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1,金訴,1069,202306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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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金訴字第106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即 具保人 陳弦揚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11年度偵字第208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弦揚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

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保證金已經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而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被告即具保人陳弦揚(下稱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5萬元,由被告自行繳納後,已將其釋放,此有刑事被告保證書(見本院卷一第71頁)、本院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見本院卷一第73頁)及國庫存款收款書(見本院卷一第74頁)在卷可憑。

又被告於本院民國112年4月24日審理期日,經合法傳喚未到庭,復拘提無著,且被告亦無受羈押或在監執行等未能到案之正當理由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見本院卷二第75頁)、審理期日報到單(見本院卷二第87頁)、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2年5月26日投檢冠禮112助240字第1129011767號函暨所檢附拘票及拘提結果報告書(見本院卷二第125至130頁)、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見本院卷二第131頁)、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見本院卷二第139頁)在卷可憑,足認被告顯已逃匿,依前揭規定,應將被告自行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玉琪
法 官 陳僑舫
法 官 林芳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張雅慧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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