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2,原簡上,6,202306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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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原簡上字第6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翁志豪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梁乃莉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詐欺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1年12月14日1
11年度原簡字第39號刑事簡易判決(起訴案號:111年度偵字第43740號;
移送併辦案號:111年度偵字第44048號)提起上訴暨檢察官移送併辦(111年度偵字第48182號、第48244號、112年度偵字第529號、第530號、第6235號),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翁志豪幫助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GASH點數壹佰點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
一、翁志豪可預見提供行動電話門號SIM卡予他人使用,可能幫助他人遂行詐欺得利之犯罪目的,竟仍以縱有他人以其門號實施詐欺犯行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得利犯意,於民國110年8月8日向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灣大哥大公司)申辦如附表一所示之行動電話預付卡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號SIM卡,旋於同日在臺中市北屯區大坑東山路上之台灣大哥大公司某門市,以每支預付卡門號換取GASH遊戲點數50點之報酬,將上開2門號出售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年成員,該詐欺集團成員即以前開2門號於111年1月2日23時52、54分許,向GASH樂點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樂點公司)申辦如附表一所示2帳號,作為向被害人施用詐術後取得利益之帳號。
嗣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即以如附表二所示「詐欺時間與方式」欄所示之方式,向如附表二編號1至9所示之葉黛潔等9人施用詐術,使葉黛潔等9人陷於錯誤後,購買如附表二編號1至9所示之遊戲點數並存入如附表一所示之GASH帳戶內,以此方式取得不法利益。
二、案經葉黛潔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傅祥瑜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董庭瑄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李瑋貞訴由彰化縣警察局北斗分局、林華陶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花經武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潘雅婷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東勢分局、王興龍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林方媛訴由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併辦。

理 由
壹、證據能力
本案以下所引用認定被告犯罪事實之供述證據,被告及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同意有證據能力(見本院簡上卷第174頁),被告於本院審理時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檢察官、辯護人於本院審理時未爭執證據能力,且迄至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聲明異議,復經本院審認該等證據之作成並無違法、不當或顯不可信情況,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均有證據能力;
又本案認定事實引用之非供述證據,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取得,參酌同法第158條之4規定意旨,亦有證據能力。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偵查中及本院準備程序時均坦承不諱(見偵字第43740號卷第146-147頁;
偵字第44048號卷第190頁;
偵字第48182號第3宗卷第0000-0000頁;
本院簡上卷第172頁),並有如附表二「卷證資料出處」欄所示之證據各1分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
二、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前開幫助犯詐欺得利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參、論罪科刑
一、被告基於幫助他人實行詐欺得利之不確定故意,將其向台灣大哥大所申辦如附表一所示之預付卡門號共2個,出售予本案不詳詐騙集團成員作為申請GASH公司帳號使用,使該等成員得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向告訴人葉黛潔等9人詐取利益,係對於該詐欺正犯遂行詐欺得利犯行,資以助力,屬參與詐欺得利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應論以幫助犯。
又本案依被告之供述,難認有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被告主觀上知悉本案有3人以上共同參與詐欺取財之過程,基於有疑唯利被告之原則,僅以普通詐欺罪論。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2項之幫助詐欺得利罪。
二、被告以一個提供手機預付卡門號2門之行為,幫助詐欺集團成員對如附表二所示之9位告訴人遂行詐欺得利犯行,侵害數法益,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處斷。
三、被告以幫助之意思,參與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四、撤銷原審判決之理由
