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金訴字第240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侑倫
(現另案在法務部○○○○○○○○○○○執行)
選任辯護人 周廷威律師
林采緹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384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被告李侑倫詐欺等案件,於辯論終結後,尚有應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曼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筱惠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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