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2,原簡,25,202403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原簡字第2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沂茹


選任辯護人 許哲嘉律師
賴玄碧



選任辯護人 顏偉哲律師
夏嘉雨



選任辯護人 鄭廷萱律師
韓鈞霈


選任辯護人 廖國豪律師
吳政穎



選任辯護人 廖偉成律師
黃奕銓


選任辯護人 侯昱安律師
吳永茂律師
林聖濱



宋禹翰



游凱仲



劉洸睿


溫怡貞





歐礎豪




選任辯護人 許哲嘉律師
陳志誠



李念純




鄭儀芳



張瑜庭





上四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廖國豪律師
潘宜怜



林程穎




選任辯護人 顏偉哲律師
郭瑄瑜




劉品君



蔡昀筑



梁富荏



陳佑陞


林桓宇


上六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林湘清律師
劉彗禎



選任辯護人 吳志浩律師
江彩瑜


選任辯護人 周仲鼎律師
吳志浩律師
曾德祥


林坤壕



劉保辰



陳冠緯



上四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吳志浩律師
李庭岳


王御瑋



楊昀真


林子翔



上四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許哲嘉律師
李航宇


黃沛婕



陳鉑璿


林謙益



上四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鄭廷萱律師
徐志維



謝承翰



王文弘



陳大樹


賴佑齊


王映筑



彭郁華





上七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魏上清律師
黃正賢



陳維澤


林致均



上三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余承庭律師
羅詩涵



選任辯護人 廖國豪律師
梁育瑋


沈姿菁


陳詠絮



上三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余承庭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36085號、111年度偵字第36086號、111年度偵字第36087號、111年度偵字第36088號、111年度偵字第36154號、111年度偵字第39289號、111年度偵字第39290號、111年度偵字第39291號、111年度偵字第39301號、111年度偵字第39302號、111年度偵字第47258號、112年度偵字第1872號、112年度偵字第5067號),因被告林沂茹等52人於準備程序中(112年度原金重訴字第403號)均自白犯罪,本院認宜改依簡易程序審理,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林沂茹等五十二人各犯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增列被告林沂茹等五十二人於本院準備程序(112年度原金重訴字第403號)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㈠核附表所示被告林沂茹等52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68條前段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及同條後段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

㈡被告林沂茹等52人與112年度原金重訴字第403號被告徐彥詳、張紫紋、徐詩喬、張婉怡、翁婉綺、王廂容、徐詩晴、黃芷菲、徐合慶、陳亭伃、林育嘉等人間,就上開犯行,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㈢立法者針對特定刑罰規範之構成要件,已預設該犯罪行為本質係持續實行之複數行為,具備反覆、延續之行為特徵,而將之總括或擬制為一個構成要件之集合犯行為,因其刑法評價上為構成要件之行為單數,認應僅成立一罪。

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舉動,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079號判決要旨參照)。

被告林沂茹等52人分別自108年1月2日起至111年8月16日為警查獲為止之期間(被告等人參與本件博奕集團之起迄期間,詳如附表所載),各基於一個犯意決定而為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犯行,因其犯罪態樣本質上具有反覆、延續實施之特質,依社會通念,即屬前開學理上所稱具有重複特質之「集合犯」,應各論以包括一罪。

㈣被告等52人均係以一行為觸犯上開2罪,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均從一情節較重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斷。

㈤本院審酌被告林沂茹等52人不思以正當方式賺取生活所需,為圖輕鬆獲利,竟無視國家禁令,參與賭博場所之工作,從中獲取不法利益,助長社會僥倖心理,並使人易趨於遊惰,養成不良習慣,破壞社會善良風俗及經濟秩序,應予非難,惟念及被告等52人犯後均坦承犯行,態度尚佳,兼衡被告等52人之犯罪動機、目的、素行、參與本案博奕集團之期間長短、擔任職務、分工狀況、薪資多寡,及其等智識程度、經濟與家庭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㈠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

