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2,中簡,2825,2024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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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中簡字第282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賀智

籍設臺中市○○區○○路00號(臺中○○○○○○○○○)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4965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賀智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參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蒜香綜合滷味壹包及現金新臺幣玖佰伍拾壹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證據部分應補充「證人即全家超商新六順門市店長陳源宗於警詢之證述、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吉峰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電子發票存根聯、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林賀智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所需,竟持玩具假鈔對告訴人施以詐術、騙取財物,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所為實屬不該,自應予相當之非難;

惟審酌其於犯後尚知坦承犯行,所詐得之財物價值與現金金額尚屬有限;

兼衡其為高職畢業學歷之教育程度,在工地工作,日薪新臺幣(下同)3,200元之家庭經濟及生活狀況,暨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及前科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定有明文。

經查,被告詐得蒜香綜合滷味1包及現金951元,核屬其本案詐欺取財犯行之犯罪所得,雖均未扣案,亦未實際合法返還或賠償告訴人陳源宗,自應依前揭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至於扣案之玩具假鈔1張,業經被告行使而交付予告訴人,已非屬於被告所有之物,爰不予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本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賴謝詮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何紹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張宏賓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49652號
被 告 林賀智 男 32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籍設臺中市○○區○○路00號(臺中○○○○○○○○○) 居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607室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賀智無支付款項意願,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民國112年3月14日23時44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至陳源宗經管位在臺中市○○區○○路000號全家超商新六順門市,持事先備妥、印製有「魔術印製廠」字樣之新臺幣(下同)1000元玩具紙鈔,向店員李宛宣佯稱購買49元之蒜香綜合滷味等語,致該店員陷於錯誤,交付該蒜香綜合滷味及951元之現金予林賀智,旋即騎車駛離現場。嗣經警方據報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陳源宗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賀智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李宛宣於警詢時之指述大致相符,並有玩具假鈔翻拍照片、監視錄影畫面擷圖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供述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
本件扣案之1000元玩具紙鈔,為被告犯罪所用之物,請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
至未扣案之蒜香綜合滷味及951元現金為被告之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
檢 察 官 賴謝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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