姚勝進,由姚勝進自行或交予司機(尚無證據證明司機具有前開犯意聯絡)在車輛損壞請修單之請修人欄簽名、核章後送請臺中市建設局簽准維修,惟鄭金柱僅更換部份零件,仍指示陳民嬌開立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不實發票會計憑證,連同不實維修照片交予姚勝進,再由姚勝進將前揭不實發票黏貼於臺中市建設局粘貼憑證用紙後,持向會計單位申請核銷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不實維修金額而行使之,致不知情之會計單位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而准予核銷,並將前揭不實核銷項目及金額登載於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付款憑單公文書上,再由出納人員於該匯款日期將不實核銷金額匯入系爭清昇公司帳戶,用以支付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公務車輛逾期檢驗所處罰鍰,足生損害於臺中市政府建設局對於經費核銷之正確性(姚勝進、鄭金柱、陳民嬌被訴三人以上共犯詐欺得利部分,詳後述不另為無罪判決之諭知部分)。
㈡姚勝進、陳堃蔚、鄭金柱、陳民嬌均明知附表三編號2至4所示之不實維修項目,實際上均無維修需求,惟為將核銷所得經費用以支付如附表三編號2至4所示之公務車輛逾期檢驗、車廂以外載人所處罰鍰,姚勝進、陳堃蔚竟共同基於行使登載不實公文書之犯意聯絡,並與鄭金柱、陳民嬌共同基於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聯絡,鄭金柱、陳民嬌另基於填載不實會計憑證、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聯絡,由姚勝進或陳堃蔚指示鄭金柱先行繳納如附表三編號2至4所示之罰鍰,復由鄭金柱與姚勝進、陳堃蔚商議不實維修項目之經費勻支事宜後,鄭金柱即指示陳民嬌於如附表三編號2至4所示之日期,開立如附表三編號2至4所示業務上登載不實維修項目及金額之車輛維修估價單,連同代為繕打前揭不實內容之車輛損壞請修單交予姚勝進、陳堃蔚,由姚勝進、陳堃蔚自行或交予司機(尚無證據證明司機具有前開犯意聯絡)在車輛損壞請修單之請修人欄簽名、核章後送請養護工程處簽准維修,惟鄭金柱僅更換部份零件,仍指示陳民嬌開立如附表三編號2至4所示之不實發票會計憑證,連同不實維修照片交予姚勝進,再由姚勝進將前揭不實發票黏貼於養護工程處粘貼憑證用紙後,持向會計單位申請核銷如附表三編號2至4所示之不實維修金額而行使之,致不知情之會計單位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而准予核銷,並將前揭不實核銷項目及金額登載於如附表三編號2至4所示之付款憑單或支出傳票公文書上,再由出納人員於各該匯款日期將不實核銷金額匯入系爭清昇公司帳戶,用以支付如附表三編號2至4所示之公務車輛逾期檢驗、車廂以外載人所處罰鍰,足生損害於臺中市政府建設局對於經費核銷管理之正確性(姚勝進、陳堃蔚、鄭金柱、陳民嬌被訴三人以上共犯詐欺得利部分,詳後述不另為無罪判決之諭知部分)。
五、查「臺中市政府建設局及所屬機關公務車輛肇事處理要點」第14點規定,公務車肇事依當地汽車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或司法機關最後判決認定之事實,駕駛人有應注意事項而未注意者,得追究駕駛人之行政責任。
姚勝進、陳堃蔚、鄭金柱、陳民嬌均明知附表四所示之不實維修項目,實際上均無維修需求,惟為將核銷所得經費用以支付如附表四所示之公務車輛自撞或與民間車輛發生碰撞所需購置之零件費用,姚勝進、陳堃蔚竟共同基於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之犯意聯絡,並與鄭金柱、陳民嬌共同基於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聯絡,鄭金柱、陳民嬌另共同基於填載不實會計憑證、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聯絡,由陳堃蔚指示鄭金柱先行購買如附表四所示之零件交予司機使用或作為賠償之用,復由鄭金柱與姚勝進、陳堃蔚商議不實維修項目之經費勻支事宜後,鄭金柱即指示陳民嬌於附表四所示日期,開立如附表四所示業務上登載不實維修項目及金額之車輛維修估價單,連同代為繕打前揭不實內容之車輛損壞請修單交予姚勝進、陳堃蔚,由姚勝進、陳堃蔚自行或交予司機(尚無證據證明司機具有前開犯意聯絡)在車輛損壞請修單之請修人欄簽名、核章後送請養護工程處簽准維修,惟鄭金柱並未將前揭車輛實際送修或僅更換部份零件,仍指示陳民嬌開立如附表四所示之不實發票會計憑證,連同不實維修照片交予姚勝進,再由姚勝進將前揭不實發票黏貼於養護工程處粘貼憑證用紙後,持向會計單位申請核銷如附表四所示之不實維修金額而行使之,致不知情之會計單位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而准予核銷,並將前揭不實核銷項目及金額登載於如附表四所示之支出傳票公文書上,再由出納人員於各該匯款日期將不實核銷金額匯入系爭清昇公司帳戶,用以支付如附表四所示之公務車輛自撞或與民間車輛發生碰撞所需購置之零件費用,足生損害於臺中市政府建設局對於經費核銷管理之正確性(姚勝進、陳堃蔚、鄭金柱、陳民嬌被訴三人以上共犯詐欺得利部分,詳後述不另為無罪判決之諭知部分)。
六、嗣經法務部廉政署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分別於附表五所示之時間,前往附表五所示之地點執行搜索,扣得如附表五所示之物,而查獲上情。
七、案經法務部廉政署移送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簽分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中死亡者,其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經證明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之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第159條之3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
證人謝恒德於廉政官詢問時之陳述,為被告陳堃蔚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而屬傳聞證據,被告陳堃蔚之辯護人主張無證據能力,惟證人謝恒德已於112年10月16日死亡,有其個人基本資料1份在卷可證(見本院卷一第395頁),本院參酌證人謝恒德於廉政官詢問時之陳述距離案發時間較為接近,記憶仍屬清晰、深刻,且各次所述內容亦無明顯相互矛盾之處,堪認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被告陳堃蔚是否成立本件犯行所必要,應認有證據能力。
二、次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亦定有明文。
證人姚勝進、鄭金柱、陳朝文、許俊良於廉政官詢問時所為之陳述,為被告陳堃蔚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而屬傳聞證據,且與證人姚勝進、鄭金柱、陳朝文、許俊良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述內容大致相符,被告陳堃蔚之辯護人亦主張無證據能力,核無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規定傳聞例外之情形,故無證據能力。
三、至本案後引其餘具有傳聞性質之言詞或書面證據,均為被告以外之人審判外之陳述而屬傳聞證據,被告姚勝進、陳堃蔚、鄭金柱、陳民嬌及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或審理時表示同意作為證據,檢察官、前開被告及辯護人迄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相關言詞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核無違法取證或其他瑕疵,認為以之作為證據為適當,前開具傳聞性質之相關言詞或書面陳述,自得作為證據。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證據及理由㈠訊據被告姚勝進、鄭金柱、陳民嬌均坦承上開犯行。
被告陳堃蔚固坦承於前揭時期擔任養工處二工隊之行政助理及路樹修剪外勤工班班長,惟矢口否認上開犯行,辯稱:當時我是外勤工班,勻支項目不是我的業務,我也不知道姚勝進怎麼做勻支,犯罪事實二㈡、三㈡姚勝進將請修單交給我,叫我交給司機簽名,隊長葉行健說我要連帶簽名,他才要蓋章,至於請修單上「陳堃蔚」正方形小章、長方形小職章,都不是我蓋的;
犯罪事實四㈡我不清楚罰單的錢是怎麼繳的,後來才知道是鄭金柱繳掉的;
犯罪事實五我有跟司機說要將零件的錢自行拿給鄭金柱,後來司機有沒有將零件的錢拿給鄭金柱我不曉得云云。
辯護意旨則以:被告陳堃蔚之職務範圍不包括公務車輛派遣管理、維修保養、行政罰鍰、肇事處理、經費核銷,關於車輛罰鍰、擦撞之行為及費用均係司機自己要負責,與被告陳堃蔚無關,又請修單上蓋有「陳堃蔚」正方形小章、長方形小職章,均非被告陳堃蔚自己所蓋,另被告陳堃蔚是做外勤,不知道內勤會計如何勻支,至於被告陳堃蔚在請修單上簽名,係隊長葉行健交代被告陳堃蔚簽名,有刑法第21條第2項規定阻卻違法或刑法第16條規定減輕其刑之適用等語。
㈡經查:⒈關於被告姚勝進、鄭金柱、陳民嬌部分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姚勝進、鄭金柱、陳民嬌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葉行健(曾任養工處二工隊隊長)於廉政官詢問、偵訊、本院審理時、證人黃瑞玟(建設局會計室股長)、潘麗貞(建設局會計室業務助理)、陳建權(曾任養工處二工隊隊長)、宋國權(養工處二工隊隊長)、陳宣治(曾任養工處二工隊股長)、盧姿秀(養工處二工隊股長)、林啟民(養工處市六區工程隊機動組組長)於廉政官詢問、偵訊時之證述情節相符(見108年度偵字第29549號卷二第3至8、203至205、209至216、281至287、421至429、445至452、455至461、515至521頁;
108年度偵字第29549號卷三第3至14、61至66、69至76、125至129、133至138、149至150、229至235、309至313、383至388頁;
本院卷一第482至493頁),並有臺中市管線工程統一挖補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110年度臺中市總預算各機關共同費用編列基準表、附屬單位預算執行要點、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內政部審核處理準則、車輛管理手冊、臺中市政府建設局及所屬機關公務車輛肇事處理要點;
「106年臺中市政府建設局公務車輛維修維護」採購案、「107年臺中市政府建設局及二級機關公務車輛維修維護」採購案、「108年臺中市政府建設局及所屬二級機關公務車輛維修維護」採購案決標公告;
清昇公司登記資料、稅務電子閘門營利事業暨扣繳單位稅籍調件明細表、登記地現場照片、清昇公司歷史得標案件一覽表;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108年全期使用牌照稅繳款書:臺灣銀行臺中分行107年12月13日臺中營密字第10750060211號函檢附系爭清昇公司帳戶開戶基本資料、104年1月1日至107年12月11日交易明細、臺灣銀行臺中分行108年9月17日臺中營密字第10850042281號函檢附系爭清昇公司帳戶107年12月1日至108年9月16日交易明細;