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

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任何人都不得保有犯罪所得」為普世基本法律原則,犯罪所得之沒收、追繳或追徵,在於剝奪犯罪行為人之實際犯罪所得(原物或其替代價值利益),使其不能坐享犯罪之成果,以杜絕犯罪誘因,可謂對抗、防止經濟、貪瀆犯罪之重要刑事措施,性質上屬類似不當得利之衡平措施,著重所受利得之剝奪。

然苟無犯罪所得,自不生利得剝奪之問題,而2人以上共同犯罪,關於犯罪所得之沒收、追繳或追徵,應就各人所分得者為之。

又所謂各人「所分得」,係指各人「對犯罪所得有事實上之處分權限」,法院應視具體個案之實際情形而為認定;

是倘若共同正犯各成員內部間,對於不法利得分配明確時,即應依各人實際分配所得沒收。

又刑法考量宣告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刑法38條之2第2項亦有明文。

㈡考量被告林沂茹等52人在本案博奕公司任職,均僅受僱從事單純受薪階級工作,亦均有實際勞務及時間之支出,倘逕將其等於犯罪期間領得之薪資一律沒收追徵,實有過苛之虞。

而參照我國臺中市於108至111年之最低生活費分別為13,813元、14,596元、14,596元、15,472元,於108至111年間之基本工資分別為23,100元、23,800元、24,000元、25,250元,於108至111年臺中市民平均每人消費支出分別為24,281元、 24,187元、24,775元、25,666元,此有最低生活費一覽表、我國基本工資調整與平均薪資、平均每人消費支出一按區域別分等資料在卷可按。

參酌被告林沂茹等52人來自臺灣各地區而前來臺中謀生,則以行政院主計總處針對區域別分平均每人月消費支出之臺中市標準,作為被告林沂茹等52人平均每月消費支出之最低標準,而為過苛之酌減依據,較為公允。

