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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金訴字第2368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32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玟坤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承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美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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