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2,中簡,1346,2023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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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中簡字第134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依萱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15702號、112年度偵字第15720號、112年度偵字第16983號、112年度偵字第1972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周依萱犯附表編號1至4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編號1至4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應執行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名稱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周依萱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一,附表編號1至4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

㈡、被告4次竊盜行為,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㈢、檢察官於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已指明:周依萱前於民國110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0年度中簡字第1426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上訴後,由同法院以110年度簡上字第356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於111年6月2日執行完畢。

核與檢察官提出之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相符(見偵15702卷第117、118頁),其於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參酌大法官釋字第775 號解釋之意旨,本院認被告前揭犯行,與本案犯行,均同為竊盜犯罪,有其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之情況,認加重最低本刑並無罪刑不相當之情形,而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㈣、爰審酌被告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財物,率然竊取財物,造成他人受有損失,所為應予非難。

又審酌被告坦承犯行,並且返還部分犯罪所得之犯後態度。

以及審酌被告除前揭構成累犯之前科紀錄外,另有多次竊盜前科紀錄之素行。

暨審酌被告於警詢時所供述及偵查中辯護人具狀陳述之職業、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及身心狀況等一切情狀(見偵15702卷第165、299、300頁),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並審酌被告所犯數罪,均為竊盜犯罪,犯罪時間相近,手法相似,但被害人均不相同,關聯性不高等情,定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

㈠、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第5項定有明文。

㈡、經查:⒈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1部分,被告共竊取養顏森活法國玫瑰嫩白面膜9包及養顏森活歐洲七葉樹舒緩面膜1包,犯後將其中之養顏森活法國玫瑰嫩白面膜8包交付員警扣押,並已發還告訴人林哲因,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可憑(見偵15702卷第181-193頁),此部分已發還依法不宣告沒收。

至於未發還之養顏森活法國玫瑰嫩白面膜1包及養顏森活歐洲七葉樹舒緩面膜1包,被告則稱不見了(見同偵卷第167頁),應予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⒉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2部分,被告共竊取捐錢箱2個,及內有現金新臺幣(下同)400元,犯後將其中現金400元部分交付員警扣押,並已發還告訴人余彥德,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可憑(見偵15720卷第173-181頁),此部分已發還依法不宣告沒收。

至於未發還之捐錢箱2個,被告則稱已丟棄(見同偵卷第172頁),應予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⒊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3部分,被告共竊取三多好入睡植物性膠囊2盒(價值計970元),但犯後被告已賠償遭竊店家970元,有和解書可憑(見偵16983卷第193頁),被告以此方式發還犯罪所得,依法不再宣告沒收。

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4部分,被告共竊取潮流字母魔鬼氈拖鞋1雙、KANGAL後背包1個、GENKI BEAR樂意戶外運動水壼1個,犯後將其中KANGAL後背包1個、GENKI BEAR樂意戶外運動水壼1個部分交付員警扣押,並已發還被害人委託之黃紹祥,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証物保管收據可憑(見偵19725卷第185-197頁),此部分已發還依法不宣告沒收。

至於未發還之潮流字母魔鬼氈拖鞋1雙,應予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逕 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徐煥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陳麗靜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本案主文
編號 犯罪事實 主文 1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一,附表編號1 周依萱犯竊盜罪,累犯,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養顏森活法國玫瑰嫩白面膜壹包及養顏森活歐洲七葉樹舒緩面膜壹包,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一,附表編號2 周依萱犯竊盜罪,累犯,處罰金新臺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捐錢箱貳個,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一,附表編號3 周依萱犯竊盜罪,累犯,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一,附表編號4 周依萱犯竊盜罪,累犯,處罰金新臺幣肆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潮流字母魔鬼氈拖鞋壹雙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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