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2,交附民,198,202306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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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附民字第198號
原 告 邱彥錞
被 告 李業楓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交訴字第457號肇事逃逸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唐中興
法 官 湯有朋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子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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