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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11年度附民字第2121號
原 告 謝丞均
被 告 余坤達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1年度金訴字第196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9萬2千元整,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判決判決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查本件被告被訴洗錢防制法等案,因被告余坤達已於民國112年6月15日死亡,本院並據此為不受理判決在案,依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培維
法 官 鄭永彬
法 官 彭國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宇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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