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2,中簡,1248,202306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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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中簡字第124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傅婉婷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18185號、第1825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乙○○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及沒收。

應執行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查被告乙○○曾有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所載之犯罪科刑及執行完畢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其於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各罪,均為累犯,本院考量被告上開科刑紀錄,與本案均屬故意犯,被告經歷前案之執行後,理應產生警惕作用,然其卻涉犯本案竊盜犯罪,顯見前案之徒刑對被告並未生警惕作用,其對於刑罰之反應力顯然薄弱,且被告並無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所指個案應量處最低法定刑,又無法適用刑法第59條減輕其刑,而應依此解釋意旨裁量不予加重最低本刑之情形,均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各加重其刑。

三、爰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途徑獲取所需,率爾竊取他人財物,未尊重他人財產權,所為實不足取,並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其竊得之物品價值雖均非鉅額,但尚未賠償告訴人詹雅如、曾雅鈴等所受損害,其犯罪動機、手段、目的及其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且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被告竊得如附表沒收欄所示之物即為被告各次之犯罪所得,均未扣案,且迄未返還告訴人等,均應於其所犯各罪項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3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丁智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魏愛玲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3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犯罪事實 所處罪刑 沒收 1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犯罪事實一、㈠ 乙○○犯竊盜罪,累犯,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惠氏金幼兒樂奶粉貳罐、惠氏金愛兒樂奶粉貳罐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犯罪事實一、㈡ 乙○○犯竊盜罪,累犯,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S-26金愛兒樂嬰兒配方0-12月專用奶粉貳罐、瑪宣妮捲髮髮妝水壹瓶,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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