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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1468號
原 告 謝妍蓁
被 告 何鎮川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淑芳
法 官 王振佑
法 官 徐煥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麗靜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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