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1,附民,1447,202407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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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1447號
原 告 林倖米、林建丞、邱麗貞、吳佩芸、邱麗娟、
陳紀伶、楊雅蓉、楊雅莉、楊雯婷、楊康錦絨、
林元吉、郭香君、張桂霖、鄭宇捷、葉宗明、
葉宗青、謝心榆、趙來春、鄭同恩、鄭楷勳、
吳宇庭、張榮志、黃月貞、張瑀舜、張瑀軒、
陳春美、林淑珍、吳順法、何玟靜、馮正明、
劉淑惠、許其祥、林忠騰、洪明智、侯金鶯、
劉淑勤、周聰明、周盈君、林福地、周粮騰、
高秀慧、汪秀惠、黃靜湘、馬志信、李燕銖、
馬鈺涵、馬世常、李春惠、李春芬、薛誠昌、
馬昆達、林錦裕、何增遠、何政育、何政叡、
何靜玫、林淑娜、林錦麗、邱育嫻、
謝家富(歿)、謝育正、謝佳宇、蘇炳睿、
邱佳誼、邱春香、曾鄉娸、李雅珍、吳麗華、
邱明鎮、陳金鳳、高謝素珍、許李秋菊、
陳文冠(歿)、陳錫煌、林麗霞、吳錦雲、
林素芳、吳曜宇(歿)、周志宏、鄭夙芬、
郭素惠、郭芳銘、劉毓音、李秋霞、江宗哲、
黃茂生、黃麗珠、陳楊秀緞、陳雅惠、郭紀憲、
吳欣怡、陳秀英、蔡素桂、洪美金、王賜香、
鍾喊、陳秀月、符彩映等98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賴忠明律師
被 告 凱若琳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劉博文



黃慧娟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111年度金重訴字第1105號),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月馨

法 官 林秉賢

法 官 吳逸儒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育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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