㈠原審以被告犯行事證明確,而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2項之幫助詐欺得利罪,對被告為論罪科刑,而量處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2萬元,固非無見。
惟被告本案交付之預付卡門號除0000000000號外,並同時交付門號0000000000號預付卡門號SIM卡,被告所為除幫助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對如附表二編號1至2所示之告訴人葉黛潔、傅祥瑜犯詐欺得利罪外,亦幫助該集團對如附表二編號3至9之告訴人董庭瑄、李瑋貞、林華陶、花經武、潘雅婷、王興龍及林方媛犯詐欺得利罪,此部分乃檢察官上訴後始移送併辦,是原審判決未及審酌被告此部分犯罪事實,而未及併予審理,容有未當,檢察官據此提起上訴,確有理由,應由本院合議庭將原審判決撤銷改判。
㈡又原審判決雖以被告提供行動電話預付卡1門號可換取GASH點數50點,該點數經換算成金錢後價值為50元,屬被告本案之犯罪所得而予以宣告沒收及追徵價額。
惟沒收以原物沒收為原則,如犯罪所得之物、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如滅失或第三人善意取得) 不存在時,應追徵其替代價額,此為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以利實務運用,並符公平正義;
現行犯罪所得之物,若限於有體物,因範圍過窄,而無法剝奪犯罪所得以遏止犯罪誘因,爰於同條第4項明定犯罪所得包括其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均為沒收範圍。
準此,沒收犯罪所得應以其所得原物為原則,倘原物不存在或不宜執行沒收時,方應追徵其價額,本件應就未扣案之GASH點數100點(經本院認定,被告同時提供2行動電話預付卡門號,可獲取GASH點數共100點,詳如後述)諭知原物沒收,此部分經換算後之價金至多僅能供估算其犯罪所得數額以供追徵之用,是原判決未諭知原物沒收,逕沒收、追徵被告所得GASH點數經換算後之價金,容有未洽,此部分亦應由本院予以撤銷改判。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以合法方式獲取所需,竟申辦行動電話預付卡門號後將之交付予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使該等詐欺集團成員得以利用被告交付之預付卡門號向GASH公司申辦會員帳戶,而向本案之告訴人葉黛潔等9人施用詐術以詐取利益,影響社會經濟交易秩序,助長詐騙犯罪,更使真正犯罪者得以隱匿身分,所為實無足取;
衡以被告於犯罪後坦承犯行,知所悔悟,然並未與告訴人葉黛潔等人達成和解以賠償損失,犯罪所生危害未經填補,參酌被告之犯罪動機與目的、手段、告訴人葉黛潔等9人受財產上損失,及被告自陳之教育程度、職業及家庭經濟生活狀況(見偵字第48182號卷第27頁),公訴人、辯護人就本案之量刑意見(見本院簡上卷第242頁、第225-226頁)、被告之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五、沒收部分
㈠被告於偵查中供稱:提供1個行動電話預付卡門號可以獲取GASH點數50點等語(見偵字第48182號第3宗卷第1591頁),而依本院所認定被告本案之犯罪事實,係提供如附表一所示2行動電話預付卡門號予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是應認被告本案之犯罪所得應為GASH點數100點,惟此利益未據扣案,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諭知沒收,並為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之諭知。
㈡至被告提供予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作為詐欺得利犯行所用之如附表一所示行動電話預付卡門號,固屬被告所有且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惟該等行動電話預付卡門號業遭警示,且未據扣案,為免執行程序之複雜,爰不予宣告沒收。
六、末按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之理由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71條定有明文;
對於簡易判決不服而上訴者,準用上開規定,同法第455條之1第3項亦有明定。
經查,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於112年6月8日審判期日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有本院送達證書及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前案案件異動查證作業各1份在卷可稽,爰不待其陳述,逕行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71條、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殷節提起公訴、移送併辦及提起上訴,檢察官詹益昌移送併辦,檢察官温雅惠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周莉菁
法 官 劉育綾
法 官 王怡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黃雅青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犯及其處罰)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
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人頭帳戶列表
編號 門號申辦人 預付卡門號 遊戲公司 會員編號 1 翁志豪 0000000000 GASH ZZ0000000000 2 翁志豪 0000000000 GASH BZ000000000 附表二:
編號 告訴人 詐欺時間與方式 卷證資料出處 1 葉黛潔 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於110年2月22日以通訊軟體LINE(下稱LINE)暱稱「鄉民貸」與告訴人葉黛潔聯絡,向告訴人葉黛潔佯稱須購買遊戲點數以得知還款能力等云云,使告訴人葉黛潔陷於錯誤,於111年2月22日14時28分許、15時40分許至15時42分許、16時12分許、17時1分許至17時4分許,依指示購買5,000元、5,000元、5,000元、5,000元、5,000元、5,000元、5,000元、5,000元、5,000元、5,000元、5,000元、5,000元、5,000元、5,000元、5,000元遊戲點數存入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GASH帳號。
