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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附民字第332號
原 告 黃陳綉蓮
被 告 李謙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2年度交易字第91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李謙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2年度交易字第916號),經原告黃陳綉蓮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
上開刑事案件雖經本院判決被告無罪在案,然經原告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中載明「若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請依民事訴訟法第503條之規定移送民事庭」,依上開規定,應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玉琪
法 官 薛雅庭
法 官 曹錫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毅皓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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