臺中市政府建設局113年3月11日局授建養工山字第1130010064號函檢附被告陳堃蔚、姚勝進非正式人員僱用契約書、業務執掌表、臺中市政府建設局113年4月2日局授建養工山字第1130012302號函檢附證人王荐承、陳永杰訪談紀錄;
本院搜索票、法務部廉政署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見108年度他字第8928號卷第257至284、305至308頁;
108年度偵字第29549號卷三第237至272頁;
108年度偵字第29549號卷七第99至101頁;
見109年度偵字第22671號卷二第325至331、467至501頁;
本院卷二第207至232、239至244頁),及如附表五編號2、10所示之扣案物、附表六所示之證人證述、書證可資佐證,足認被告姚勝進、鄭金柱、陳民嬌前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自堪認定。
⒉關於被告陳堃蔚部分(即犯罪事實二㈡、三㈡、四㈡、五)⑴被告姚勝進於106至108年間擔任養工處二工隊之行政助理,業務執掌包括公務車輛之財產管理(派車、管理、油料)、車輛維修經費申請核銷及其他上級臨時交辦事項等,被告陳堃蔚於106至108年間擔任養工處二工隊之行政助理及路樹修剪外勤工班班長,業務執掌包括轄區行道樹修剪、路樹班業務、人員管理作業及其他上級臨時交辦事項等,被告鄭金柱係址設臺中市○區○○○街00○0號清昇公司之負責人,清昇公司於106至108年間承攬臺中市政府建設局之公務車輛維修;
被告陳民嬌為被告鄭金柱之配偶,並擔任清昇公司之會計,負責開立估價單、發票,並送交臺中市政府建設局申請核銷等業務;
又犯罪事實二㈡、三㈡、四㈡、五所示,被告姚勝進與鄭金柱商議不實維修項目之經費勻支事宜後,由被告鄭金柱指示被告陳民嬌開立各該業務上登載不實維修項目及金額之車輛維修估價單,連同代為繕打前揭不實內容之車輛損壞請修單送交臺中市政府建設局簽准維修,惟被告鄭金柱並未將前揭車輛實際送修或僅更換部份零件,仍指示被告陳民嬌開立各該不實發票會計憑證,連同不實維修照片交予被告姚勝進,再由被告姚勝進將前揭不實發票黏貼於臺中市建設局或養護工程處粘貼憑證用紙後,持向會計單位申請核銷各該維修金額而行使之,致不知情之會計單位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而准予核銷,並將前揭不實核銷項目及金額登載於各該付款憑單或支出傳票之公文書上,再由出納人員於各該匯款日期將不實核銷金額匯入系爭清昇公司帳戶,分別用以支付犯罪事實二㈡、三㈡、四㈡、五所示各該超過當年度編列預算上限之其他公務車輛維修費用、車牌號碼00-0000號公務車輛之油料費、車輛養護費及保險費、公務車輛經裁處之罰鍰、公務車輛自撞或與民間車輛發生碰撞所需購置之零件費用等情,此有前述之證人證述、書證可證,且為被告陳堃蔚所不爭執,其事實足堪認定。
⑵犯罪事實二㈡部分(即附表一編號1至13、15至19、21、22、24)①觀之附表一編號1至13、15至19、21、22車輛損壞請修單所示(見109年度偵字第22671號卷一第69、87、103、119、131、151、171、187、207、227、247、267、287、327、351、369、391、417、465、485頁),上開請修單之請修人欄上分別有被告陳堃蔚之簽名或蓋有被告陳堃蔚之正方形小章、長方形小職章(附表一編號2、4分別與附表四編號1、2為同一張車輛損壞請修單),顯示被告陳堃蔚係上開公務車輛不實維修項目之請修人,對於各該維修項目之記載不實已難諉為不知。
至附表一編號24所示車輛損壞請修單之請修人欄上雖無被告陳堃蔚之簽名或蓋印(附表一編號24與附表三編號4為同一張車輛損壞請修單),惟被告陳堃蔚亦知悉各該維修項目之記載不實,理由詳後述犯罪事實四㈡部分。
②復據證人許俊良於偵訊時證稱:(提示附表一編號2車輛損壞請修單)上面的請修人是我簽名的,當初班長陳堃蔚拿這張請修單給我簽時,我就有向他反應我並沒有請修AIR助剎車,我的車輛是舊式手拉剎車,不可能安裝AIR電子助剎車,陳堃蔚說先簽了再說等語(見108年度偵字第29549號卷一第428至429頁);
證人陳朝文於偵訊時證稱:(提示附表一編號18車輛損壞請修單)雖然請修單上面的請修人是由我親自簽名,但該次申請不是因我發現有維修需要而提出,我只能確認是班長陳堃蔚拿給我簽名的,我曾經問過為何要修,但班長陳堃蔚回答我就是簽名就好,我當時簽名的時候就有問陳堃蔚,該車已有灑水邦浦引擎馬達為何還要加裝,他回覆我簽就對了等語(見108年度偵字第29549號卷一第388至389頁);
證人梁坤盛於廉政官詢問時證稱:(提示附表一編號22車輛損壞請修單)陳堃蔚有拿來給我看,他拿來要我核章,但我跟他說我沒有拿去維修,這臺車子絕對沒有離開隊上去維修電腦故障碼,因為這臺車子鑰匙在我身上,陳堃蔚沒有這臺車的鑰匙,所以我不敢在車輛損壞請修單上簽名等語(見108年度偵字第29549號卷一第132至133頁),足見附表一編號2、18車輛損壞請修單之請修人欄上,雖有各該保管公務車輛司機許俊良、陳朝文之簽名,惟均非由司機許俊良、陳朝文申請維修,而係被告陳堃蔚持各該請修單交由司機許俊良、陳朝文簽名,經司機質疑維修之原因,被告陳堃蔚即直接要求司機許俊良、陳朝文簽名,另被告陳堃蔚曾持附表一編號22車輛損壞請修單交由司機梁坤盛簽名,惟因司機梁坤盛知悉該公務車輛事實上並未維修而拒絕簽名,足徵被告陳堃蔚對於上開請修單之維修項目不實,顯然知之甚明。
③查臺中市政府建設局公務車輛之維修、保養、稅金及規費來源,分別編列自一般公務預算與臺中市管線工程統一挖補作業基金(下稱統挖基金) ,且每輛公務車輛均有其經費上限,原則上不得相互勻支,僅例外之特殊情形,須敘明實際勻支情形簽請機關首長核可,始不受上開限制等情,此據證人黃瑞玟(建設局會計室股長)於廉政官詢問及偵訊時證述在卷(見108年度偵字第29549號卷三第229至235、383至388頁),並有臺中市管線工程統一挖補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110年度臺中市總預算各機關共同費用編列基準表、附屬單位預算執行要點各1份附卷足憑(見108年度偵字第29549號卷三第237至238、255至260頁)。
參諸被告陳堃蔚於廉政官詢問時自承:山線工程隊的車經費有分為統挖基金購置車輛(即新車,預算編例較低)及一般公務預算購置車輛(即舊車、預算編例較高),而大部分都是使用新車,相對保修支出比較大,但統挖基金與一般公務預算之費用不能相互勻支,所以才會製作不實車輛維修申請單,將舊車的預算勻支到新車來使用等語(見108年度偵字第29549號卷五第192頁);
於偵訊時自承:我事先知道統挖預算跟一般公務預算的錢不能挪用,所以要做不實維修來達到實際挪用預算的效果,他們有跟我說因為錢不夠用,所以需要從統挖基金勻支到一般公務預算或由一般公務預算勻支到統挖基金,是由鄭金柱自行決定在個別維修估價單上增列不實維修項目,「(問:為何你明知在請修單上可能出現不實維修項目,仍願意核章或請司機核章?)答:當時我認為都有修理了,只是不是修理請修單上的車子而已等語(見108年度偵字第29549號卷五第320至321頁),堪認被告陳堃蔚明知上開公務車輛(即舊車)之不實維修項目,實際上均無維修需求,係由被告姚勝進、陳堃蔚、鄭金柱、陳民嬌透過不實之請修,將核銷所得經費用以支付超過當年度編列預算上限之其他公務車輛(即新車)維修費用。
⑶犯罪事實三㈡部分(即附表二編號10、11、13、14)①觀之附表二編號10、11、13、14車輛損壞請修單所示(見109年度偵字第22671號卷二第161、171、205、227頁),上開請修單之請修人欄上分別有被告陳堃蔚之簽名或蓋有被告陳堃蔚之正方形小章、長方形小職章(附表二編號13、14分別與附表三編號2、3為同一張車輛損壞請修單),可知被告陳堃蔚係上開公務車輛不實維修項目之請修人,對於各該維修項目之記載不實已難諉為不知。
②查「臺中市總預算各機關共同費用編列基準表」規定,公務車使用若逾15年,不得編列油料、車輛養護費及保險費(見108年度偵字第29549號卷三第255至257頁)。
參諸被告陳堃蔚於偵訊時自承:因為5D-2422是沒有經費的公務車,前任隊長陳建權、葉行健都說要繼續開,但沒有相關預算,我是到葉行健隊長時才知道5D-2422的相關費用都是由清昇公司處理,是用其他公務車勻支其他費用用到5D-2422車的部分,所謂勻支費用事實上是指用其他公務車虛報不實維修項目核銷後,再將核銷費用用來支付5D-2422的相關費用...(提示附表二編號10、11車輛損壞請修單、黏貼憑證用紙)當時我是擔任山線工程隊的行政助理,這些核銷資料是姚勝進拿給我,至於是誰繕打維修細項我不清楚,姚勝進要我依照往例用來核銷5D-2422的維修保養費用,我知道山線工程隊有勻支相關車輛維修經費做為5D-2422車輛保養維護、其他車輛罰單、檢驗規費、拖吊費、其他無法報支的零件項目的事實等語(見108年度偵字第29549號卷四第594頁;
108年度偵字第29549號卷五第6頁);
於廉政官詢問時自承:因為老車SI-268(即附表二編號13、14公務車輛)幾乎都沒有再使用,所以都是拿來請領做為勻支使用的維修費用等語(見108年度偵字第29549號卷四第27頁),堪認被告陳堃蔚明知上開公務車輛之不實維修項目,實際上均無維修需求,係由被告姚勝進、陳堃蔚、鄭金柱、陳民嬌透過不實之請修,將核銷所得經費用以支付車牌號碼00-0000號公務車之油料費、車輛養護費、保險費或其他公務車輛之罰單(即附表三編號2、3經裁處之罰鍰)。
⑷犯罪事實四㈡部分(即附表三編號2至4)①查附表三編號2車牌號碼00-000號公務車於106年11月17日、附表三編號3車牌號碼000-0000號公務車於107年10月23日,分別因逾期檢驗,經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7條第1項之規定逕行舉發裁處罰鍰各新臺幣(下同)900元;
附表三編號4車牌號碼0000-00號公務車於106年12月20日,因司機許俊良執行公務慶祝元旦插國旗而在車廂以外載人,經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0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逕行舉發裁處罰鍰3,000元之事實,此據證人許俊良於偵訊及本院審理時證述在卷(見108年度偵字第29549號卷三第197至199頁;
108年度偵字第29549號卷十第578至579頁;
本院卷一第455至478頁),並有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109年1月7日中市交裁政字第1090000323號函檢附車輛違規資料1份存卷可參(見109年度偵字第22671卷二第265至267頁),自堪認定。
②觀之附表三編號2、3車輛損壞請修單所示(見109年度偵字第22671號卷二第205、227頁),上開請修單之請修人欄上分別有被告陳堃蔚之簽名或蓋有被告陳堃蔚之長方形大職章、長方形小職章(附表二編號13、14分別與附表三編號2、3為同一張車輛損壞請修單),可知被告陳堃蔚係上開公務車輛不實維修項目之請修人,對於各該維修項目之記載不實已難諉為不知。
復據被告陳堃蔚於廉政官詢問時自承:綠美化班保管車輛於106年至108年間兩張900元罰單,應該是逾期驗車的罰款,都是清昇公司的鄭金柱拿去核銷,核銷經費也是用其他車輛的經費勻支...因為老車SI-268(即附表三編號2、3公務車輛)幾乎都沒有再使用,所以都是拿來請領做為勻支使用的維修費用等語(見108年度偵字第29549號卷四第27頁;
108年度偵字第29549號卷五第7頁),堪認被告陳堃蔚明知上開公務車輛之不實維修項目,實際上均無維修需求,係由被告鄭金柱先行繳納如附表三編號2、3所示公務車輛逾期檢驗之罰鍰後,再由被告姚勝進、陳堃蔚、鄭金柱、陳民嬌透過不實之請修,將核銷所得經費用以支付各該罰鍰。
③至觀之附表三編號4車輛損壞請修單所示(見109年度偵字第22671號卷二第247頁),上開請修單之請修人欄上雖無被告陳堃蔚之簽名或蓋印(附表一編號24與附表三編號4為同一車輛損壞請修單)。
