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2,中簡,2198,20240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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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中簡字第219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玟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1298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蔡玟娟犯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應執行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起訴書一編號11「幫寶適一級幫紙連褲」,應更正為「幫寶適一級幫紙尿褲」;

「附表r」應更正為「附表二」,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蔡玟娟就附表編號1、2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

又被告所犯上開各罪間,犯意個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循正途獲取財物,率而竊取他人財物,顯見其法治觀念偏差,自我控制能力欠佳,應予非難,參以被告迄今未與被害人和解;

惟審酌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兼衡其各次犯罪動機、手段、所竊取及獲取財物價值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復審酌被告所犯各罪之犯行次數、各次犯行之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不法內涵、侵害法益程度等情,為整體非難評價後,依刑法第51條第6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被告就如附表編號1、2竊取之物品欄所示之財物,為被告之犯罪所得,且迄今尚未返還給被害人,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1、3款之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本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李濂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黃詩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犯罪事實 竊取之物品 主文 1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㈠ Binggrae蜜桃荔枝牛奶(保久調味乳)200ml1組、家樂福嚴選高麗菜1顆、滿漢大餐麻辣牛肉(碗)1碗、雀巢美祿三合一雙倍牛奶盒裝1盒、威德清涼果凍(膠原蛋白)1盒、舒味思氣泡水纖維(6入)1組、好奇純水濕巾厚型箱裝1箱、滿意寶寶濕毛巾棉厚型補充包(3入)1組、幫寶適一級幫拉拉褲3包、幫寶適超薄乾爽拉拉褲2包、幫寶適一級幫紙尿褲3包、日本土崎蘋果3顆、光泉麥芽巧克力脆片1杯、小餐包24入1袋、二分之一紅豆卡士達吐司1包、履歷香蕉1袋 蔡玟娟犯竊盜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如附表編號1「竊取之物品」欄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㈡ 伯朗咖啡藍山風味2包、伯朗三合一咖啡-焦糖瑪琪2包、摩卡現在最好純黑咖啡、摩卡醇濃二合一咖啡2包、伯朗夏威夷豆風味拿鐵三合一2包、摩卡現在最好曼特寧三合一咖啡2包、家福有機空心菜1袋、蘿美心1顆、青花菜1盒、家福有機高麗菜1顆、台式麵包四入1袋、統一肉燥風味調合米粉包4包、乖乖椰子1包、乖乖五香1包、乖乖巧克力1包、澎湖透抽切圈1包、冷凍花枝1包、履歷香蕉1袋、網袋裝檸檬1袋 蔡玟娟犯竊盜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如附表編號2「竊取之物品」欄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12989號
被 告 蔡玟娟 女 2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彰化縣○○鎮○○路0段0巷000號
居彰化縣○○鄉○○路0段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蔡玟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先於:㈠民國111年10月19日18時45分至20時46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至址設臺中市○○區○○路0段000○00號之「家樂福賣場」青海店(下稱家樂福青海店)內,徒手竊得該賣場貨架上所陳列如附表一所示商品後,利用自助結帳櫃檯無人看守之際,未結帳即行駕駛上開車輛離開該賣場;
復於㈡111年12月1日20時48分許至21時36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至家樂福青海店內徒手竊得該賣場貨架上所陳列如附表二所示商品後,利用自助結帳櫃檯無人看守之際,未結帳即行駕駛上開車輛離開該賣場。
嗣經家樂福青海店安全課警衛長張稚榆調閱該賣場內之監視錄影畫面後報警處理,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蔡玟娟於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告發人張稚榆於警詢時證述情節相符,復有「家樂福青海店店內監視器錄影畫面及車場照片、車場車輛出入明細、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家樂福青海店交易明細2紙(冰拿鐵)、蔡紋娟涉嫌竊盜案竊取商品一覽表及警員之職務報告等附卷可稽,是被告自白核與事實相符,被告竊盜犯嫌堪可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1項之竊盜罪嫌。
被告所犯上開2次竊盜犯行,行為分殊,犯意各別,請予分論併罰。
至未扣案之被告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本文規定,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請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至家樂福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固出具委任狀委任張稚榆提出告訴,惟分公司並無獨立之權利能力,自無告訴權,其委任提出告訴尚不生告訴效力,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5 日
檢 察 官 李 濂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
書 記 官 王 襛 語
參考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
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
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附表一:
編號 商品品名 數量 價值 備註 1 Binggrae蜜桃荔枝牛奶(保久調味乳)200ml 1組 112元 2 家樂福嚴選高麗菜 1顆 66元 3 滿漢大餐麻辣牛肉(碗) 1碗 51元 4 雀巢美祿三合一雙倍牛奶盒裝 1盒 100元 5 威德清涼果凍(膠原蛋白) 1盒 198元 6 舒味思氣泡水纖維(6入) 1組 95元 7 好奇純水濕巾厚型箱裝 1箱 379元 8 滿意寶寶濕毛巾棉厚型補充包(3入) 1組 133元 9 幫寶適一級幫拉拉褲 3包 1,617元 10 幫寶適超薄乾爽拉拉褲 2包 644元 11 幫寶適一級幫紙連褲 3包 597元 12 日本土崎蘋果 3顆 135元 13 光泉麥芽巧克力脆片 1杯 31元 14 小餐包24入 1袋 69元 15 二分之一紅豆卡士達吐司 1包 65元 16 履歷香蕉 1袋 65元 總價值 4,377元
附表二:
編號 商品品名 數量 價值 備註 1 伯朗咖啡藍山風味 2包 210元 2 伯朗三合一咖啡-焦糖瑪琪 2包 210元 3 摩卡現在最好純黑咖啡 2包 216元 4 摩卡醇濃二合一咖啡 2包 230元 5 伯朗夏威夷豆風味拿鐵三合一 2包 310元 6 摩卡現在最好曼特寧三合一咖啡 2包 212元 7 家福有機空心菜 1袋 39元 8 蘿美心 1顆 129元 9 青花菜 1盒 75元 10 家福有機高麗菜 1顆 75元 11 台式麵包四入 1袋 88元 12 統一肉燥風味調合米粉包 4包 312元 13 乖乖椰子 1包 77元 14 乖乖五香 1包 77元 15 乖乖巧克力 1包 79元 16 澎湖透抽切圈 1包 229元 17 冷凍花枝 1包 269元 18 履歷香蕉 1袋 65元 19 網袋裝檸檬 1袋 79元 總價值 2,98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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