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2,中簡,1184,202306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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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中簡字第118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執中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1402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執中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率爾毀損他人之物,法治觀念實屬淡薄,且未能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本非不得予以嚴懲;

惟斟酌被告犯後均坦承犯行,態度良好,有效節省司法資源,復參以被告雖未能與告訴人達成和解,然並非無與告訴人和解之意,且雙方此部分之紛爭非不得經由民事訴訟程序或其他途徑加以解決兼衡告訴人所受之財產損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至被告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甩棍,未據扣案,且已因丟棄而滅失,檢察官復未聲請宣告沒收,且衡酌該等物品價值不高,亦不具任何刑法上之重要性,為免日後執行困難,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予以諭知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54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8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戰諭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譚系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8 日

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14024號
被 告 張執中 男 51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執中因故對賴皆興、李炳欽心生不滿,竟基於毀損他人財物之犯意,於民國112年1月4日晚間11時2分許,在臺中市○區○村○路000巷00號前,持甩棍揮擊賴皆興在該址經營之三本二輪機車行大門玻璃8片,繼而持甩棍敲擊李炳欽停放該處門口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重型機車,致該處大門玻璃破裂,機車之前車燈殼、儀表板及前後車輪均破損不堪使用,足生損害於賴皆興、李炳欽(李炳欽之財物遭毀損部分,未據告訴)。
嗣經賴皆興報警後,經警調閱監視器影像,進而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賴皆興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張執中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賴皆興、證人李炳欽於警詢時之指述情節相符,復有監視器影像畫面擷取翻拍照片及刑案蒐證照片各1份在卷可佐,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
三、至告訴及報告意旨認被告前揭所為,同時涉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嫌。
按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其犯罪構成要件,首在行為人有將惡害之旨通知被害人之主觀犯意及行為,使被害人因而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始足當之。
而所謂惡害通知,係指行為人具體而明確傳達加害他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等法益之意,客觀上一般人皆認足以構成威脅,致被害人之生活狀態陷於危險不安之境,倘非具體明確,即難認係惡害通知。
經查,被告於前揭時地持甩棍破壞告訴人賴皆興、被害人李炳欽上開財物之際,告訴人及被害人均不在場,此有監視器影像畫面擷取翻拍照片在卷可證,且被告毀損他人財物之行為固屬不當,然尚無為其他具體之惡害告知行為或言論,尚難遽以刑法恐嚇罪責相繩。
惟此部分如成立犯罪,與前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毀損罪部分,為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關係,屬法律上同一案件,應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效力所及,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 日
檢 察 官 黃慧倫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2 日
書 記 官 劉儀芳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萬 5 千元以下罰金。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
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
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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