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2,交簡,387,2023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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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交簡字第38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郁瑄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0905號),因被告於偵查中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徐郁瑄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徐郁瑄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被告於本案車禍肇事後,在其犯罪未被有偵查犯罪權限之公務員發覺前,主動向處理車禍事故之員警坦承其為肇事人,並願接受裁判乙節,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在卷可憑(見偵卷第39頁),應認其所犯上開過失傷害罪已合於自首要件,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三、爰審酌被告因疏未注意車輛行經無號誌交岔路口時,同為直行車者,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並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採取必要安全措施,而肇致本案車禍事故之發生,造成告訴人鄭秀琴受有下背擦挫傷、左小腿擦挫傷、左大腿肌肉拉傷、疑似髖臼骨折等傷害,徒增身體不適及生活上之不便,所為非是;

另斟酌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及告訴人表示其不需要被告賠償之意見(見交易卷第21頁之本院電話紀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鄭葆琳提起公訴,檢察官宋恭良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簡志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林靖淳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0 萬元以下罰金;
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0 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2年度偵字第10905號
被 告 徐郁瑄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徐郁瑄於民國111年2月17日14時43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臺中市北屯區豐樂南一街由西往東方向行駛,行駛至無號誌之豐樂南一街與豐樂一街交岔路口處,本應注意車輛行經無號誌交岔路口時,左方車應讓右方車先行,並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採取必要安全措施,依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且視距良好,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於注意及此。
適鄭秀琴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豐樂一街由南往北方向行駛至該交岔路口處,亦疏未注意車前狀況,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2車因而發生擦撞,鄭秀琴人車倒地因而受下背擦挫傷、左小腿擦挫傷、左大腿肌肉拉傷、疑似髖臼骨折等傷害。
二、案經鄭秀琴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徐郁瑄於警詢(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及偵查中之供述。
被告徐郁瑄坦承於上開時、地發生車禍事故,並致告訴人受有傷害之事實。
2 證人即告訴人鄭秀琴於警詢(含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及本署偵查中之指訴。
全部犯罪事實。
3 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診斷證明書。
告訴人鄭秀琴因上開車禍事故而受有傷害之事實。
4 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及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各1份、談話紀錄表2份、現場及車損照片、現場監視器攝錄影像翻拍照片、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車輛車籍查詢資料。
肇事經過及現場相關位置、天候、道路狀況、警方調查結果等情。
二、核被告徐郁瑄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被告於肇事後報警,並報明其姓名,承認為肇事人而願接受裁判乙情,此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1件附卷足憑。
堪認被告犯本罪後,在有偵查犯罪職權之機關未發覺犯人為何人前,即自首為肇事人,而接受裁判,核與自首之規定相符,依同法第62條之規定,得減輕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8 日
檢 察 官 鄭葆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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