(見111年度偵字第43740號卷) 1.告訴人葉黛潔於警詢中之指述(第25-29頁) 2.GASH樂點公司文號0000000000號電子郵件(GASH會員編號:ZZ0000000000號)(第31-41頁) 3.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之查詢單(第43-44頁) 4.告訴人葉黛潔遭詐騙資料: (1)YES借錢網網頁截圖(第67頁) (2)與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暱稱:「鄉民貸」之人LINE對話紀錄截圖照片(第69-129頁) (3)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第131-132頁) (4)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東門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第133頁) (5)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東門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第135頁) (6)全球WHOIS查詢結果(IP:182.96.4.161)(第137-140頁) 2 傅祥瑜 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於110年2月22日18時20分許假冒網路賣家來電與告訴人傅祥瑜聯絡,向告訴人傅祥瑜佯稱公司客服誤將其設為超級會員,需購買遊戲點數以取消云云,使告訴人傅祥瑜陷於錯誤,於111年2月22日21時27分、29分、21時30分許,依指示購買5,000元、5,000元、5,000元、5,000元遊戲點數存入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GASH帳號。
(見111年度偵字第44048號卷) 1.告訴人傅祥瑜於警詢中之指述(第59-63頁) 2.被害人匯款帳戶、時間一覽表(第29頁) 3.GASH樂點公司文號0000000000號電子郵件(GASH會員編號:ZZ0000000000號)(第105-109頁) 4.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之通聯調閱查詢單(第111頁) 5.IP(182.96.49.161)查詢資料(第113頁) 6.告訴人傅祥瑜遭詐騙資料: (1)購買GASH點數之顧客聯4紙(第119頁) (2)與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暱稱「李俊豪」之人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個人首頁翻拍照片、來電紀錄翻拍照片(第121-123頁) (3)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第129-130頁) (4)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育才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第131頁) 7.被告翁志豪之台灣大哥大資料查詢(第203頁) 3 董庭瑄 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於110年2月23日16時許,以臉書名稱「Christy Lo」發出販賣手機訊息,並以LINE暱稱「李沁嬣」與告訴人董庭瑄聯絡,向告訴人董庭瑄佯稱需購買遊戲點數以付款云云,使告訴人董庭瑄陷於錯誤,於111年2月23日16時2分、8分許,依指示購買5,000元、5,000元、5,000元、5,000元遊戲點數存入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GASH帳號。
1.告訴人董庭瑄於警詢中之指述(見111年度偵字第48182號卷第1宗卷第43-44頁) (下見111年度偵字第48182號第1宗卷) 2.告訴人董庭瑄遭詐騙資料: (1)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第195-196頁) (2)購買GASH點數之顧客聯及發票(第197-204頁) (3)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臉書暱稱「Christy Lo」貼文截圖、與暱稱:「Christy Lo」、「李沁嬣」之人對話紀錄截圖(第205-219頁) (4)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大墩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第221頁) (5)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大墩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第223頁) 3.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之查詢單(第225頁) (下見111年度偵字第48182號第2宗卷) 4.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之預付卡申請書(第0000-0000頁) 5.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基本資料查詢(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第1155頁) (下見111年度偵字第48182號第3宗卷) 6.IP(182.96.49.161)查詢資料(第0000-0000頁) 7.GASH樂點公司文號0000000000號電子郵件(GASH會員編號:BZ000000000)(第0000-0000頁) 8.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之查詢單(1619頁) 4 李瑋貞 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於110年2月22日18時41分前某時,以樂天網站工作人員名義,用LINE(帳號:tw0000000)與告訴人李瑋貞聯絡,向告訴人李瑋貞佯稱須購買遊戲點數以支付貸款保證金等云云,使告訴人李瑋貞陷於錯誤,於111年2月22日18時41分許、19時11分許,依指示購買5,000元、5,000元、5,000元、5,000元、5,000元、5,000元、5,000元遊戲點數存入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GASH帳號。
