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2,交附民,64,2023061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附民字第64號
原 告 薛承德
法定代理人 薛玉雯

原 告 鄭雪金
薛邱澄香住金門縣○○鎮○○0號

薛玉雯

薛瑋雯
薛宗琳
前列薛承德、鄭雪金、薛邱澄香、薛玉雯、薛瑋雯、薛宗琳共同訴訟代理人 賈俊益律師
被 告 蘇喬琦


上列被告因過失重傷害案件(112年度交易字第3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9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培維
法 官 鄭永彬
法 官 彭國能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宇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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