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2,交簡附民,218,2024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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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18號
原 告 陳○燕 (姓名地址詳卷)
原 告 兼
法定代理人 蔡○鈺(姓名地址詳卷)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歐陽徵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被 告 張宗安
訴訟代理人 陳益軒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2年度交簡字第733號),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
茲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此部分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曉怡
法 官 鄭永彬
法 官 吳欣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子瑩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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