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1,附民,467,202306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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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附民字第467號
原 告 廖崇麟
被 告 張佳宜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度易字第454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均未提出書狀,亦未提出任何聲明或做任何陳述。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張佳宜被訴妨害名譽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12日以111度易字第454號刑事判決無罪在案,且原告廖崇麟並未聲請將此附帶民事訴訟移送至本院民事庭,揆諸上開規定,本件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

又原告之訴既已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2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高增泓
法 官 林忠澤
法 官 林雷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曾右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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