惟參諸證人即共同被告姚勝進於偵訊時證稱:「(問:第二工務大隊請鄭金柱以不實車輛的不實維修項目報帳,來挪用到9023-U8車廂外載人插國旗3,000元罰鍰部分,鄭金柱要向誰報告?)答:我拿到罰單時我先將罰單交給陳堃蔚,請陳堃蔚去處理,後來陳堃蔚好像拿給鄭金柱去處理,鄭金柱再拿估價單給我,看用哪一臺不實車輛 跟不實維修項目來報帳,我同意後鄭金柱再去做。」
,「(問:陳堃蔚也知道這些事?)答:知道。」
,「(問:他拿給鄭金柱的意思是什麼?)答:也是用不實車輛維修方式核銷罰鍰3,000元。」
等語(見108年度他字第8928號卷第328至329頁);
及證人即共同被告鄭金柱於本院審理時證稱:附表三編號4車廂以外載人3,000元罰單是我去繳的,罰單寄到姚勝進那邊,姚勝進拿給班長陳堃蔚,陳堃蔚有先把罰單拿給我看,陳堃蔚說因為車輛違規被開單,他直接叫我去繳,費用由其他的車輛維修費用抵銷,用勻支的方式處理,我說這個要先問姚勝進看看,陳堃蔚就拿回去苗圃車廠要給司機去繳納,後來司機推來推去,我剛好牽車子過去,我說不要再吵了,我去問姚勝進看看,姚勝進叫我去繳掉,把它勻支掉等語(見本院卷二第71至76頁),足徵被告陳堃蔚對於被告鄭金柱所繳納上開罰單之罰鍰,係以公務車輛不實維修項目之經費核銷一節,顯然知之甚明。
④再佐以被告陳堃蔚於廉政官詢問時自承:綠美化班保管車輛於106年至108年間有一張3,000元罰單,是因為陳朝文坐在貨車車斗,被人檢舉才被罰,都是清昇公司的鄭金柱拿去核銷,核銷經費也是用其他車輛的經費勻支...因為當時的違規人員許俊良不願意繳納該筆違規費用,當時我身為工班班長看到沒有人願意繳該罰單之情形,剛好清昇公司的老闆鄭金柱也在現場,然後就直接轉交給清昇公司的老闆鄭金柱請他處理等語(見108年度偵字第29549號卷五第7、114頁),堪認被告陳堃蔚明知上開公務車輛之不實維修項目,實際上均無維修需求,係由被告陳堃蔚將如附表三編號4所示公務車輛車廂以外載人之罰單交付被告鄭金柱,經被告鄭金柱先行繳納該罰鍰後,再由被告姚勝進、陳堃蔚、鄭金柱、陳民嬌透過不實之請修,將核銷所得經費用以支付該罰鍰。
⑸犯罪事實五部分(即附表四編號1、2)①查附表四編號1車牌號碼000-00號公務車司機許俊良,於107年間執行公務工作時自撞後照鏡,附表四編號2車牌號碼000-00號公務車司機謝恒德於107年間執行公務夾取路旁廢樹枝時,撞及民間車輛方向燈塑膠殼,嗣由被告陳堃蔚分別指示被告鄭金柱代為購買公務車後照鏡、民間車輛方向燈塑膠殼交予司機使用或作為賠償之用等情,此據證人許俊良於偵訊及本院審理時、證人謝恒德於廉政官詢問及偵訊時證述在卷(見108年度偵字第29549號卷三第197至199、203至205、223至225頁;
108年度偵字第29549號卷十第578至579頁;
本院卷一第455至478頁),自堪認定。
②觀之附表四編號1、2車輛損壞請修單所示(見109年度偵字第22671號卷一第87、119頁),上開請修單之請修人欄上分別有被告陳堃蔚之簽名或蓋有被告陳堃蔚之長方形小職章(附表一編號2、3分別與附表四編號1、2為同一張車輛損壞請修單),可知被告陳堃蔚係上開公務車輛不實維修項目之請修人,對於各該維修項目之記載不實已難諉為不知。
③復據證人即共同被告鄭金柱於偵訊時證稱:「(問:第二工務大隊有329-Q3、331-Q3的車輛〈即附表四編號1、2公務車輛〉,不慎自撞或與民間車輛擦撞的相關費用如何核銷?)329是我去買後視鏡給司機自己裝,331是我買後燈拿給對方,對方拿去修配廠裝,這部分費用也是用不實車輛不實維修項目把它勻支掉,我也是跟姚勝進、陳堃蔚講,他們二人都知情,是陳堃蔚叫我去買後視鏡跟後燈拿給司機。」
等語(見108年度他字第8928號卷第326頁);
於本院審理時證稱:附表四編號1司機許俊良329-Q3車輛自撞後視鏡,後視鏡的零件是我買的,班長陳堃蔚叫我買後視鏡給司機,然後再寫別的項目申請,就用勻支的,附表四編號2司機謝恒德331-Q3車輛,班長陳堃蔚叫我去買零件,有拿給司機,司機再拿去對方那邊去維修,陳堃蔚說用其他車輛維修費用來勻支等語(見本院卷二第76至78頁),經核與被告陳堃蔚於廉政官詢問及偵訊時供稱:我有請鄭金柱購買329-Q3號車輛的後照鏡,我有請鄭金柱購買331-Q3號車輛因執行抓木頭工作時損壞民車之後方向車燈殼...是以公款支付的意思作不實維修等語相符(見108年度偵字第29549號卷五第193、326頁),堪認被告陳堃蔚明知上開公務車輛之不實維修項目,實際上均無維修需求,係由被告陳堃蔚指示被告鄭金柱先行購買如附表四編號1、2所示之零件交予司機後,再由被告姚勝進、陳堃蔚、鄭金柱、陳民嬌透過不實之請修,將核銷所得經費用以支付各該購置之零件費用。
⑹被告陳堃蔚及辯護人雖以前揭情詞置辯,惟查:①被告陳堃蔚於106年至107年間擔任養工處二工隊之行政助理及路樹修剪外勤工班班長,業務執掌包括轄區行道樹修剪、路樹班業務、人員管理作業及其他上級臨時交辦業務,不包括公務車輛派遣管理、維修保養、行政罰鍰、肇事處理、經費核銷等情,固有臺中市政府建設局113年3月11日局授建養工山字第1130010064號函檢附被告陳堃蔚非正式人員僱用契約書、業務執掌表各1份在卷可按(見本院卷二第207至214、222至232頁),惟據證人即養工處二工隊隊長葉行健於偵訊時證稱:陳堃蔚是工班班長,我請他在同仁提出車輛損壞請修單上先幫我檢査看有沒有問題,包括是否核實,他蓋完章再逐級核章等語(見108年度偵字第29549號卷三第128頁);
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有要求陳堃蔚在請修單上幫我確認這些内容,是否真的有這些問題需要修理,我有要求陳堃蔚連帶簽名,因為我要請工班班長幫我Double Check等語(見本院卷一第492頁),足見養工處二工隊隊長葉行健確有交辦被告陳堃蔚核實其外勤工班司機所使用公務車輛之請修情形,並於請修人欄上簽名或蓋章,則該項業務自屬上級交辦之業務,亦為被告陳堃蔚之業務執掌範圍無訛。
②而附表一所示車輛損壞請修單上所蓋「陳堃蔚」正方形小章,係由被告姚勝進保管,並由被告姚勝進蓋印,並於蓋印前會向被告陳堃蔚說明欲辦理勻支之用等情,此據證人即共同被告姚勝進於本院審理時證述在卷(見本院卷二第108至110頁),核與被告陳堃蔚於偵訊時供稱該正方形小章係放在辦公室,授權同仁蓋章等語相符(見108年度偵字第29549號卷四第595頁),足見附表一所示車輛損壞請修單上所蓋「陳堃蔚」正方形小章係由被告陳堃蔚授權被告姚勝進蓋用無誤。
復觀之附表一編號8車輛損壞請修單所示(見109年度偵字第22671號卷一第187頁),該請修人欄上蓋有「陳堃蔚」長方形小職章,佐以被告陳堃蔚於偵訊時自承該長方形小職章係其本人蓋印等語(見108年度偵字第29549號卷四第595頁),顯見被告陳堃蔚係自行保管及使用該長方形小職章。
再觀之附表一編號4、5、7車輛損壞請修單所示(見109年度偵字第22671號卷一第119、131、171頁),該請修人欄上同時有被告陳堃蔚之簽名,並蓋有「陳堃蔚」長方形小職章,該維修項目手寫備註欄上亦蓋有「陳堃蔚」正方形小章,益徵被告陳堃蔚對於其正方形小章、長方形小職章在各該請修單上之使用情形均清楚明瞭,並經其同意為之,各該印章顯無遭他人盜用或冒用之情事。
③又附表三編號4所示公務車輛車廂以外載人之罰單,係被告陳堃蔚交予被告鄭金柱處理,附表四編號1、2所示公務車輛自撞損壞之後視鏡、撞及民間車輛方向燈塑膠殼,係被告陳堃蔚要求被告鄭金柱購買所需零件交付司機,並由被告陳堃蔚告知被告鄭金柱以其他公務車輛之維修費用勻支核銷等情,此據證人即共同被告鄭金柱於本院審理時證述明確(見本院卷二第74至78頁),可知被告陳堃蔚就各該罰鍰及零件費用係由被告鄭金柱先行墊付,再以不實請修之核銷經費支付等情,均與被告鄭金柱事前有所商議,並居中參與處理,顯非與被告陳堃蔚無涉。
④另據被告陳堃蔚於偵訊時自承:我事先知道統挖預算跟一般公務預算的錢不能挪用等語(見108年度偵字第29549號卷五第320頁),可見被告陳堃蔚明知統挖基金與一般公務預算原則上不得相互勻支,卻未循簽請機關首長例外核可之方式,敘明實際情形進行合法勻支,逕以申請不實維修項目之核銷經費支付各該款項,顯非主觀上不知法律,再參以證人即養工處二工隊隊長葉行健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請陳堃蔚確認維修項目是否與事實相符,並不是明明知道維修項目不符,還要他在上面背書簽名等語(見本院卷一第492頁),則被告陳堃蔚上開申請不實維修之行為,自非依上級長官葉行健命令之職務上行為,故無刑法第16條減輕其刑規定之適用,亦不符合刑法第21條規定之不罰事由。
⑺綜上所述,被告姚勝進、陳堃蔚、鄭金柱、陳民嬌明知上開公務車輛之維修項目不實,竟由被告姚勝進、陳堃蔚與鄭金柱商議不實維修項目之經費勻支事宜後,由被告鄭金柱指示被告陳民嬌開立不實維修項目及金額之車輛維修估價單,連同繕打完成之不實內容之車輛損壞請修單交予被告姚勝進或陳堃蔚,由被告姚勝進或陳堃蔚自行或交予司機在車輛損壞請修單之請修人欄簽名、核章後送請簽准維修,嗣由被告鄭金柱、陳民嬌開立不實發票會計憑證,再由被告姚勝進將不實發票黏貼於憑證用紙後,據以申請核銷,使承辦公務員將不實核銷項目及金額登載於付款憑單或支出傳票上,再將核銷金額匯入系爭清昇公司帳戶,則被告姚勝進、陳堃蔚具有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之犯意聯絡,並與被告鄭金柱、陳民嬌具有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聯絡,被告鄭金柱、陳民嬌另具有填載不實會計憑證、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聯絡,而分別該當前述各該犯行,甚為明確,被告陳堃蔚及辯護意旨所辯均無可採。
從而,被告四人之犯行均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㈠本件被告姚勝進、陳堃蔚、鄭金柱、陳民嬌行為後,刑法第214條、第215條於108年12月25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00日生效施行,修正後之規定將罰金刑之數額提高為30倍,此與修正前之規定適用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2項前段規定:「94年1月7日刑法修正時,刑法分則編未修正之條文定有罰金者,自94年1月7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30倍。」
之結果並無不同,因實際上構成要件及法定刑並未變更,尚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逕行適用修正後之規定,併予敘明。
㈡核被告姚勝進如犯罪事實二至五所為,被告陳堃蔚如犯罪事實二㈡、三㈡、四㈡、五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3條之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罪(車輛損壞請修單、黏貼憑證用紙)、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罪(支出傳票、付款憑單) 。
被告姚勝進、陳堃蔚前揭登載不實公文書之行為,為其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被告姚勝進如犯罪事實二至五所示,被告陳堃蔚如犯罪事實二㈡、三㈡、四㈡、五所示,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之行為,均在密接之期間、相同之地點而為,且前揭登載不實之公文書均係臺中市政府建設局之公文書,侵害相同法益,並多有歸屬同一次登載行為之情形,再各該公文書登載及行使之目的均係為將核銷所得經費用以支付臺中市政府建設局之相關公務支出,犯罪目的亦屬單一,堪認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論以接續犯,僅成立一罪。
被告姚勝進如犯罪事實二至五所示,被告陳堃蔚如犯罪事實二㈡、三㈡、四㈡、五所示,所犯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罪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罪間,具有行為之部分合致,且犯罪目的單一,在法律上應評價為一行為,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罪處斷。
