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24號
原 告 楊志雄
劉襄榕
被 告 陳義盛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2年度交簡上字第16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湯有朋
法 官 江文玉
法 官 陳怡珊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韻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