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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附民字第233號
原 告 簡琤庭 住○○市○○區○○路○段0○0號0樓
被 告 林家威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2年度中簡字第259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柏駿
法 官 高思大
法 官 鄭雅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慧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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