檢察官認被告姚勝進如犯罪事實二至五所示犯行(即附表一至四各犯行),被告陳堃蔚如犯罪事實二㈡、三㈡、四㈡、五所示犯行(即附表一編號1至13、15至19、21、22、24,附表二編號10、11、13、14,附表三編號2至4、附表四各犯行),犯意個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容有誤認,附此敘明。
㈢按統一發票乃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原始憑證,商業負責人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該罪為刑法第215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無論以刑法第215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餘地(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98號判決意旨參照)。
核被告鄭金柱、陳民嬌如犯罪事實二至五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罪(支出傳票、付款憑單)、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車輛維修估價單)、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載不實會計憑證罪(發票)。
被告鄭金柱、陳民嬌前揭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行為,為其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被告鄭金柱、陳民嬌如犯罪事實二至五所示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填載不實會計憑證之行為,係在密接時間,相同地點而為,且前揭登載、填製不實之公文書、業務文書、會計憑證均各係臺中市政府建設局之公文書、清昇公司之業務文書、會計憑證,各侵害相同法益,並多有歸屬同一次登載、填製行為之情形,又各該公文書、業務文書、會計憑證登載、填製及行使之目的均為將核銷所得經費用以支付臺中市政府建設局之相關公務費用,犯罪目的亦屬單一,堪認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論以接續犯,僅成立一罪。
被告鄭金柱、陳民嬌上開所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填載不實會計憑證罪間,具有行為之部分合致,且犯罪目的單一,在法律上應評價為一行為,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填載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斷。
檢察官認鄭金柱、陳民嬌如犯罪事實二至五所示犯行(即附表一至四各編號犯行),犯意個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容有誤認,併予敘明。
㈣被告姚勝進、陳堃蔚就犯罪事實二㈡、三㈡、四㈡、五所示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犯行,被告鄭金柱、陳民嬌就犯罪事實二至五所示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填載不實會計憑證犯行,被告姚勝進、鄭金柱、陳民嬌就犯罪事實二㈠、三㈠、四㈠所示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犯行,被告姚勝進、陳堃蔚、鄭金柱、陳民嬌就犯罪事實二㈡、三㈡、四㈡、五所示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犯行,各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㈤被告四人之辯護人均請求依刑法第59條之規定酌量減輕其刑。
本院考量被告姚勝進、陳堃蔚於本案申請不實維修經費之手段,固有違法之處,然渠等為臺中市政府建設局養工處二工隊處理第一線行政事務之基層員工,本案之犯罪動機、目的係在維持該單位公務執行之正常運作,且各該核銷所得經費均用於與公務相關之支出,並無不法納為己用之情事,主觀惡性尚屬輕微,又本案所登載不實之公文書均係臺中市政府建設局有關經費核銷之公文書,所生損害程度及範圍亦屬有限,就上開犯罪情節以觀,如量處被告姚勝進、陳堃蔚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罪之最低刑度有期徒刑1年,依社會一般觀念仍屬情輕法重,在客觀上已足引起一般同情,衡情堪可憫恕,爰均依刑法第59條之規定,酌量減輕其刑。
另本院考量被告鄭金柱、陳民嬌於本案開立不實之估價單、發票,並代為繕打不實之請修單,以配合被告姚勝進、陳堃蔚申請不實維修經費,犯罪期間非短,參與程度非輕,依上開犯罪情狀,若量處被告鄭金柱、陳民嬌填載不實會計憑證罪之最低刑度有期徒刑2月,尚難認有何情輕法重,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如科以該最低刑度,仍嫌過重而顯可憫恕之情形,故均不依刑法第59條之規定,酌量減輕其刑,另此敘明。
㈥爰審酌被告姚勝進擔任養工處二工隊之行政助理,主要業務執掌範圍即包括公務車輛之財產管理、車輛維修經費申請核銷,居於本案主導地位,被告陳堃蔚則擔任該隊之行政助理及路樹修剪外勤工班班長,經上級交辦而經手公務車輛申請維修業務,被告鄭金柱、陳民嬌分別係清昇公司之負責人、會計,渠等為支付臺中市政府建設局相關公務費用,以上述分工模式申請不實維修經費,足生損害於臺中市政府建設局對於經費核銷管理之正確性,所為應予非難,惟念及被告姚勝進、鄭金柱、陳民嬌犯後均坦承犯行,積極配合釐清案情,有效節省司法資源,態度尚佳,而被告陳堃蔚於偵查中雖一度坦承犯行,然嗣後改口否認犯行,態度難認良好,復斟酌被告四人申請不實維修經費之手段,固有違法之處,然渠等之犯罪動機、目的均為使公務執行之正常運作,非圖個人一己之私利,主觀惡性尚屬輕微,所生損害非鉅,並分別考量被告四人前述之角色分工、參與情節、所生損害,暨渠等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被告鄭金柱、陳民嬌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㈦查被告姚勝進、鄭金柱、陳民嬌均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渠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佐(見本院卷一第63、67至69頁),渠等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且犯後均坦承犯行,足認渠等知所悔悟,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後,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諭知緩刑2年,以啟自新。
又為促使渠等建立尊重法治之觀念並從中習取教訓,認除前開緩刑宣告外,實有賦予一定負擔之必要,併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8款之規定,諭知渠等於緩刑期間接受法治教育課程3場次,另依刑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宣告渠等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俾能由觀護人予以適當督促,並發揮附條件緩刑制度之立意,以期符合本件緩刑目的。
㈧扣案如附表五編號2、10所示之物,係被告鄭金柱所有,供本件犯行所用,此據被告鄭金柱、陳民嬌於本院審理時供述在卷(見本院卷二第320頁),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
至附表五其餘扣案物品,及被告姚勝進於偵查中自動繳交之8,460元,尚無證據證明係供本件犯行所用、預備之用、所生或所得之物,故均不予宣告沒收。
參、不另為無罪判決之諭知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㈠依臺中市政府建設局及所屬機關公務車輛肇事處理要點第9點規定,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公務車因逾期檢驗遭罰鍰900元,應由該車輛保管人陳永杰自行支付上開罰鍰,被告姚勝進、鄭金柱、陳民嬌竟意圖為陳永杰之不法利益,基於詐欺得利之犯意聯絡,被告姚勝進要求被告鄭金柱代為繳納罰鍰900元後,再於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時間,由被告姚勝進、鄭金柱、陳民嬌共同以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不實車輛維修估價單、車輛損壞請修單、發票,連同不實維修照片,申請核銷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維修金額,致審核人員陷於錯誤而准予核銷,嗣由出納人員於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匯款日期,將前揭維修金額匯入系爭清昇公司帳戶,使陳永杰因而獲得免除繳納900元罰鍰之不法利益,因認被告姚勝進涉犯刑法第134條、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三人以上共犯詐欺得利罪嫌、被告鄭金柱、陳民嬌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犯詐欺得利罪嫌等語。
㈡依臺中市政府建設局及所屬機關公務車輛肇事處理要點第9點規定,附表三編號2至4所示之公務車因逾期檢驗而遭罰鍰900元、車輛因車廂以外載人而遭罰鍰3,000元,應由各該車輛保管人王荐承、使用人許俊良自行支付上開罰鍰,被告姚勝進、陳堃蔚、鄭金柱、陳民嬌竟意圖為王荐承、許俊良之不法利益,基於詐欺得利之犯意聯絡,被告姚勝進要求被告鄭金柱代為繳納罰鍰各900元、900元、3,000元後,再於附表三編號2至4所示之時間,由被告姚勝進、陳堃蔚、鄭金柱、陳民嬌共同以附表三編號2至4所示之不實車輛維修估價單、車輛損壞請修單、發票,連同不實維修照片,申請核銷附表三編號2至4所示之維修金額,致審核人員陷於錯誤而准予核銷,嗣由出納人員於附表三編號2至4所示之匯款日期,將前揭維修金額匯入系爭清昇公司帳戶,使王荐承、許俊良因而獲得免除繳納1,800元、3,000元罰鍰之不法利益,因認被告姚勝進、陳堃蔚涉犯刑法第134條、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三人以上共犯詐欺得利罪嫌、被告鄭金柱、陳民嬌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犯詐欺得利罪嫌等語。
