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2,交易,2137,202403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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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交易字第213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彭鈞豐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於辯論終結後,被告與告訴人已達成調解,告訴人並已撤回對被告之告訴,為保障被告之權益,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陳玉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曾靖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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