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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附民字第1892號
原 告 江富國
被 告 陳耿祥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易字第2297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原告起訴意旨詳如附件民國111年11月14日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按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第50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案被告陳耿祥被訴於民國111年9月7日對原告江富國犯公然侮辱犯行,業經本院以111年度易字第2297號刑事判決無罪在案,揆諸前揭說明,被告既經諭知無罪,就原告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陳怡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吳韻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
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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