㈢依臺中市政府建設局及所屬機關公務車輛肇事處理要點第4點、第14點規定,附表四編號1所示之車輛使用人許俊良發生碰撞及附表四編號2所示之車輛使用人謝恒德發生碰撞之民間車輛零件費用,需該公務車使用人許俊良、謝恒德無肇事責任且經簽准後,始能以公務預算支出民間車輛維修費用:被告姚勝進、陳堃蔚、鄭金柱、陳民嬌竟意圖為免除許俊良、謝恒德需自行支付與民間車輛碰撞零件費用之不法利益,基於詐欺得利之犯意聯絡,被告姚勝進指示被告鄭金柱購買附表四所示之維修零件後,交付被告陳堃蔚,再於附表四所示之時間,由被告姚勝進、陳堃蔚、鄭金柱、陳民嬌共同以附表四所示之不實車輛維修估價單、車輛損壞請修單、發票,連同不實維修照片,申請核銷附表四所示之維修金額,致審核人員陷於錯誤而准予核銷,嗣由出納人員於附表四所示之匯款日期,將前揭維修金額匯入系爭清昇公司帳戶,使許俊良、謝恒德因而獲得免除支付車輛維修費用2,500元、2,960元之不法利益,因認被告姚勝進、陳堃蔚涉犯刑法第134條、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三人以上共犯詐欺得利罪嫌、被告鄭金柱、陳民嬌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犯詐欺得利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
且刑事訴訟上證明之資料,無論其為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均須達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若其關於被告是否犯罪之證明未能達此程度,而有合理性懷疑之存在,致使無從形成有罪之確信,根據「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不得遽為不利於被告之認定。
又按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定有明文。
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
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86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92年台上字第128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姚勝進、陳堃蔚、鄭金柱、陳民嬌涉犯上開罪嫌,無非係以被告姚勝進、陳堃蔚、鄭金柱、陳民嬌之供述、前述之證人證述、書證等為其主要論據。
四、訊據被告姚勝進、鄭金柱、陳民嬌坦承上開犯行,被告陳堃蔚堅決否認上開犯行,辯解及辯護意旨均同前述。
五、經查:㈠按公務員所取得之財物,並非用於私用,而有其他實際與公務相關之正當支出或用途,影響其無不法所有之意圖之認定者,固可能構成相關預算支出名目未盡相符的行政疏失或成立其他罪名,而不必然成立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之公務員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或刑法第134條、刑法第339條之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詐欺取財或得利罪,惟就此正當支出或用途必須有具體事證可憑(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5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關於附表三編號1至3所示公務車輛逾期檢驗部分⒈查附表三編號1車牌號碼0000-00號公務車於106年4月18日、附表三編號2車牌號碼00-000號公務車於106年11月17日、附表三編號3車牌號碼000-0000號公務車於107年10月23日,分別因逾期檢驗,經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7條第1項之規定逕行舉發裁處罰鍰各900元等情,此有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109年1月7日中市交裁政字第1090000323號函檢附車輛違規資料1份在卷可稽(見109年度偵字第22671卷二第265至267頁),自堪認定。
⒉臺中市政府建設局及所屬機關公務車輛肇事處理要點第9點固規定,公務車未辦理定期檢查致遭罰鍰處分者,車輛保管人應負責支付各該款項,不得以公款墊付(見108年度偵字第29549號卷三第252頁)。
惟據被告鄭金柱於本院審理時供稱:5471-P3是離合器打滑、不能開,司機第一時間跟我反應,我將請修單送建設局,等建設局核准下來,該車輛維修完畢,檢驗期限已經過了,我將車輛開到檢驗所,當場繳完罰單才能檢驗,我就先代繳,SI-268是剎車故障、不能開,司機跟我反應,我將請修單送建設局,等建設局核准下來,該車輛維修完畢,檢驗期限已經過了,我將車輛開到檢驗所,當場繳完罰單才能檢驗,我就先代繳,KED-9001是新車,等預算下來招標出去,檢驗期限就過期了,司機叫我將車輛開到檢驗所,當場繳完罰單才能檢驗,我就先代繳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68至169頁);
被告陳民嬌於本院審理時供稱:KED-9001是剛買的新車,隔年要檢驗,但是隔年就沒有預算,要等到再下一年才會編列預算,等到編列預算後就已經逾期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69頁),依被告鄭金柱、陳民嬌所述,上開公務車輛係因車輛故障維修、新車尚未編列預算等原因,以致客觀上無法如期檢驗,嗣由被告鄭金柱先代為繳納罰鍰,始能重行檢驗。
⒊而本院函請臺中市政府建設局說明上開公務車輛有無前揭無法如期檢驗之原因,惟臺中市政府建設局於函覆中並未具體說明有無前揭原因,僅說明SI-268號公務車之司機謝恒德已身故,並檢附5471-P3號公務車司機陳永杰、KED-9001號公務車司機王荐承之訪談紀錄,而陳永杰、王荐承於訪談紀錄中皆表示對於逾期檢驗之原因不清楚,均交由修配場處理等語,此有臺中市政府建設局113年4月2日局授建養工山字第1130012302號函檢附臺中市政府建設局(養護工程處)訪談紀錄2份附卷足憑(見本院卷二第239至244頁),是依現有事證,尚無法排除上開公務車輛確存在前揭客觀上無法如期檢驗之原因,則該逾期檢驗之違規情事,可否直接歸責於保管公務車輛之司機,並逕行援引臺中市政府建設局及所屬機關公務車輛肇事處理要點第9點之規定,認定應由保管車輛之司機支付各該罰鍰而不得由公款墊付,尚有疑義。
⒋再者,公務車因未辦理定期檢查致遭罰鍰處分者,該罰鍰之繳納義務人原係公務車之所有人即臺中市政府建設局,僅係因臺中市政府建設局及所屬機關公務車輛肇事處理要點第9點規定,在內部責任分擔上由保管公務車輛之司機負責繳納,據此,被告鄭金柱先代為繳納前揭罰鍰,再由被告姚勝進、陳堃蔚、鄭金柱、陳民嬌以如犯罪事實四所示申請不實維修之方式,將核銷所得經費用以支付各該公務車輛逾期檢驗代繳之罰鍰,因該核銷之款項既用於支付臺中市政府建設局身為繳款義務人之罰鍰,並非用於私人之用途,而係實際與公務相關之支出,又該逾期檢驗之違規情事,能否直接歸責於保管公務車輛之司機而應由該司機負責繳納,仍有疑義,實難逕認被告姚勝進、陳堃蔚、鄭金柱、陳民嬌主觀上有何為司機謝恒德、陳永杰、王荐承不法所有之意圖存在,自無從以詐欺得利罪相繩。
㈢關於附表三編號4所示公務車輛車廂以外載人部分⒈查附表三編號4車牌號碼0000-00號公務車於106年12月20日,因司機許俊良執行公務慶祝元旦插國旗而在車廂以外載人,經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0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逕行舉發裁處罰鍰3,000元等情,此據證人許俊良於偵訊及本院審理時證述在卷(見108年度偵字第29549號卷三第197至199頁;
108年度偵字第29549號卷十第578至579頁;
本院卷一第455至478頁),並有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109年1月7日中市交裁政字第1090000323號函檢附車輛違規資料1份存卷可參(見109年度偵字第22671卷二第265至267頁),自堪認定。
⒉臺中市政府建設局及所屬機關公務車輛肇事處理要點第6點固規定,員工因公駕駛公務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遭處罰鍰時,須自行負責繳納罰鍰(見108年度偵字第29549號卷三第251頁)。
惟據被告陳堃蔚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供稱:姚勝進將罰單交給我,我交給司機,司機不繳納,在爭吵過程中鄭金柱就將罰單拿去等語(見本院卷一第104頁);
被告鄭金柱於本院審理時供稱:車廂以外載人3,000元罰單是我去繳的,罰單寄到姚勝進那邊,姚勝進拿給班長陳堃蔚,陳堃蔚拿回去苗圃車廠要給司機去繳納,陳堃蔚問司機說,這個單子是你們違規的,你們要怎麼去處理,司機說為公家做事情的,不關他們的事,互相推來推去,司機都不願意,我剛好牽車子過去,我說不要再吵了,我去問姚勝進看看,姚勝進叫我去繳掉,把它勻支掉語(見本院卷二第71至75頁),依被告陳堃蔚、鄭金柱所述,陳堃蔚曾將罰單交付司機繳納,惟司機認為係因公務違規而不願繳交罰鍰,始由被告鄭金柱先代為繳納罰鍰。
⒊至證人即車牌號碼0000-00號公務車之司機許俊良於偵訊及本院審理時固證稱該次係其與廖財明、陳朝文因慶祝元旦插國旗,陳朝文坐在後車斗,遭百姓檢舉拍照,陳堃蔚拿罰單出來,渠三人當場表示要一人出1,000元,平均分攤掉,陳堃蔚拿走罰單,說他要處理等語(見108年度偵字第29549號卷三第198頁;
108年度偵字第29549號卷十第578至579頁;
本院卷一第463至465、470至471頁);
證人陳朝文於本院審理時亦證稱:當時陳堃蔚拿罰單出來,其與許俊良、廖財明說要一人分擔1,000元(見本院卷一第478至479頁),然本件違規行為應歸責之人即為司機許俊良、車斗乘客陳朝文,渠二人本身與本案之利害相關,所為證詞之憑信性已屬薄弱,況以常情推斷,被告陳堃蔚當時既有向司機許俊良出示罰單之舉動,即表示欲將罰單交由司機許俊良自行支付罰鍰之意,倘司機許俊良當場表明欲自行繳納罰鍰,被告陳堃蔚即可直接將罰單交付許俊良繳納,實無庸將罰單另行交由被告鄭金柱代為繳納,再耗時費力以不實維修項目進行勻支,是被告陳堃蔚、鄭金柱所述,被告陳堃蔚曾將罰單交付司機許俊良繳納,惟司機許俊良認為係因公務違規而不願繳交罰鍰等情,應認可採。
⒋據此,被告陳堃蔚原係將罰單交付司機許俊良繳納,惟遭司機許俊良拒絕,始將罰單交由被告鄭金柱先代為繳納前揭罰鍰,再由被告姚勝進、陳堃蔚、鄭金柱、陳民嬌以如犯罪事實四所示申請不實維修項目之方式,將核銷所得經費用以支付前揭代繳之罰鍰,因該核銷之款項既用於支付公務車因執行公務所生之罰鍰,並非用於私人之用途,而係實際與公務相關之支出,又被告姚勝進、陳堃蔚、鄭金柱、陳民嬌上開所為之目的,無非係因司機許俊良拒絕繳納罰鍰,渠等為公務執行之正常運作,欲立即解決公務車輛之罰鍰無人繳交之情況,以避免日後遭強制執行,實難逕認被告姚勝進、陳堃蔚、鄭金柱、陳民嬌主觀上有何為司機許俊良不法所有之意圖存在,至於司機許俊良雖因此獲得免於支出該罰鍰之利益,然此僅屬單純之反射利益,並無從據此反推被告姚勝進、陳堃蔚、鄭金柱、陳民嬌具有此部分不法所有之意圖,故無構成詐欺得利罪之餘地。
㈣關於附表四所示公務車輛肇事之維修零件部分⒈查附表四編號1車牌號碼000-00號公務車司機許俊良,於107年間執行公務工作時自撞後照鏡,附表四編號2車牌號碼000-00號公務車司機謝恒德於107年間執行公務夾取路旁廢樹枝時,撞及民間車輛方向燈塑膠殼,嗣由被告陳堃蔚分別指示被告鄭金柱代為購買公務車後照鏡、民間車輛方向燈塑膠殼交予司機使用或作為賠償之用等情,此據證人許俊良於偵訊及本院審理時、證人謝恒德於廉政官詢問及偵訊時證述在卷(見108年度偵字第29549號卷三第197至199、203至205、223至225頁;
108年度偵字第29549號卷十第578至579頁;
本院卷一第455至478頁),自堪認定。
⒉臺中市政府建設局及所屬機關公務車輛肇事處理要點第14點固規定,公務車肇事依當地汽車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或司法機關最後判決認定之事實,駕駛人有應注意事項而未注意者,得追究駕駛人之行政責任(見108年度偵字第29549號卷三第253頁)。
