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64號
原 告 陳美文
被 告 黃信賢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2年度交簡字第19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6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 法 官 江宗祐
法 官 林德鑫
法 官 吳珈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于娟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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