茲認定被告林沂茹等52人自任職時均以每月24,500元作為其等每月消費支出之最低標準,而應予扣除,逾越部分即屬其等因本案所獲取之犯罪所得【計算式如下:以被告林沂茹為例(其餘被告算法均相同),其自109年9月17日至111年8月16日為其任職期間《各被告任職期間及每月薪資均如附表該欄位所載,該資料係依據起訴書第45頁,警方於111年8月16日在臺中市○區○○路000號11樓之1A室,扣得被告韓鈞霈所使用之筆記型電腦(扣案物編號A8-1)內所載,紙本資料均附於本卷證物袋》,109年9月份及111年8月份因未任職滿一月,故該月以薪資半數減24,500元之半數,為被告犯罪所得,應計算任職22月,每月薪資39,000元,其犯罪所得為:39,000元-24,500元=14,500元×22月=319,000元+14,500元=333,500元「109年9月及111年8月所得(〈39,000÷2=19,500〉-〈24,500÷2=12,250〉=7,250元×2個月=14,500元」】,其餘被告等人應沒收之犯罪所得金額即如附表「主文及沒收」欄所示,各被告犯罪所得部分均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予以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張富鈞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光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蕭訓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9 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被 告 主文 就職期間及每月薪資 1 林沂茹 林沂茹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拾參萬參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9年9月17日至111年8月16日止,每月薪資新臺幣(下同)39000元 2 賴玄碧 賴玄碧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伍拾玖萬玖仟柒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8年4月8日至111年8月16日止,每月薪資64000元 3 夏嘉雨 夏嘉雨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拾肆萬貳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9年5月11日至111年8月16日止,每月薪資52000元 4 韓鈞霈 韓鈞霈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零柒萬伍仟肆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8年1月2日至111年8月16日止,每月薪資95200元 5 吳政穎 吳政穎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拾伍萬參仟柒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4月1日至111年8月16日止,每月薪資52000元 6 黃奕銓 黃奕銓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拾肆萬捌仟柒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5月1日至111年8月16日止,每月薪資47000元 7 林聖濱 林聖濱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零伍萬捌仟壹佰參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7月1日至111年8月16日止,每月薪資102880元 8 宋禹翰 宋禹翰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拾玖萬捌仟柒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9年4月1日至111年8月16日止,每月薪資42000元 9 游凱仲 游凱仲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壹萬捌仟柒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8月1日至111年8月16日止,每月薪資42000元 10 劉洸睿 劉洸睿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萬肆仟柒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1年2月7日至111年8月16日止,每月薪資36000元 11 溫怡貞 溫怡貞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肆拾捌萬壹仟貳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8年7月1日至111年8月16日止,每月薪資64000元 12 歐礎豪 歐礎豪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捌萬柒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6月7日至111年8月16日止,每月薪資45000元 13 陳志誠 陳志誠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柒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1年3月14日至111年8月16日止,每月薪資34000元 14 李念純 李念純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萬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12月6日至111年8月16日止,每月薪資36000元 15 鄭儀芳 鄭儀芳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拾肆萬捌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3月5日至111年8月16日止,每月薪資45000元 16 張瑜庭 張瑜庭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萬零貳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11月1日至111年8月16日止,每月薪資34000元 17 潘宜怜 潘宜怜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肆仟貳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1年7月1日至111年8月16日止,每月薪資34000元 18 林程穎 林程穎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貳仟貳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1年3月1日至111年8月16日止,每月薪資34000元 19 郭瑄瑜 郭瑄瑜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貳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1年1月5日至111年8月16日止,每月薪資32000元 20 劉品君 劉品君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參拾壹萬陸仟貳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8年4月2日至111年8月16日止,每月薪資57000元 21 蔡昀筑 蔡昀筑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肆萬捌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11月1日至111年8月16日止,每月薪資41000元 22 梁富荏 梁富荏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捌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1年3月28日至111年8月16日止,每月薪資34000元 23 陳佑陞 陳佑陞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參萬捌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8月2日至111年8月16日止,每月薪資36000元 24 林桓宇 林桓宇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拾萬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6月28日至111年8月16日止,每月薪資46000元 25 劉彗禛 