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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中交簡附民字第96號
原 告 陳莊寶珠
被 告 許振銘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2年度中交簡字第207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第505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丁智慧
法 官 黃品瑜
法 官 黃麗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政鋼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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