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1,金重訴,685,202306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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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金重訴字第68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芓洺


選任辯護人 林三元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期貨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25958號、第3874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林芓洺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25958號、第38749號起訴書所載。

因認被告林芓洺違反期貨交易法第112條第5項第5款之非法經營期貨經理、期貨顧問及其他期貨服務事業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被告林芓洺業於民國112年5月9日死亡,有刑事陳報狀、佛教慈濟醫療財團法人台中慈濟醫院死亡證明書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各1紙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思蘋提起公訴,檢察官温雅惠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7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周莉菁
法 官 劉育綾
法 官 王怡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雅青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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