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2,原簡附民,10,2023060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原簡附民字第10號
原 告 黎似光
被 告 陳佩嘩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原金簡字第12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被告陳佩嘩違反洗錢防制法等刑事案件,依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意旨書所載,原告黎似光係將遭詐騙之款項匯至同案被告黃柔文申辦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內,並非匯至被告陳佩嘩申辦之新光銀行或台新銀行帳戶內,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51019號、112年度偵字第5857號、第6367號移送併辦意旨書1 份在卷可稽。

故原告黎似光顯非係因被告陳佩嘩犯本案幫助一般洗錢、幫助詐欺取財等犯行而受損害之人,原告黎似光既非本件被告陳佩嘩犯上開案件之被害人,自不得訴請被告陳佩嘩賠償,揆諸前開說明,原告黎似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又原告黎似光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自應併予駁回。

三、至於原告黎似光對黃柔文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另由本院以112年度原附民字第20號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6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陳玉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曾靖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6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