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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金訴字第949號
111年度訴字第1680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陳瑋婷
選任辯護人林家豪律師
李仲景律師
被告洪春培
選任辯護人羅閎逸律師
廖學能律師
被告陳一鳴
劉明奇
上一人
選任辯護人王邦安律師
賴英姿律師
被告邱淑敏
吳信杰
上一人
選任辯護人王世華律師
王柏硯律師
被告洪岳廷
陳桂芳
上一人
選任辯護人官厚賢律師
被告顏志龍
曾慶和
上一人
選任辯護人羅閎逸律師
羅泳姗律師
陳瑞斌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2170、20893號、111年度偵續緝字第2號)、追加起訴(110年度偵字第11753號)及移送併辦(110年度偵字第11753號),並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29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戰諭威
法官傅可晴
法官陳怡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亭卉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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