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120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億峰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7日所為之刑事簡易判決之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爰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刑事簡易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理由欄㈡⒈第二行至第三行所載「而於111年11月3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之前科」,應更正為「而於110年11月3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之前科」。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若於裁定此情形,亦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分別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意旨,於刑事訴訟準用之。
二、查本案原簡易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於判決理由欄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揆稽上揭解釋意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本於職權以裁定更正原本與正本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2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湯有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毅皓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2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