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2,中簡,1133,2023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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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中簡字第113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潘文斌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緝字第93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丙○○犯傷害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告訴人所受傷勢「左手遠端橈尺骨關節脫位」之記載,應更正為「左側遠端橈尺骨關節脫位」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

三、被告有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所載之前案科刑及執行完畢紀錄,並有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其於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足認被告就刑罰之反應力薄弱,依累犯規定加重最低本刑,不致使被告所受刑罰超過所應負擔之罪責,無違罪刑相當原則及比例原則,且檢察官已於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論述本案構成累犯之事實,並請求依刑法第47條第1項前段論以累犯並加重其刑,爰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及刑法第47條第1項前段規定,加重其刑。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與告訴人因意見不合發生口角爭執,不思以理性方式解決糾紛,竟徒手拉住告訴人的腳,致告訴人跌倒在地而受有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所載之傷勢,所為實無足取;

衡以被告於偵查中坦承犯行(見偵緝卷第70頁),尚知悔悟,參酌被告之犯罪動機與目的、手段、告訴人受傷勢為左側遠端橈尺骨關節脫位,需經歷復位之內固定手術,傷勢非輕(見偵卷第59-71頁),及被告自陳之教育程度、職業及家庭經濟生活狀況(見偵緝卷第35頁)、被告之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77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甲○○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怡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黃雅青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常股
112年度偵緝字第932號
被 告 丙○○ 男 49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南投縣○○鎮○○巷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丙○○前因強制性交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109年度侵訴字第1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確定,於民國111年7月13日縮短刑期執畢出監。
詎其猶不知悔改,於111年8月12日10時許,在臺中市北區五權路與柳川西路4段口人行道上,因與友人乙○○○意見不合而發生口角爭執,為阻止乙○○○離去,竟基於傷害他人身體之犯意,徒手拉住乙○○○的腳,導致乙○○○跌倒在地,而受有左手遠端橈尺骨關節脫位之傷害。
二、案經乙○○○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丙○○於偵查時坦承不諱,復經證人即告訴人乙○○○於警詢及偵查中指證歷歷,且有林森醫院麻醉同意書、手術同意書及診斷書等在卷可參,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
被告所犯犯罪事實欄所載已執行徒刑完畢之前案犯罪類型、罪質、手段與法益侵害結果雖與本案犯行不同,然二者均屬故意犯罪,彰顯其法遵循意識不足,被告未記取前案執行之教訓,再為本案犯罪,可見其有特別惡性,對於刑罰之反應力顯然薄弱,且本案縱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並無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所指可能使被告所受刑罰超過其應負擔罪責之疑慮,故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8 日
檢 察 官 甲○○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 日
書 記 官 楊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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