1.告訴人李瑋貞於警詢中之指述(見111年度偵字第48182號卷第1宗卷第45-47頁) (下見111年度偵字第48182號第1宗卷) 2.告訴人李瑋貞遭詐騙資料: (1)彰化縣警察局北斗分局海豐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第227頁) (2)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第229-230頁) (3)購買GASH點數之顧客聯(第231-233頁) (4)與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暱稱「樂天客服」之人對話紀錄截圖(包含「銀行信譽修復書」、「樂天銀行張芷敏」員工證等翻拍照片)(第235-239頁) 3.GASH樂點公司文號0000000000號電子郵件(GASH會員編號:ZZ0000000000)(第241-244頁) 4.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之通聯調閱查詢單(第245頁) (下見111年度偵字第48182號第2宗卷) 5.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之預付卡申請書(第0000-0000頁) 6.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基本資料查詢(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第1155頁) 5 林華陶 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於110年2月21日15時55分許前某時,以交友軟體Tinder暱稱「浩洋」及LINE暱稱「浩洋」與告訴人林華陶聯繫,向告訴人林華陶佯稱需購買遊戲點數作為出場費云云,使告訴人林華陶陷於錯誤,於111年2月23日15時55分、56分、16時18分許、19分許、17時3分、4分、42分許、20時42分許、23時26分許,依指示購買5,000元、5,000元、5,000元、5,000元、5,000元、5,000元、5,000元、5,000元、5,000元、5,000元、5,000元、5,000元、5,000元、5,000元、5,000元、5,000元、1萬元遊戲點數存入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GASH帳號。
1.告訴人林華陶於警詢中之指述(見111年度偵字第48182號卷第1宗卷第49-55頁) (下見111年度偵字第48182號第1宗卷) 2.告訴人林華陶遭詐騙資料: (1)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第247-248頁) (2)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暱稱「浩洋」(通訊軟體LINE ID:ZX0000000)之人對話紀錄翻拍照片、暱稱「浩洋」之人LINE個人首頁翻拍照片(第249-251頁) (3)購買GASH點數之顧客聯(第253-269頁) (4)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吳興街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第271頁) (5)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吳興街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第273頁) 3.GASH樂點公司文號0000000000號電子郵件(GASH會員編號:BZ000000000)(第279-285頁) 4.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之通聯調閱查詢單(第287頁) (下見111年度偵字第48182號第2宗卷) 5.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之預付卡申請書(第0000-0000頁) 6.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基本資料查詢(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第1155頁) 6 花經武 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於110年2月24日2時8分前某時,以交友軟體及LINE暱稱「小貓咪」與告訴人花經武聯繫,向告訴人花經武佯稱需購買遊戲點數否則會對其不利云云,使告訴人花經武陷於錯誤,於111年2月24日2時8分許依指示購買5,000元遊戲點數存入至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GASH帳號。
1.告訴人花經武於警詢中之指述(見111年度偵字第48182號卷第1宗卷第57-59頁) (下見111年度偵字第48182號第1宗卷) 2.告訴人花經武遭詐騙資料: (1)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第289頁) (2)購買GASH點數之顧客聯(第291頁) (3)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南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第293頁) (4)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南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第295頁) 3.GASH樂點公司文號0000000000號電子郵件(GASH會員編號:BZ000000000)(第297-298頁) 4.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之查詢單(第299頁) (下見111年度偵字第48182號第2宗卷) 5.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之預付卡申請書(第0000-0000頁) 6.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基本資料查詢(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第1155頁) 7 潘雅婷 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於110年2月23日1時32分前某時,以交友軟體及LINE暱稱「羽柔」、暱稱「虎哥」之人與告訴人潘雅婷聯繫,向告訴人潘雅婷佯稱需購買遊戲點數云云,使告訴人潘雅婷陷於錯誤,於111年2月23日1時32分、33分許、34分、41分許、2時9分許、10分許,依指示購買5,000元、5,000元、5,000元、5,000元、5,000元、5,000元、5,000元、5,000元、1萬元、5,000元、5,000元、5,000元、5,000元、5,000元、5,000元、5,000元、5,000元遊戲點數存入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GASH帳號;