劉彗禛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肆萬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2月17日至111年8月16日止,每月薪資38000元 26 江彩瑜 江彩瑜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柒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1年3月14日至111年8月16日止,每月薪資36000元 27 曾德祥 曾德祥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拾壹萬零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9年9月8日至111年8月16日止,每月薪資38000元 28 林坤壕 林坤壕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捌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1年4月18日至111年8月16日止,每月薪資34000元 29 劉保辰 劉保辰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陸萬捌仟柒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8月2日至111年8月16日止,每月薪資38000元 30 陳冠緯 陳冠緯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萬零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1年1月19日至111年8月16日止,每月薪資36000元 31 李庭岳 李庭岳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拾貳萬零柒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9年7月6日至111年8月16日止,每月薪資41000元 32 王御瑋 王御瑋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拾萬肆仟貳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9年7月22日至111年8月16日止,每月薪資41000元 33 楊昀真 楊昀真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拾捌萬柒仟柒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9年9月1日至111年8月16日止,每月薪資41000元 34 林子翔 林子翔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貳萬玖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3月15日至111年8月16日止,每月薪資38000元 35 李航宇 李航宇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萬肆仟柒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1年2月7日至111年8月16日止,每月薪資36000元 36 黃沛婕 黃沛婕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拾參萬捌仟柒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9年10月1日至111年8月16日止,每月薪資44000元 37 陳鉑璿 陳鉑璿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壹仟柒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1年3月28日至111年8月16日止,每月薪資36000元 38 林謙益 林謙益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拾貳萬捌仟柒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3月8日至111年8月16日止,每月薪資49000元 39 徐志維 徐志維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貳拾柒萬陸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8年7月15日至111年8月16日止,每月薪資59000元 40 謝承翰 謝承翰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柒萬貳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4月15日至111年8月16日止,每月薪資36000元 41 王文弘 王文弘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萬柒仟柒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12月1日至111年8月16日止,每月薪資36000元 42 陳大樹 陳大樹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拾壹萬捌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9年5月11日至111年8月16日止,每月薪資40000元 43 賴佑齊 賴佑齊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拾陸萬肆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9年5月11日至111年8月16日止,每月薪資38000元 44 王映筑 王映筑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萬肆仟柒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1年2月7日至111年8月16日止,每月薪資36000元 45 彭郁華 彭郁華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萬參仟貳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1年2月21日至111年8月16日止,每月薪資36000元 46 黃正賢 黃正賢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萬玖仟貳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6月28日至111年8月16日止,每月薪資40000元 47 陳維澤 陳維澤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萬參仟貳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1年3月1日至111年8月16日止,每月薪資36000元 48 林致均 林致均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貳仟貳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1年3月1日至111年8月16日止,每月薪資34000元 49 羅詩涵 羅詩涵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柒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1年3月16日至111年8月16日止,每月薪資34000元 50 梁育瑋 梁育瑋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萬玖仟貳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4月26日至111年8月16日止,每月薪資38000元 51 沈姿菁 沈姿菁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貳萬壹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11月15日至111年8月16日止,每月薪資38000元 52 陳詠絮 陳詠絮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柒萬零貳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9年9月1日至111年8月16日止,每月薪資36000元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1年度偵字第36085號
111年度偵字第36086號
111年度偵字第36087號
111年度偵字第36088號
111年度偵字第36154號
111年度偵字第39289號
111年度偵字第39290號
111年度偵字第39291號
111年度偵字第39301號
111年度偵字第39302號
111年度偵字第47258號
112年度偵字第1872號
112年度偵字第5067號

