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2,交附民,112,202306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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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交附民字第112號
原 告 江惠玲
被 告 顏一峰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交訴字第30號肇事逃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江惠玲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 狀所載。

二、被告顏一峰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顏一峰被訴肇事逃逸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12年度交訴字第30號刑事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依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2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玉琪
法 官 陳僑舫
法 官 魏威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林鈺娟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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