惟司機許俊良、謝恒德分別駕駛附表四編號1、2公務車因執行公務自撞或撞及民間車輛之肇事情形,並無經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或司法判決之情形,則司機許俊良、謝恒德就各該公務車之肇事,有無應注意而未注意等過失情形,尚有疑問,能否逕行援引臺中市政府建設局及所屬機關公務車輛肇事處理要點第14點之規定,追究司機許俊良、謝恒德之行政責任,確有疑義。
據此,被告陳堃蔚分別指示被告鄭金柱代為購買公務車後照鏡、民間車輛方向燈塑膠殼交予司機許俊良、謝恆德使用或作為賠償之用,再由被告姚勝進、陳堃蔚、鄭金柱、陳民嬌以如犯罪事實五所示申請不實維修項目之方式,將核銷所得經費用以支付前揭公務車自撞或撞及民間車輛所需購置之零件費用,因該款項既用於支付公務車因執行公務發生碰撞所生費用,並非用於私人之用途,而係實際與公務相關之支出,又就上開公務車輛之肇事情形,能否直接認定司機有過失情形而應由司機負擔賠償責任,仍有疑義,實難逕認被告姚勝進、陳堃蔚、鄭金柱、陳民嬌主觀上有何為司機許俊良、謝恒德不法所有之意圖存在,尚無以成立詐欺得利罪。
六、綜上所述,被告姚勝進被訴就附表三、四部分及被告陳堃蔚被訴就附表三編號2至4、附表四部分涉犯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三人以上共犯詐欺得利犯行,被告鄭金柱、陳民嬌被訴就附表三、四部分涉犯三人以上共犯詐欺得利犯行,均無從認定渠等主觀上具有不法所有之意圖,而無從成立上開罪名,又依檢察官之起訴意旨,係認被告姚勝進、陳堃蔚、鄭金柱、陳民嬌此部分之行為,與前述經論罪科刑之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或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填載不實會計憑證之部分,為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均不另為無罪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刑法第213條、第214條、第215條、第216條、第55條、第59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8款、第93條第1項第2款、第38條第2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馬鴻驊提起公訴,檢察官劉世豪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依蓉
法 官 簡佩珺
法 官 呂超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古紘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13條
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14條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15條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附表五:
編號 扣案物品 所有人 搜索時間/地點 1 帳冊(106年至108年)1冊 鄭金柱 108年10月15日6時18分許/臺中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 2 發票明細(車輛維修)1冊 3 發票明細1冊 4 帳冊(102年至105年)1冊 5 車輛維修紀錄1冊 6 107年臺中市政府建設局及二級機關公務車輛維修維護採購案驗收及匯款資料1冊 7 三信商業銀行存摺(清昇汽車有限公司)1本 8 臺灣銀行存摺(清昇汽車有限公司)2本 9 維修材料叫貨明細1冊 10 HTC行動電話1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 11 清昇公司車輛維修電磁紀錄17片 12 107年度(二工)道養科汽車車歷登記卡1冊 鄭金柱 108年10月15日7時53分許/清昇汽車有限公司(臺中市○區○○街○段000號) 13 107年度AFG-7609(二工)挖掘科修配零件紀錄表1冊 14 107年度5K-5845(二工)道養科修配零件紀錄表1冊 15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零件檢修保養統計表(106年2月至6月、8月至9月)1冊 16 三聯估價複寫簿(106年7月31日至107年2月13日)1冊 17 三聯估價複寫簿(107年2月21日至107年6月14日)1冊 18 三聯估價複寫簿(107年6月20日至107年10月15日)1冊 19 三聯估價複寫簿(107年10月15日至108年5月3日)1冊 20 三聯估價複寫簿(108年5月13日至108年10月9日)1冊 21 臺中市養護工程處車輛損壞請修單(第一工程隊)1冊 22 臺中市養護工程處車輛損壞請修單(第二工程隊)1冊 23 私人車輛修理記事本1冊 鄭金柱 108年10月15日13時28分許/臺中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 24 現金收支簿1本 陳堃蔚 108年10月15日6時5分許/臺中市○○區○○○○街00號4樓之2 附表六:
編號 犯罪事實 證據 1 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 ①車牌號碼00-000號公務車106年5月5日車輛損壞請修單、車輛維修估價單、汽車車歷登記卡、臺中市政府建設局黏貼憑證用紙【簽證編號364-059、364-060、364-069、364-070】、106年7月10日PR00000000號發票、核銷憑證、明細表、付款憑單、法務部廉政署中部地區調查組108年10月15日現勘記錄、核銷檢附照片與現勘照片對照表、維修照片(見109年度偵字第22671號卷一第69至85頁;
108年度他字第8928號卷第37頁) 2 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 ①證人許俊良於偵訊、本院審理時之證述(見108年度偵字第29549號卷一第427至429頁;
108年度偵字第29549號卷三第197至199頁;
108年度偵字第29549號卷十第578至579頁;
本院卷一第455至478頁) ②證人謝恆德於廉政官詢問時之證述(見108年度他字第8928號第209頁) ③車牌號碼000-00號公務車107年2月9日車輛損壞請修單、車輛維修估價單、汽車車歷登記卡、臺中市養護工程處黏貼憑證用紙【簽證編號#165、167、169、171、172、173】、107年5月11日CR00000000號發票、核銷憑證、明細表、支出傳票、車輛維修交車單、法務部廉政署中部地區調查組108年10月15日現勘記錄、核銷檢附照片與現勘照片對照表、維修照片、清昇公司維修項目手寫字條(見109年度偵字第22671號卷一第87至101頁;
109年度偵字第22671號卷二第289頁;
108年度偵字第29549號卷一第413至415、419頁) 3 如附表一編號3所示 ①證人廖財明於廉政官詢問、偵訊時之證述(見108年度偵字第29549號卷一第433至444、523至526頁) ②車牌號碼000-00號公務車107年4月13日車輛損壞請修單、車輛維修估價單、汽車車歷登記卡、臺中市養護工程處黏貼憑證用紙【簽證編號#239、291、292、305、306】、107年7月3日EN00000000號發票、核銷憑證、明細表、支出傳票、法務部廉政署中部地區調查組108年10月15日現勘記錄、核銷檢附照片與現勘照片對照表、車輛維修交車單、維修照片(見109年度偵字第22671號卷一第103至117頁;
108年度他字第8928號卷第73頁至第76頁) 4 如附表一編號4所示 ①證人謝恆德於廉政官詢問、偵訊時之證述(見108年度偵字第29549號卷一第228至230、316至318頁) ②車牌號碼000-00號公務車107年5月4日車輛損壞請修單、車輛維修估價單、汽車車歷登記卡、臺中市養護工程處黏貼憑證用紙【簽證編號#491、493、494】、107年9月25日 GK00000000號發票、核銷憑證、明細表、支出傳票、法務部廉政署中部地區調查組108年10月15日現勘記錄、核銷檢附照片與現勘照片對照表、車輛維修交車單、維修照片(見109年度偵字第22671號卷一第119至129頁;
108年度他字第8928號卷第83、91至94頁) 5 如附表一編號5所示 ①車牌號碼00-000號公務車107年5月21日車輛損壞請修單、車輛維修估價單、汽車車歷登記卡、臺中市養護工程處黏貼憑證用紙【簽證編號900-098、900-100、900-101、900-102、900-103、900-104】、107年11月9日JG00000000號發票、核銷憑證、明細表、付款憑單、法務部廉政署中部地區調查組108年10月15日現勘記錄、核銷檢附照片與現勘照片對照表、車輛維修交車單、維修照片(見109年度偵字第22671號卷一第131至149頁;
108年度他字第8928號卷第111至114頁) 6 如附表一編號6所示 ①證人王荐承於廉政官詢問、偵訊時之證述(見108年度偵字第29549號卷二第291至306、413至416頁) ②證人謝恆德於廉政官詢問時之證述(見108年度他字第8928號卷第214頁) ③車牌號碼000-00號公務車107年7月9日車輛損壞請修單、車輛維修估價單、汽車車歷登記卡、臺中市養護工程處黏貼憑證用紙【簽證編號900-098、900-100、900-101、900-102、900-103、900-104】、107年11月9日JG00000000號發票、核銷憑證、明細表、付款憑單、法務部廉政署中部地區調查組108年10月15日現勘記錄、核銷檢附照片與現勘照片對照表、車輛維修交車單、維修照片(見109年度偵字第22671號卷一第151至169頁;
108年度他字第8928號卷第131至133頁) 7 如附表一編號7所示 ①證人謝恆德於廉政官詢問、偵訊時之證述(見108年度偵字第29549號卷一第230至232、318至320頁) ②車牌號碼000-00號公務車107年7月20日車輛損壞請修單、車輛維修估價單、汽車車歷登記卡、臺中市養護工程處黏貼憑證用紙【簽證編號#507、508、518】、107年10月2日GK00000000號發票、核銷憑證、明細表、支出傳票、法務部廉政署中部地區調查組108年10月15日現勘記錄、核銷檢附照片與現勘照片對照表、維修照片(見109年度偵字第22671號卷一第171至185頁;
108年度他字第8928號卷第149至151頁) 8 如附表一編號8所示 ①證人謝恆德於廉政官詢問、偵訊時之證述(見108年度他字第8928號卷第213頁;
108年度偵字第29549號卷一第223至228、312至316頁) ②車牌號碼000-00號公務車107年3月15日車輛損壞請修單、車輛維修估價單、汽車車歷登記卡、臺中市養護工程處黏貼憑證用紙【簽證編號#239、291、292、305、306】、107年7月3日EN00000000號發票、核銷憑證、明細表、支出傳票、法務部廉政署中部地區調查組108年10月15日現勘記錄、核銷檢附照片與現勘照片對照表、車輛維修交車單、維修照片(見109年度偵字第22671號卷一第187至205頁;
109年度偵字第29549號卷四第195至199頁;
109年度偵字第29549號卷八第195至203頁) 9 如附表一編號9所示 ①證人謝恆德於廉政官詢問時之證述(見108年度他字第8928號第208至209頁) ②車牌號碼00-000號公務車106年10月18日車輛損壞請修單、車輛維修估價單、汽車車歷登記卡、臺中市養護工程處黏貼憑證用紙【簽證編號364-126、364-127、364-128、364-129、364-130】、106年12月8日QX00000000發票、核銷憑證、明細表、付款憑單、法務部廉政署中部地區調查組108年10月15日現勘記錄、核銷檢附照片與現勘照片對照表、車輛維修交車單、維修照片(見109年度偵字第22671號卷一第207至225頁,109年度偵字第29549號卷四第215至219、227頁) 10 如附表一編號10所示 ①證人謝恆德於廉政官詢問時之證述(見108年度他字第8928號卷第215頁) ②車牌號碼00-000號公務車107年10月18日車輛損壞請修單、車輛維修估價單、汽車車歷登記卡、臺中市養護工程處黏貼憑證用紙【簽證編號900-122、900-123、900-124、900-125、900-128、900-129、900-130】、107年12月20日JG00000000號發票、核銷憑證、明細表、付款憑單、法務部廉政署中部地區調查組108年10月15日現勘記錄、核銷檢附照片、車輛維修交車單、維修照片(見109年度偵字第22671號卷一第227至245頁;