被 告 林沂茹 女 39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00號3樓 之5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賴玄碧 男 3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南投縣○○鎮○○路000號 居臺中市○○區○○路00巷00號11樓 之2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 1 人 選任辯護人 廖國豪律師 林湘清律師

被 告 夏嘉雨 男 3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 1 人 選任辯護人 謝瓊萱律師 高馨航律師(已解除委任)
被 告 韓鈞霈 男 3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吳政穎 男 29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00號3樓 居臺中市○○區○○路000號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黃奕銓 男 3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0號14樓 之2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 1 人 選任辯護人 吳永茂律師 侯昱安律師
被 告 林聖濱 男 48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彰化縣○○市○○路0段000巷0號 居彰化縣○○市○○路0段00巷00弄0 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宋禹翰 男 2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里區○○路000號3樓 居臺中市○里區○里路000巷0弄00號3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游凱仲 男 32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彰化縣○○鄉○○村○○路0段000 巷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劉洸睿 男 26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里區○○路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溫怡貞 女 31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0巷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歐礎豪 男 33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雲林縣○○市○○路000號7樓 居臺中市○○區○○路00巷00○0號4 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陳志誠 男 3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里區○○路000巷0號 居臺中市○○區○○○街000號6樓 之9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李念純 女 2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雲林縣○○鎮○○路000○0號3樓 居臺中市○區○○路00巷0弄00號7樓 703室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鄭儀芳 女 28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東縣○○市○○路0段000巷00號 居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12樓之13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張瑜庭 女 34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南投縣○○鄉○○巷0號 居臺中市○○區○○○街00巷0號3樓 之2室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潘宜怜 女 2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0巷00弄○ 000號 居臺中市○○區○○路0000巷000弄0 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林程穎 男 3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號3樓 居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郭瑄瑜 女 2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里○○000○0號 居臺中市○○區○○路000號3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劉品君 女 26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000○0號 居臺中市○區○○街000號4樓之6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蔡昀筑 女 3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彰化縣○○市○○街000巷0號5樓 居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梁富荏 男 25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市○○區○○路○○段000巷0 00號 居臺中市○○區○○街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陳佑陞 男 25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巷00 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林桓宇 男 32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0 ○0號 居臺中市○區○○路000巷0弄0號4 