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2,侵附民,58,202403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侵附民字第58號
原 告 甲○(AB000-A112264) (姓名、住所詳卷)
兼法定代理人 甲○之母(AB000-A112264A)
甲○之父 (姓名、住所詳卷)
被 告 A男 (姓名、住所詳卷)


吳○輪即私立○○○文理美語短期補習班

上列被告等因妨害性自主罪等案件(112年度侵訴字第15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簡芳潔
法 官 陳建宇
法 官 姚佑軍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佳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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