109年度偵字第29549號卷四第243至244、249頁) 11 如附表一編號11所示 ①證人廖財明於廉政官詢問、偵訊時之證述(見108年度偵字第29549號卷一第433至444、523至526頁) ②證人謝恆德於廉政官詢問時之證述(見108年度他字第8928號第208頁) ③車牌號碼000-00號公務車107年2月5日車輛損壞請修單、車輛維修估價單、汽車車歷登記卡、臺中市養護工程處黏貼憑證用紙【簽證編號#165、167、169、171、172、173】、107年5月11日CR00000000號發票、核銷憑證、明細表、支出傳票、法務部廉政署中部地區調查組108年10月15日現勘記錄、核銷檢附照片與現勘照片對照表、車輛維修交車單、維修照片(見109年度偵字第22671號卷一第247至265頁;
109年度偵字第29549號卷四第287至289頁) 12 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 ①證人廖財明於廉政官詢問、偵訊時之證述(見108年度偵字第29549號卷一第433至444、523至526頁) ②車牌號碼000-00號公務車107年10月3日車輛損壞請修單、車輛維修估價單、汽車車歷登記卡、臺中市養護工程處黏貼憑證用紙【簽證編號#684、685、730、731】、107年12月13日JG00000000號發票、核銷憑證、明細表、支出傳票、法務部廉政署中部地區調查組108年10月15日現勘記錄、核銷檢附照片、車輛維修交車單、維修照片(見109年度偵字第22671號卷一第267至285頁;
109年度偵字第29549號卷四第308至311頁) 13 如附表一編號13所示 ①證人王荐承於廉政官詢問、偵訊時之證述(見108年度偵字第29549號卷二第291至306、413至416頁) ②車牌號碼000-00號公務車106年5月17日車輛損壞請修單、車輛維修估價單、汽車車歷登記卡、臺中市建設局黏貼憑證用紙【簽證編號364-059、364-060、364-069、364-070】、106年7月10日PR00000000號發票、核銷憑證、明細表、付款憑單、法務部廉政署中部地區調查組108年10月15日現勘記錄、核銷檢附照片與現勘照片對照表、維修照片(見109年度偵字第22671號卷一第287至307頁;
109年度偵字第22671號卷八第355至357、367至369頁) 14 如附表一編號14所示 ①證人王荐承於廉政官詢問、偵訊時之證述(見108年度偵字第29549號卷二第291至306、413至416頁) ②車牌號碼000-00號公務車106年2月24日車輛損壞請修單、車輛維修估價單、汽車車歷登記卡、臺中市政府建設局黏貼憑證用紙【簽證編號364-005、364-006、364-013】、106年3月31日NK00000000號發票、核銷憑證、明細表、付款憑單、法務部廉政署中部地區調查組108年10月15日現勘記錄、核銷檢附照片與現勘照片對照表、車輛維修交車單、維修照片(見109年度偵字第22671號卷一第309至325頁;
109年度偵字第29549號卷四第341至345、363至369頁) 15 如附表一編號15所示 ①證人王荐承於廉政官詢問、偵訊時之證述(見108年度偵字第29549號卷二第291至306、413至416頁) ②車牌號碼000-00號公務車107年3月5日車輛損壞請修單、車輛維修估價單、汽車車歷登記卡、臺中市養護工程處黏貼憑證用紙【簽證編號900-021、900-023、900-024、900-035、900-036】、107年5月14日CR00000000號發票、核銷憑證、明細表、付款憑單、法務部廉政署中部地區調查組108年10月15日現勘記錄、核銷檢附照片與現勘照片對照表(見109年度偵字第22671號卷一第327至349頁) 16 如附表一編號16所示 ①證人王荐承於廉政官詢問、偵訊時之證述(見108年度偵字第29549號卷二第291至306、413至416頁) ②車牌號碼000-00號公務車107年5月11日車輛損壞請修單、車輛維修估價單、汽車車歷登記卡、臺中市養護工程處黏貼憑證用紙【簽證編號900-098、900-100、900-101、900-102、900-103、900-104】、107年11月9日JG00000000號發票、核銷憑證、明細表、付款憑單、法務部廉政署中部地區調查組108年10月15日現勘記錄、車輛維修交車單、維修照片、核銷檢附照片與現勘照片對照表(見109年度偵字第22671號卷一第351至367頁;
109年度偵字第29549號卷四第413至416、425頁) 17 如附表一編號17所示 ①證人王荐承於廉政官詢問、偵訊時之證述(見108年度偵字第29549號卷二第291至306、413至416頁) ②車牌號碼000-00號公務車107年11月26日車輛損壞請修單、車輛維修估價單、汽車車歷登記卡、臺中市養護工程處黏貼憑證用紙【簽證編號900-131、900-132、900-133、900-140、900-141】、107年12月24日JG00000000號發票、核銷憑證、明細表、付款憑單、法務部廉政署中部地區調查組108年10月15日現勘記錄、車輛維修交車單、維修照片、核銷檢附照片與現勘照片對照表、清昇公司維修項目手寫字條(見109年度偵字第22671號卷一第369至389頁;
109年度偵字第29549號卷四第437至439頁;
109年度偵字第29549號卷七第61頁) 18 如附表一編號18所示 ①證人陳朝文於偵訊、本院審理時之證述(見108年度偵字第29549號卷一第385至391頁;
本院卷一第429至454頁) ②車牌號碼000-00號公務車107年3月20日車輛損壞請修單、車輛維修估價單、汽車車歷登記卡、臺中市養護工程處黏貼憑證用紙【簽證編號#165、167、169、171、172、173】、107年5月11日CR00000000號發票、核銷憑證、明細表、支出傳票、車輛維修交車單、維修照片、法務部廉政署中部地區調查組108年10月15日現勘記錄、核銷檢附照片(見109年度偵字第22671號卷一第391至415頁) 19 如附表一編號19所示 ①證人王荐承於廉政官詢問、偵訊時之證述(見108年度偵字第29549號卷二第291至306、413至416頁) ②車牌號碼000-00號公務車107年10月17日車輛損壞請修單、車輛維修估價單、汽車車歷登記卡、臺中市養護工程處黏貼憑證用紙【簽證編號#732、733、734、735】、107年12月14日JG00000000號發票、核銷憑證、明細表、支出傳票、車輛維修交車單、維修照片、法務部廉政署中部地區調查組108年10月15日現勘記錄、核銷檢附照片與現勘照片對照表(見109年度偵字第22671號卷一第417至421、429至443頁,109年度偵字第29549號卷四第531至533頁) 20 如附表一編號20所示 ①證人張振能於廉政官詢問、偵訊時之證述(見108年度偵字第29549號卷一第47至59、115至122頁)。
②車牌號碼000-00號公務車107年2月22日車輛損壞請修單、車輛維修估價單、汽車車歷登記卡、臺中市養護工程處黏貼憑證用紙【簽證編號#166、168、170、205、206】、107年5月15日CR00000000號發票、核銷憑證、明細表、支出傳票、法務部廉政署中部地區調查組108年10月15日現勘記錄、核銷檢附照片、車輛維修交車單、維修照片、清昇公司帳冊紀錄、清昇公司維修項目手寫字條(見109年度偵字第22671號卷一第445至463頁;
109年度偵字第29549號卷一第73至75頁;
109年度偵字第29549號卷五第173頁) 21 如附表一編號21所示 ①證人黃文宏於廉政官詢問、偵訊時之證述(見108年度偵字第29549號卷一第3至10、35至43頁) ②車牌號碼000-00號公務車107年11月13日車輛損壞請修單、車輛維修估價單、汽車車歷登記卡、臺中市養護工程處黏貼憑證用紙【簽證編號900-144、900-145、900-146、900-147、900-148】、107年12月27日JG00000000號發票、核銷憑證、明細表、付款憑單、法務部廉政署中部地區調查組108年10月15日現勘記錄、核銷檢附照片、車輛維修交車單、維修照片、清昇公司維修項目手寫字條(見109年度偵字第22671號卷一第465至483頁;
109年度偵字第29549號卷一第21至22、29至33頁;
109年度偵字第29549號卷七第59頁) 22 如附表一編號22所示 ①證人梁坤盛於廉政官詢問、偵訊時之證述(見108年度偵字第29549號卷一第127至135、211至215頁) ②證人謝恆德於廉政官詢問時之證述(見108年度他字第8928號卷第214至215頁) ③車牌號碼000-00號公務車107年11月16日車輛損壞請修單、車輛維修估價單、汽車車歷登記卡、臺中市養護工程處黏貼憑證用紙【簽證編號900-144、900-145、900-146、900-147、900-148】、107年12月27日JG00000000號發票、核銷憑證、明細表、付款憑單、法務部廉政署中部地區調查組108年10月15日現勘記錄、核銷檢附照片、車輛維修交車單、維修照片、清昇公司維修項目手寫字條(見109年度偵字第22671號卷一第485至505頁;
109年度偵字第29549號卷四第567至568頁;
109年度偵字第29549號卷七第59頁) 23 如附表一編號23所示 ①證人張振能於廉政官詢問、偵訊時之證述(見108年度偵字第29549號卷一第47至59、115至122頁) ②證人謝恆德於廉政官詢問時之證述(見108年度他字第8928號卷第215頁) ③車牌號碼000-00號公務車107年10月9日車輛損壞請修單、車輛維修估價單、汽車車歷登記卡、臺中市養護工程處黏貼憑證用紙【簽證編號900-122、900-123、900-124、900-125、900-128、900-129、900-130】、107年12月20日JG00000000號發票、核銷憑證、明細表、付款憑單、法務部廉政署中部地區調查組108年10月15日現勘記錄、核銷檢附照片、車輛維修交車單、維修照片(見109年度偵字第22671號卷一第507至527頁;
109年度偵字第29549號卷一第90至92、109頁) 24 如附表一編號24所示 ①證人許俊良於偵訊、本院審理時之證述(見108年度偵字第29549號卷一第427至429頁;
108年度偵字第29549號卷三第197至199頁;
108年度偵字第29549號卷十第578至579頁;
