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2,交訴,393,202403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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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交訴字第39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冠宏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47310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葉冠宏犯過失致死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犯罪事實

一、葉冠宏於民國112年6月8日晚上,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臺中市沙鹿區東晉路快車道由東往西方向行駛,於同日晚上7時35分許,行經東晉路215號前時,原應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依當時之情狀,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之,貿然前行;

適同一時、地,陳素麗以人力推行載有資源回收物品之手推車,同向行走在葉冠宏前方,亦疏未注意應靠邊行走。

因雙方均有前揭之疏失,葉冠宏所騎機車遂直接撞上陳素麗,致陳素麗受有頭部外傷合併顱骨骨折、硬腦膜下出血、右側第六及第七根肋骨骨折、左側第五根肋骨骨折、急性出血後貧血等傷害,經送醫救治後,延至同年月14日晚上9時58分許死亡。

葉冠宏於肇事後未被發覺前以電話報警,並承認其為肇事人,自首而願接受裁判。

二、案經陳素麗之子林茗汯訴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及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相驗後自動檢舉偵查起訴。

理 由

壹、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之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被告葉冠宏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爰依首揭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是本案之證據調查,依同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170條所規定證據能力認定及調查方式之限制,合先敘明。

貳、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坦承不諱(見本院卷第48、64、75頁),並有如附表所示非供述證據在卷可憑。

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憑採。

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係犯刑法第276條之過失致死罪。

㈡被告於本案事故發生後,在有偵查權之機關或公務員發覺前,主動向據報前往處理交通事故之警員承認其為肇事者而為自首,而願接受裁判等情,有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記錄表1紙在卷可參(見相卷第37頁),足認被告係於警員知悉其本案犯行前,即主動坦承上情並表示接受裁判之意,核與自首之規定相符,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有前述之過失,而導致本案交通事故,致被害人陳素麗死亡之結果,使其親人與之天人永隔,所造成對被害人家屬之精神上痛苦,難以計量;

惟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已見悔意,且告訴人及其他被害人家屬,業已受領強制險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惟因雙方對於調解金額差距過大,而未能達成調解等情,業經被告及告訴人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供述明確(見本院卷第49、65頁),並審酌被告自陳大學畢業、從事加油站工作、月收入2萬6,000元、未婚、無子女、現與母親同住、家庭經濟狀況勉持(見本院卷第76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何昌翰提起公訴,檢察官劉世豪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許翔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陳慧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76條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證據名稱 證據出處 1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處理相驗案件初步調查報告暨報驗書 相字第1142號卷第11、3頁 2 員警職務報告 相字第1142號卷第17頁 3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 相字第1142號卷第31頁 4 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 相字第1142號卷第33至35頁 5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 相字第1142號卷第37頁 6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交通事故補充資料表 相字第1142號卷第39頁 7 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為0MG/L) 相字第1142號卷第41頁 8 葉冠宏之駕駛人查詢資料 相字第1142號卷第43頁 9 現場照片10張 相字第1142號卷第45至49頁 10 監視器影像暨擷取畫面 相字第1142號卷第51至59頁 11 臺中市清水分局沙鹿分駐所110報案紀錄單 相字第1142號卷第61頁 12 光田醫療社團法人光田綜合醫院診斷證明書 相字第1142號卷第63頁 13 臺中地檢署相驗筆錄 相字第1142號卷第83頁 14 臺中地檢署相驗屍體證明書 相字第1142號卷第91頁 15 高額壽險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瀏覽 相字第1142號卷第93至98頁 16 臺中地檢署檢驗報告書 相字第1142號卷第99至107頁 17 清水分局偵查隊死亡案相驗照片 相字第1142號卷第115至129頁 18 臺中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中市車鑑字第0000000號鑑定意見書 相字第1142號卷第145至146頁 19 臺中地檢署相驗結果報告書 相字第1142號卷第147至148頁 偵字第47310號卷第5至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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