於111年2月23日12時46分、48分許依指示購買金額1萬9,000元之遊戲點數2萬點、金額1萬9,000元之遊戲點數2萬點、1萬元遊戲點數存入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GASH帳號。
1.告訴人潘雅婷於警詢中之指述(見111年度偵字第48182號卷第1宗卷第71-79頁、第81-84頁) (下見111年度偵字第48182號第1宗卷) 2.告訴人潘雅婷遭詐騙資料: (1)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第345-346頁) (2)購買GASH點數之整理表格(第347-349頁) (3)購買GASH點數之顧客聯(第351-365頁) (4)與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暱稱「羽柔」之人LINE對話紀錄截圖、購買GASH點數之交易畫面截圖(第367-382頁) 3.GASH樂點公司文號0000000000號電子郵件(GASH會員編號:BZ000000000、ZZ0000000000)(第383-392頁)暨 (1)GASH會員編號BZ000000000之會員申登資訊(第393-404頁) (2)訂單編號259組查詢清單(第405-411頁) (3)訂單編號4組查詢清單(第413-416頁) 4.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之通聯調閱查詢單(第417-419頁) (下見111年度偵字第48182號第2宗卷) 5.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之預付卡申請書(第0000-0000頁) 6.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基本資料查詢(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第1155頁) 8 王興龍 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於110年2月21日某時於「捷克論壇」、LINE(帳號:YYD018)人與告訴人王興龍聯繫,向告訴人王興龍佯稱需購買遊戲點數才能見面云云,使告訴人王興龍陷於錯誤,於111年2月22日19時28分、33分許、23時4分、25分、7分、14分、56分許依指示購買1萬元、1萬元、5,000元、5,000元、5,000元、5,000元、5,000元、5,000元、5,000元、5,000元、5,000元、1萬元遊戲點數存入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GASH帳號。
(見111年度偵字第48244號卷) 1.告訴人王興龍於警詢及偵訊中之指述(第79-80頁;
第125-126頁,結文:第127頁) 2.GASH會員編號ZZ0000000000之序號、交易時間、金額整理表格(第23頁) 3.GASH樂點公司文號0000000000號電子郵件(GASH會員編號:ZZ0000000000)(含點數轉出紀錄)(第37-49頁) 4.SP訂單編號表格(第51-65頁) 5.全球WHOIS查詢結果(IP:223.155.39.219)(第67-70頁) 6.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之通聯調閱查詢單(第71-72頁) 7.告訴人王興龍遭詐騙資料: (1)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中平派出所陳報單(第77頁) (2)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第81-83頁) (3)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暱稱「娜娜」之人之通訊軟體LINE搜尋畫面(第85頁) (4)購買GASH點數之顧客聯(第87-107頁) (5)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中平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第109頁) (6)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中平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第111頁) (7)與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之人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來電紀錄截圖(第129-307頁) 8.IP(182.96.49.161)查詢資料(第117-119頁) 9 林方媛 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於110年2月18日某時於臉書貼文打工訊息,並以LINE暱稱「wish客服」與告訴人林方媛聯絡,向告訴人林方媛佯稱加入投資網站「wishop」可以獲利云云,使告訴人林方媛陷於錯誤,於111年2月23日19時28分許、20時10分、11分許、23分、24分許,依指示購買5000元、5000元、5000元、5000元、5000元、5000元、5000元、5000元、5000元、5000元、5000元、5000元遊戲點數存入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GASH帳號。
(見112年度偵字第6235號卷) 1.告訴人林方媛於警詢中之指述(第33-47頁) 2.GASH樂點公司文號0000000000號電子郵件(GASH會員編號:BZ000000000)(第51-59頁) 3.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之通聯調閱查詢單(第61-64頁) 4.告訴人林方媛遭詐騙資料: (1)購買GASH點數之顧客聯(第65-69頁) (2)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暱稱「wish客服」之人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付款詳細資訊截圖、交易詳細資訊截圖(第71-77頁) (3)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第87-89頁) (4)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埔頂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第91頁) (5)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埔頂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第9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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