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2,交附民,195,202404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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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附民字第195號
原 告 劉素珍
被 告 陳聖岳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2年度交易字第50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柏駿

法 官 高思大

法 官 鄭雅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慧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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