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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中交簡附民字第95號
原 告 陳敬
被 告 劉政軒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中交簡字第2050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光進
法 官 陳玉聰
法 官 張意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南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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