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2,中簡,1078,202306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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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中簡字第107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冠智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毒偵字第128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乙○○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乙○○之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員警職務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強制到場(強制採驗尿液)許可書」、「自願受採尿同意書」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再犯第10條之罪者,檢察官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依法追訴或裁定交付審理,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定有明文。

經查,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毒聲字第411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嗣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1年9月16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以111年度毒偵緝字第48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

是被告於前揭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再犯本案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檢察官依法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自無不合。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而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已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後,猶未能戒除毒癮,深切體認毒品對於健康之危害,顯見其自制力薄弱,且其無視於國家對於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仍為本案犯行,行為洵不足取;

惟考量施用毒品本質上係戕害自身健康之行為,尚未有侵害他人權益之情形,且其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尚可,兼衡其素行、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簡易判決,應自本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合議庭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甲○○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靖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廖于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松股
112年度毒偵字第1285號
被 告 乙○○ 男 30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巷00號
(另案在法務部○○○○○○○臺中 分監執行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犯罪事實
一、乙○○前於民國111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送勒戒處所施以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11年9月16日執行完畢釋放。
復於前揭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於112年1月1日下午2時許,在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住處,燒烤玻璃球內之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產生煙霧後,再以口鼻吸食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
嗣於同年月4日下午3時30分許,在臺中市沙鹿區自強路與自立路交岔路口,因騎乘機車轉彎違規未使用方向燈為警攔查,經警徵得其同意採尿送驗,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查獲。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乙○○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且被告經警採尿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委託鑑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各1紙在卷可憑,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足堪認定。
又被告曾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於111年9月16日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而釋放,有全國施用毒品案件紀錄表在卷可參,其於前次施用毒品受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後3年內再犯本件施用毒品之罪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 日
檢察官 甲○○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意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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