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2,中簡,1952,2024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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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中簡字第195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年堂


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2967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以網際網路供人觀覽猥褻影像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事實及證據,除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第1行所載「基於以他法供人觀覽猥褻影像犯意」,應更正為「基於以網際網路供人觀覽猥褻影像之犯意」;

證據部分應增列「被告甲○○於本院訊問程序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按刑法第235條第1項之供人觀覽猥褻物品罪,乃屬侵害社會法益之罪,係以散布、販賣、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猥褻物品為要件,其中散布、販賣、公然陳列,乃例示規定,均屬圖供他人觀覽方法之一,但供人觀覽之方法,實不以上開三種為限。

所稱散布行為,既係將猥褻物品予以散發傳布於公眾,自應有實際交付行為,始足當之。

本案被告上網搜尋可點選播放男女性交、口交等猥褻影像之網址連結予以編輯後,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予證人丙○○、丁○○及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友人,供特定多數成員觀覽,與散發傳布於公眾之「散布」行為態樣,尚屬有別,所為應係以散布、播送、販賣、公然陳列以外之他法,即以網際網路方法供人觀覽猥褻影像之行為。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35條第1項之以網際網路供人觀覽猥褻影像罪。

㈡爰審酌被告不顧他人之感受,在通訊軟體LINE上傳猥褻影像,使他人因目睹上開猥褻影像而產生不快、嫌惡之感,其以網際網路供人觀覽猥褻影像之行為,危害社會善良風俗,所為應予非難;

惟被告犯後終能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

並衡以被告前有肇事逃逸之前案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兼衡其自陳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現從事廚具系統櫃業者,月收入約新臺幣(下同)100,000元,離婚,與前配偶育有1名子女(現已成年),現獨居,家中尚有母親、手足,母親及妹妹、姪女均為身心障礙人士,需扶養母親及妹妹、姪女之家庭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之諭知:㈠按刑法第235條第3項規定:「前2項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所謂「附著物及物品」,其範圍包括所有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得附著之物(如錄音帶、唱片、影片、膠捲、錄影帶、磁碟帶、光碟等),惟其性質,應以物理上具體存在之有體物為限。

㈡本案被告傳送之猥褻影像,其性質為電磁記錄,與刑法第235條第3項所規定應沒收之有體物概念並不相符。

至本件偵查卷內所附含有上開猥褻影像擷取畫面之紙本資料,係基於採證之目的,將猥褻影像擷取列印成紙本之證據資料,並非上開法律規定應予沒收之「附著物及物品」,爰不予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35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乙○○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韋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張晏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35條
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9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前二項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29677號
被 告 甲○○ 男 5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巷0弄00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基於以他法供人觀覽猥褻影像犯意,於民國111年6月5日,在臺中市某處,以手機LINE通訊軟體,接續發送含有性器官、性交畫面之猥褻影像檔案予前女友鍾丙○○、丁○○及其他友人約10餘人,以他法供特定多數人讀取該影像檔案觀覽。
二、案經丙○○告發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甲○○固坦承發送上開影像檔案予友人約10餘人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涉有上開供人觀覽猥褻影像犯行,辯稱:「那是人家發給我的,我轉發出去的,我只有看到前面1分鐘還是30秒的畫面,就前面而已,後面我沒有看,我不知道。
」「我真的不知道,因為我只看到前面。」
云云。
然查,上開事實業據告發人於警詢指述在卷,且有告發人提出之被告發送訊息擷圖、猥褻影像檔案光碟、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新平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等在卷可稽。
參以上開猥褻影像之影片長度1分16秒,片僅長度僅約13秒,餘1分3秒均為猥褻影像,有上開猥褻影像光碟在卷可稽,被告於發送前既已觀覽至少30秒至1分鐘,自應已觀覽知悉內容含有性器官、性交畫面,且被告苟非在使人觀覽上開猥褻影像內容,而僅係出於端午節祝福之意,在被告已同時發送另一內容為「願你"粽"是微笑,"粽"是快樂 粽"是喜悅,"粽"是好運粽"是成功,"粽"是幸福~粽"是美好~」之祝賀訊息,又豈有無端同時發送上開猥褻影像檔案訊息予告發人及其他友人之理?是被告上開所辯,經核尚與事理不符,應不足採信,其犯行應堪認定。
二、按「從而本罪所稱以他法供人觀覽之補充概括規定,雖未明定為公然,實與上開例示規定相同而含有公然之意,必係置於不特定人或特定多數人可得觀賞、瀏覽之狀態下,始足當之。」
(最高法院84年台上字第6294號刑事判例要旨參照)。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35條第1項後段之以他法供人觀覽猥褻影像罪嫌。
請審酌被告5年內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且坦承部分犯罪嫌疑事實,態度尚稱良好,且其所犯情節非重等各情,予以從輕量刑,並宣告緩刑,以啟自新。
末按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犯罪之被害人,得為告訴。
」,所謂犯罪之被害人,指因犯罪行為而直接受害之人而言。
查刑法第235條之散布猥褻物品罪在保護社會善良風俗,所侵害者為社會法益,縱個人因而受有損害,僅屬間接被害,是本件告發人此部分所為之告訴,核其性質,應屬告發,附予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0 日
檢 察 官 乙○○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8 日
書 記 官 許宗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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