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2,交易,4,2024031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交易字第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采彤




選任辯護人 詹漢山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3年4月18日15時30分,在本院第16法庭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張雅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佳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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