樓之1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劉彗禎 男 29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街00號4樓之2 居臺中市○區○○○路00號4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江彩瑜 女 2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號8樓之1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曾德祥 男 30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市○里區○里○街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林坤壕 男 28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嘉義縣○○鄉○○村○○○0號 居臺中市○區○○○路0段00號2樓之 2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劉保辰 女 27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00號8樓之1 居臺中市○○區○○○路00巷0弄0號 1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陳冠緯 男 2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苗栗縣○○鎮○○里○○00○0號 居臺中市○里區○○○街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李庭岳 男 3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巷0弄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王御瑋 男 2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竹縣○○市○地街000巷00弄00 號 居臺中市○里區○○路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楊昀真 女 2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里區○○街00巷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林子翔 男 3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彰化縣○○市○村路000巷00○00 號 居臺中市○○區○○○○街0巷0號2 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李航宇 男 3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里區○○○街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黃沛婕 女 34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新竹縣○○鎮○○街00號 居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陳鉑璿 男 2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0○0號 8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林謙益 男 3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南投縣○○鎮○○路000○0號 居臺中市○區○○路0段00巷00○0號 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徐志維 男 30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南投縣○○鄉○○村○○巷00○0 號 居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謝承翰 男 27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巷00號8 樓之1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王文弘 男 29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路○○巷00號 居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陳大樹 男 36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街000號3樓之2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賴佑齊 男 25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0巷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王映筑 女 29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雲林縣○○鄉○○村○○○路00號 居臺中市○區○○街000巷00號5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彭郁華 女 3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巷○○弄00號 居臺中市○○區○○巷000弄0○0號3 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黃正賢 男 2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雲林縣○○鄉○○村○○街00號 居臺中市○區○○路0段00號9樓之00 0室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陳維澤 男 26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街0段000號5樓 之8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林致均 女 31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00號17 樓之1 居臺中市○區○○○街0段000號5樓 之8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羅詩涵 女 