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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金訴字第1677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196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玉濘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3386號、第5927號、第11040號、第16645號、第17579號)及追加起訴(111年度偵字第22889號),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本件延展至民國113年9月13日上午10時宣判。
理 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1677號、111年度金訴字第1966號案件,原定於民國113年8月9日上午10時宣判,但因洗錢防制法、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等規範甫經修正公布,新舊法律適用關係亦較複雜,尚須耗費時間研討判斷,以致無法如期宣判。
審酌本案證據已調查完畢,訴訟關係人亦已充分陳述,茲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及訴訟關係人之奔波勞費,本院認有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64條第1項之規定,延展宣示判決期日如主文所示,並通知訴訟關係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柏駿
法 官 高思大
法 官 鄭雅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慧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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