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1,附民,1392,202309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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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附民字第1392號
原 告 IMMORTAL INTERNATIONAL CORP.
設000 Victoria House Victoria Mahe0, Seychelles兼 上 一人
法定代理人 英美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奉典律師
被 告 MAGNIFINANCE L.L.C.(中文譯名:美商嘉鼎資產
設00 East North Street, Dover, Delaware 00000, U.S.A
MAGNIFIC CAPITAL L.L.C.(中文譯名:美商嘉鼎
設0000 South Dupont Highway, Dover, Delaware 00000, U.S.A.兼 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余凌霄

上列被告因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如附件一)。

二、被告余凌霄方面:被告之聲明及陳述如刑事附帶民事答辯狀所載(如附件二)。

三、被告MAGNIFINANCE L.L.C.(中文譯名:美商嘉鼎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下稱美商嘉鼎資產公司)、MAGNIFIC CAPITAL L.L.C.(中文譯名:美商嘉鼎資本管理有限公司,下稱美商嘉鼎資本公司)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

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附帶民事訴訟,係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為請求回復其損害,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故提起是項訴訟,須限於起訴之犯罪事實侵害個人私權,致生損害者,始得為之(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2410號判決意旨參照)。

準此,因犯罪間接或附帶受損害之人,既非直接被害人,自不得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民事訴訟。

又按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條規定,係為健全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業務之經營與發展,增進資產管理服務市場之整合管理,觀其立法目的,以健全資產管理服務市場之整合與發展,並保障投資安全。

投資人權益之保障,應屬衍生及間接之目的,縱因此受損害,亦難謂係因直接受損害之人。

公司法第371條之規範目的,則係在於健全主管機關對於公司之整合管理,有效監督管理並限制外國公司僅能於我國法令許可範圍內經營業務,避免外國公司在我國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經濟秩序及國民權益之行為,是公司法第371條之保護法益應為國家或社會法益。

二、查被告余凌霄被訴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公司法案件,經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955號認被告余凌霄係犯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18條、第107條第1款之法人負責人未經許可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罪、公司法第371條第2項之外國公司非法經營業務罪,揆諸前揭說明,被告余凌霄所犯上開罪名,所保護之法益乃屬國家金融秩序法益,縱有損害發生,亦係國家之權力作用受有損害。

是以,原告縱因被告之行為而受有損害,亦僅屬間接被害人,並非本件犯罪之直接被害人,自不得利用刑事訴訟程序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原告所為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唐中興
法 官 李宜娟
法 官 李怡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怡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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