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2,中簡,660,202306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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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66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福盛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7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附表(即扣案物編號1至7部分)之記載,應更正刪除之。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惟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依前開說明,爰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嘉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廖鳳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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