2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號2樓之2 居臺中市○○區○○路000號5樓之9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梁育瑋 男 29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街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沈姿菁 女 3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南投縣○○鎮○○街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陳詠絮 女 2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號 居臺中市○區○○街000號3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徐彥詳(英文代號【下同】James)與張紫紋(COCO、CJ、CC)為夫妻,2人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暱稱「DK」之大陸地區男子,自民國000年0月間起,共同基於發起、主持及操縱博奕及洗錢犯罪集團之犯意聯絡,籌組3人以上、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及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而移轉犯罪所得及掩飾、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及去向之洗錢犯意聯絡,掩飾或隱匿犯罪所得為目的之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結構性組織萬博博奕集團,並由徐彥詳、張紫紋擔任臺灣地區負責發起、主持、操縱博奕及洗錢集團之首腦。
㈠、該集團經營線上博奕網站MX(萬博)、NLD(新樂動)、VS(極速、勝利)、GB(佳博)、PHGG、PHLG、DM等7個平臺,賭客透過上揭博奕網站平臺可選擇「新樂動體育」、「新樂金體育」、「性感真人」、「AG真人」、「樂動電競」、「IM電競」、「樂動彩票」、「派彩彩票」、「MW電子」、「AG電子」、「AG捕魚」、「發財電子」等各項遊戲與博奕集團對賭,其中MX、NLD、VS、GB、PHGG、PHLG、DM線上博奕後臺招攬大陸、臺灣地區不特定之人民、PHGG、PHLG線上博奕後臺招攬菲律賓等不特定之人民下注賭博並與其輸贏,以謀取不法利益,返水金額最高可達1.1%至1.2%。
賭客自行於網路後臺上註冊加入簽賭網站簽賭,入出金可使用大陸地區信用卡、虛擬貨幣、網路轉帳、支付寶等支付工具方便洗錢。
其賭法有賭客發射子彈射擊魚類,如果有擊中魚類即會得到一定成數之賭金、或是多數虛擬賽車相互競速,由賭客自行押注單一車輛、或多輛車輛,依其押注方式不同,如押中之車輛名次在前,就可以得到一定成數之賭金等。
為維持上開線上博奕後臺之營運,其等在臺灣地區設立數個資訊機房、代理客服機房、報表機房、審核機房等(各機房行為人及分工詳如後述),提供博奕後臺出金入金服務,並以臺中市○○區市○路000號00樓之0為總部,總部代號為「STAR」,成員除發起、主持及操控集團之徐彥詳、張紫紋、「DK」等3人外、尚有徐詩喬、張婉怡、翁婉綺、王廂容、徐詩晴、黃芷菲、陳亭伃、林育嘉、徐合慶(詳後述)等9人參與上開集團。
㈡、徐詩喬(Joyce,於108年3月25日加入)、張婉怡(Cindy,於000年0月間加入)、翁婉綺(Nancy,於110年8、9月間加入)、王廂容(Siang,於000年0月間加入)、徐詩晴(SUMMER,為徐彥詳之胞姊,於109年年初加入)、黃芷菲(IRIS,於108年4月29日加入)、徐合慶(LEON,為徐彥詳之胞弟,於108年12月1日加入)、陳亭伃(NORA,於110年1月11日加入)、林育嘉(ELLIE,於110年8月2日加入)等9人,均明知由徐彥詳、張紫紋及「DK」等人發起、主持及操縱之賭博及洗錢犯罪集團,係屬成員3人以上所組成具有牟利性、持續性及結構性之犯罪組織,竟先後參與前述犯罪組織,共同基於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及意圖掩飾及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而移轉犯罪所得及掩飾及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及去向之洗錢犯意聯絡,由徐詩喬擔任該集團總務,負責處理各機房據點之租賃、行政事務,成立人頭公司,以人頭公司承租機房辦公室、支付租金、相關機房費用等;
張婉怡、翁婉綺、王廂容擔任該集團薪酬人員,張婉怡之工作內容為使用大陸地區網站系統「釘釘」,查核及結算集團成員之考勤、補卡、遲到、請假,並依徐彥詳、張紫紋2人之指示,以虛擬貨幣為洗錢工具發放薪資給集團成員來洗錢;
王廂容之工作內容為依各機房提供之每位成員本薪及職務加給、單位的考勤紀錄,計算所應發放薪資;
翁婉綺工作內容為核對集團成員出勤紀錄班表及製作薪資表;
徐詩晴則擔任該集團報表部門(代號「BB」)總主管,負責報表部門員工面試、庶務處理、與菲律賓之博奕公司聯繫,取得線上博奕之相關數據交由報表部門各機房成員核對;
徐合慶擔任該集團審核部門(代號「SH」)主管,負責客戶資料查核。
以徐彥詳、張紫紋2人為首之線上博奕集團,為使經營博奕平臺之收益可合法化,竟共同基於意圖掩飾及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而移轉犯罪所得及掩飾、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及去向之洗錢犯意聯絡,利用虛擬貨幣雖可追蹤其交易脈絡,卻無法得知電子錢包開戶對象之特性,使用虛擬貨幣交易所,並發送予集團成員之虛擬貨幣泰達幣(即USDT,下稱泰達幣)教學PPT中記載略以:「Imtoken手機app錢包帳號:為不記名的虛擬貨幣錢包,不受任何監管,只能用以虛擬貨幣轉帳,其用途為各部門的中轉錢包,可以防止政府追溯以及資產分流」等內容,指導集團成員如何以泰達幣方式領薪水。
徐彥詳、張紫紋除了用前述方法支付集團成員薪水外,亦利用徐詩喬、張婉怡、翁婉綺、王廂容、徐詩晴、黃芷菲、徐合慶、陳亭伃、林育嘉等9人(下稱徐詩喬等9人)如附表1所示之洗錢用電子錢包,匯入泰達幣,並要求徐詩喬等9人領出現金交給徐彥詳、張紫紋。
於111年2月起,徐彥詳、張紫紋所屬電子錢包地址陸續有自該集團持用之電子錢包地址「TQoEM1HYjPq2wVqFnaJ4NZ6WDgjdvyxRza」(未於國內交易所有登錄紀錄)、「TFMjB57xcvTaH2mrtT4sydPKpDBuFBtDhF」(未於國內交易所有登錄紀錄)及「TQMqX8dS3rZCbhN9vq8MXNYFjU6ntpJkyF」(未於國內交易所有登錄紀錄)接受集團經營賭博事業所賺得之利潤泰達幣,並賣出換成新臺幣轉入個人連結金融帳戶之紀錄。