本院卷一第455至478頁) ②車牌號碼0000-00號公務車107年3月31日車輛損壞請修單、車輛維修估價單、汽車車歷登記卡、臺中市養護工程處黏貼憑證用紙【簽證編號#239、291、292、305、306】、107年7月3日EN00000000號發票、核銷憑證、明細表、支出傳票、清昇公司帳冊紀錄(見109年度偵字第22671號卷二第247至259頁) 25 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 ①車牌號碼000-00號公務車106年6月12日車輛損壞請修單、車輛維修估價單、汽車車歷登記卡、臺中市政府建設局黏貼憑證用紙【簽證編號#364-093、364-102、364-103、364-104】、106年9月26日QG00000000號發票、核銷憑證、明細表、付款憑單、法務部廉政署中部地區調查組109年1月3日現勘記錄、清昇公司維修項目手寫字條(見109年度偵字第22671號卷二第3至20頁) 26 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 ①證人黃文宏於廉政官詢問、偵訊時之證述(見108年度偵字第29549號卷一第3至10、35至43頁) ②車牌號碼0000-00號公務車106年7月14日車輛損壞請修單、車輛維修估價單、汽車車歷登記卡、臺中市政府建設局黏貼憑證用紙【簽證編號#364-089、364-090、364-091、364-092、364-101】、106年9月22日QG00000000發票、核銷憑證、明細表、付款憑單、法務部廉政署中部地區調查組109年1月3日現勘記錄、清昇公司維修項目手寫字條(見109年度偵字第22671號卷二第21至38頁) 27 如附表二編號3所示 ①壓路機BW138AC型公務車106年10月2日車輛損壞請修單、車輛維修估價單、汽車車歷登記卡、臺中市政府建設局黏貼憑證用紙【簽證編號#364-126、364-127、364-128、364-129、364-130】、106年12月8日QX00000000號發票、核銷憑證、明細表、付款憑單、法務部廉政署中部地區調查組109年1月3日現勘記錄(見109年度偵字第22671號卷二第39至54頁) 28 如附表二編號4所示 ①壓路機BW138AC型公務車106年10月25日車輛損壞請修單、車輛維修估價單、汽車車歷登記卡、臺中市政府建設局黏貼憑證用紙【簽證編號#364-126、364-127、364-128、364-129、364-130】、106年12月8日QX00000000號發票、核銷憑證、明細表、付款憑單、法務部廉政署中部地區調查組109年1月3日現勘記錄、清昇公司維修項目手寫字條(見109年度偵字第22671號卷二第55至74頁) 29 如附表二編號5所示 ①車牌號碼0000-00號公務車106年11月2日車輛損壞請修單、車輛維修估價單、汽車車歷登記卡、臺中市政府建設局黏貼憑證用紙【簽證編號#364-142、364-143、364-144、364-145】、106年12月14日QX00000000號發票、核銷憑證、明細表、付款憑單、法務部廉政署中部地區調查組109年1月3日現勘記錄、清昇公司維修項目手寫字條(見109年度偵字第22671號卷二第75至92頁) 30 如附表二編號6所示 ①車牌號碼000-00號公務車106年11月24日車輛損壞請修單、車輛維修估價單、汽車車歷登記卡、臺中市政府建設局黏貼憑證用紙【簽證編號#668、669、682、692】、106年12月14日QX00000000號發票、核銷憑證、明細表、支出傳票、法務部廉政署中部地區調查組109年1月3日現勘記錄(見109年度偵字第22671號卷二第93至106頁) 31 如附表二編號7所示 ①證人黃文宏於廉政官詢問、偵訊時之證述(見108年度偵字第29549號卷一第3至10、35至43頁) ②車牌號碼000-00號公務車106年11月29日車輛損壞請修單、車輛維修估價單、汽車車歷登記卡、臺中市政府建設局黏貼憑證用紙【簽證編號#364-146、364-147、364-148、364-156】、106年12月21日QX00000000號發票、核銷憑證、明細表、付款憑單、法務部廉政署中部地區調查組109年1月3日現勘記錄、清昇公司維修項目手寫字條(見109年度偵字第22671號卷二第107至124頁) 32 如附表二編號8所示 ①證人梁坤盛於廉政官詢問、偵訊時之證述(見108年度偵字第29549號卷一第127至135、211至215頁) ②證人謝恆德於廉政官詢問時之證述(見108年度他字第8928號卷第215頁) ③壓路機BW138AC型公務車107年8月10日車輛損壞請修單、車輛維修估價單、汽車車歷登記卡、臺中市養護工程處黏貼憑證用紙【簽證編號900-098、900-100、900-101、900-102、900-103、900-104】、107年11月9日JG00000000號發票、核銷憑證、明細表、付款憑單、法務部廉政署中部地區調查組108年10月15日、109年1月3日現勘記錄、核銷檢附照片與現勘照片對照表、車輛維修交車單、維修照片(見109年度偵字第22671號卷二第125至142頁;
108年度偵字第29549號卷一第193至197、207至209頁) 33 如附表二編號9所示 ①鏟土機CASE60XT型車輛107年8月16日車輛損壞請修單、車輛維修估價單、汽車車歷登記卡、臺中市養護工程處黏貼憑證用紙【簽證編號900-098、900-100、900-101、900-102、900-103、900-104】、107年11月9日JG00000000號發票、核銷憑證、明細表、付款憑單、法務部廉政署中部地區調查組109年1月3日現勘記錄、車輛維修交車單、維修照片(見109年度偵字第22671號卷二第143至160頁;
108年度偵字第29549號卷三第94至95頁) 34 如附表二編號10所示 ①101A鏟裝機車輛108年6月11日車輛損壞請修單、車輛維修估價單、汽車車歷登記卡、法務部廉政署中部地區調查組109年1月3日現勘記錄、清昇公司維修項目手寫字條(見109年度偵字第22671號卷二第161至170頁) 35 如附表二編號11所示 ①車牌號碼000-00號公務車108年6月13日車輛損壞請修單、車輛維修估價單、汽車車歷登記卡、法務部廉政署中部地區調查組109年1月3日現勘記錄、清昇公司維修項目手寫字條(見109年度偵字第22671號卷二第171至180頁) 36 如附表二編號12所示 ①車牌號碼0000-00號公務車106年5月12日車輛損壞請修單、車輛維修估價單、汽車車歷登記卡、臺中市政府建設局黏貼憑證用紙【簽證編號#364-059、364-060、364-069、364-070】、106年7月10日PR00000000號發票、核銷憑證、明細表、付款憑單、清昇公司帳冊紀錄、清昇公司維修項目手寫字條(見109年度偵字第22671號卷二第181至197頁) 37 如附表二編號13所示 ①車牌號碼00-000號公務車107年2月23日車輛損壞請修單、車輛維修估價單、汽車車歷登記卡、臺中養護工程處黏貼憑證用紙【簽證編號900-021、900-023、900-024、900-035、900-036】、107年5月14日CR00000000號發票、核銷憑證、明細表、付款憑單、清昇公司帳冊紀錄(見109年度偵字第22671號卷二第205至219頁) 38 如附表二編號14所示 ①車牌號碼00-000號公務車107年12月3日車輛損壞請修單、車輛維修估價單、汽車車歷登記卡、臺中養護工程處黏貼憑證用紙【簽證編號900-131、900-132、900-133、900-140、900-141】、107年12月24日JG00000000號發票、核銷憑證、明細表、付款憑單、清昇公司帳冊紀錄、清昇公司維修項目手寫字條(見109年度偵字第22671號卷二第221、227至241頁) ⑤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自行收納款項收據【罰單號碼609J35370、違規車輛KED-9001】(見109年度偵字第22671號卷三第369頁) 39 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 ①車牌號碼0000-00號公務車106年5月12日車輛損壞請修單、車輛維修估價單、汽車車歷登記卡、臺中市政府建設局黏貼憑證用紙【簽證編號#364-059、364-060、364-069、364-070】、106年7月10日PR00000000號發票、核銷憑證、明細表、付款憑單、清昇公司帳冊紀錄、清昇公司維修項目手寫字條(見109年度偵字第22671號卷二第181至197頁) ②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109年1月7日中市交裁政字第1090000323號函檢附車輛違規資料(見109年度偵字第22671號卷二第265至267頁) 40 如附表三編號2所示 ①車牌號碼00-000號公務車107年2月23日車輛損壞請修單、車輛維修估價單、汽車車歷登記卡、臺中養護工程處黏貼憑證用紙【簽證編號900-021、900-023、900-024、900-035、900-036】、107年5月14日CR00000000號發票、核銷憑證、明細表、付款憑單、清昇公司帳冊紀錄(見109年度偵字第22671號卷二第205至219頁) ②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109年1月7日中市交裁政字第1090000323號函檢附車輛違規資料(見109年度偵字第22671號卷二第265至267頁) 41 如附表三編號3所示 ①車牌號碼00-000號公務車107年12月3日車輛損壞請修單、車輛維修估價單、汽車車歷登記卡、臺中養護工程處黏貼憑證用紙【簽證編號900-131、900-132、900-133、900-140、900-141】、107年12月24日JG00000000號發票、核銷憑證、明細表、付款憑單、清昇公司帳冊紀錄、清昇公司維修項目手寫字條(見109年度偵字第22671號卷二第221、227至241頁) ②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109年1月7日中市交裁政字第1090000323號函檢附車輛違規資料(見109年度偵字第22671號卷二第265至267頁) ③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自行收納款項收據【罰單號碼609J35370、違規車輛KED-9001】(見109年度偵字第22671號卷三第369頁) 42 如附表三編號4所示 ①證人許俊良於偵訊、本院審理時之證述(見108年度偵字第29549號卷一第427至429頁;
108年度偵字第29549號卷三第197至199頁;
108年度偵字第29549號卷十第578至579頁;
本院卷一第455至478頁) ②證人陳朝文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述(見本院卷一第429至454頁) ③車牌號碼0000-00號公務車107年3月31日車輛損壞請修單、車輛維修估價單、汽車車歷登記卡、臺中市養護工程處黏貼憑證用紙【簽證編號#239、291、292、305、306】、107年7月3日EN00000000號發票、核銷憑證、明細表、支出傳票、清昇公司帳冊紀錄(見109年度偵字第22671號卷二第247至259頁) ④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109年1月7日中市交裁政字第1090000323號函檢附車輛違規資料(見109年度偵字第22671號卷二第265至267頁) 43 如附表四編號1所示 ①證人許俊良於偵訊、本院審理時之證述(見108年度偵字第29549號卷一第427至429頁;
108年度偵字第29549號卷三第197至199頁;
108年度偵字第29549號卷十第578至579頁;
本院卷一第455至478頁) ②車牌號碼000-00號公務車107年2月9日車輛損壞請修單、車輛維修估價單、汽車車歷登記卡、臺中市養護工程處黏貼憑證用紙【簽證編號#165、167、169、171、172、173】、107年5月11日CR00000000號發票、核銷憑證、明細表、支出傳票、車輛維修交車單、法務部廉政署中部地區調查組108年10月15日現勘記錄、核銷檢附照片與現勘照片對照表、清昇公司帳冊紀錄、清昇公司維修項目手寫字條、維修照片(見109年度偵字第22671號卷二第275至289頁,108年度他字第8928號卷第57至59頁) 44 如附表四編號2所示 ①證人謝恆德於廉政官詢問、偵訊時之證述(見108年度偵字第29549號卷三第203至205、223至225頁) ②車牌號碼000-00號公務車107年5月4日車輛損壞請修單、車輛維修估價單、汽車車歷登記卡、臺中市養護工程處黏貼憑證用紙【簽證編號#491、493、494】、107年9月25日GK00000000號發票、核銷憑證、明細表、支出傳票、清昇公司維修項目手寫字條、清昇公司帳冊紀錄、法務部廉政署中部地區調查組108年10月15日現勘記錄、核銷檢附照片與現勘照片對照表、車輛維修交車單、維修照片(見109年度偵字第22671號卷一第127至129頁;
109年度偵字第22671號卷二第295至311頁;
108年度他字第8928號卷第91至9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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