經統計自111年2月起迄至111年8月16日集團遭查獲時止,徐彥詳透過Maicoin交易所將虛擬貨幣轉現金進到其個人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下稱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計新臺幣(下同)472萬75元,張紫紋透過虛擬貨幣轉現金進到其個人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計565萬1,265元。
㈢、集團分工、機房運作如下:
該集團除在臺中市市政路設立上開總部,做為核心據點之外,另成立約多個個機房據點、分工處理集團博奕後臺運作之相關工作。
徐合慶擔任該集團審核部門(機房代號「SH」)主管,負責客戶資料查核。
賴玄碧(BII,於000年0月間加入,擔任客服部門(機房代號「KF-A」)客服組長,負責控管客服人員,協助客服解答客戶問題。
其餘機房設置位置、任務及有共同基於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犯意聯絡之各參與人員,分述如下:
1、資訊機房:(即執行搜索時之A點,亦稱:運維機房)設在臺中市○區○○路000號00樓之00室
機房代號:「TC-YW」
該機房對外店招名稱為「祥益電腦工作室」,主要負責集團各機房建設及搬遷、協助維運各機房的資通設備、博奕客服端軟硬體建置及維運等工作,並管理分配該公司設備及員工,協助賭客雲端空間的操作,幫賭客在雲端管理資料,協助維護修護復原等工作。
共分設3部門:系統(處理續費軟體斷電後電腦系統還原、網路流量控制)、網路(各辦公室網路設定、設備組裝、連線)及MIS(硬體維修)。
韓鈞霈(Alan,於000年0月間加入)擔任組長,為該機房現場管理者;
吳政穎(Arthur,於110年3、4月間加入)與黃奕銓(Allen,於000年0月間加入)為系統組工程師,負責Google雲端帳戶管理、網路硬碟權限開通、新增網路雲端資料夾;
林聖濱(Benson,於110年7、8月間加入)為網路工程師,負責網路方面給客戶網路設備安裝及架設等工作;
宋禹翰(Hank,於000年0月間加入) 、游凱仲(KEN,於110年7、8月間加入) 及劉洸睿(Re,於111年2、3月間加入) 均為MIS工程師,宋禹翰負責公司內部跟博奕客服機房內桌機、監視器、手機的網路設定;
游凱仲負責軟體設定及硬體維護,劉洸睿負責軟體 (工作軟體OFFICE、聊天軟體Telegram、 Whatsapp、PORT SIP SOFTPHONE)的軟體安裝及故障排除。
2、代理客服機房:(即執行搜索時之B點)
設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4樓之3
機房代號:「DL-NLD」
該機房對外店招為「晶鑽科技公司」,該部門主管為溫怡貞(Wen,於000年0月間加入),該機房係NLD、VS、GB、GG、LG等賭博網站之客服部門,為幫客戶解決博奕網站問題、大數據統計及招商,故分為接待組(負責解決會員問題)、數據組(負責平臺後端各項如會員名單、投注金額、傭金金額等大數據分析)及招商組(負責招募會員加入博奕平臺)。
數據組組長為鄭儀芳(Clara,於000年00月間加入),組員有林程顥(Ching,於111年5月1日加入),該組工作內容係每日從博奕平臺後端下載各項大數據(例如博奕後臺的會員名單、投注金額、提款金額、儲值及各項賭博遊戲的大數據分析等),整理成EXCEL報表後再以通訊軟體發給公司招商團隊。
客服組為歐礎豪(Woody,於000年0月間加入)擔任組長,成員有郭瑄瑜(Orli,於000年0月間加入)、陳志誠(IVERSON,於000年0月間加入)、張瑜庭(Novia,於000年00月間加入),工作內容為每月結算簽賭網站之傭金,並將統計完成的報表透過通訊軟體WHAT APP以暱稱「WOODY」傳給公司報表組,招商組有成員李念純(Darren,於000年00月間加入)、潘宜怜(Gin,於111年7月25日加入),工作內容為將簽賭網站的連結發廣告至各通訊軟體(QQ、Telegram、推特、Skype)中讓賭客點選並進行遊戲。
3、代理客服機房:(即執行搜索時之C點)
設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號0樓之0
機房代號:「DL-MX」
該機房對外店招為「魔力數據工作室」,為MX(萬博)賭博網站之客服部門。
劉品君(PINK,於111年1月初加入)為組長,並承租該機房及網路申登,其工作內容係回覆博奕網站客戶端問題及公司指示工作(如廣告投放等),所負責之賭博平臺係MX(萬博);
梁富荏(RUSH,於111年3月28日加入) 、蔡昀筑(KIKI,於110年11月1日開始加入)、陳佑陞(JAM,於000年0月間加入)等3人均為客服人員工作,工作內容為審核代理、排除代理問題(包括查詢代理下線會員、代理傭金)等。
4、報表機房:(即執行搜索時之D點)
設在臺中市○區○○○道0段000號0樓之0
機房代號:「BB1」
該機房對外店招為「無限可能工作室」,徐詩晴(SUMMER,於109年初加入)為該處之總主管,工作內容除了面試員工、庶務處理外,尚需與菲律賓之博奕公司聯繫,取得線上博奕之相關數據後,由部門成員核對,組長有黃沛婕(CHIEH,109年11月加入)、夏嘉雨(Matt,於000年0月間加入),成員江彩瑜(KATHY,於111年3月底加入)、林謙益(David,於111年初加入),陳鉑璿(Cooper,於000年0月間加入)、林桓宇(LYNN,於110年7月1日加入),劉彗禎(RAY,於000年0月間加入)、曾德祥(VIC,於110年7月底8月初加入)、林坤壕(ALEX,於000年0月間加入)、劉保辰(BAO,於000年0月間加入)、陳冠緯(TONY,於111年1月19日加入)、李庭岳(JOAN,於109年7月9日加入),王御瑋(WILLIE,於000年0月間加入)、楊昀真(YANG,於109年9月1日加入)、林子翔(BOBO,於000年0月間加入)、李航宇(BUZZ,於111年2月7日加入)等人,渠等工作內容為從雲端中(「BB2」工作表)配賦各人工作,接著到NLD(新樂動)或MX(萬博)後臺下載相關數據,再以EXCEL報表核對配賦,包括三方核實後臺數據(投注人數、存款人數、公司輸贏等數據)報表,報表內容有存款、提款、派彩、返水紅利、餘額等,完成後再由值班組長審核並上傳雲端,其每次進入後臺的帳號密碼則由當天值班組長告知。
5、報表機房:(即執行搜索時之E點)
設在臺中市○區○○○路000號00樓00
機房代號:「BB2」
該機房之總主管、行政組長同報表機房「BB1」,分別為徐詩晴、林沂茹。
該機房負責整理公司MX(萬博)、NLD(新樂動)、VS(極速、勝利)、GB(佳博)、PHGG、PHLG、DM等7個博奕平臺營運相關報表(包含平臺營運流水帳、日(月)報表、每日公司收付金額),及檢查後臺數據有無錯誤、有無異常的銀行信用卡(大陸地區)或是商戶、當日入金出金之正確性。
徐志維(Bill,於000年0月間加入)為該機房部門主管,負責檢查報表專員整理之各項報表並將確認後資料上傳雲端、成員請假審核及申請網路;
謝承翰(Jack,於000年0月間加入)、王文弘(Mark,於110年12月初加入)、陳維澤 (Mars,於000年0月間加入)、林致均(Lin,於111年3月初加入)、賴佑齊(Leo,於000年0月間加入)、羅詩涵(Curise,於000年0月間加入)、王映筑(Zombie,於000年0月間加入)、梁育瑋(Ace,於000年0月間加入)、彭郁華(Irie,於000年0月間加入)、沈姿菁(Belle,於000年00月間加入)、陳詠絮(Vivian,於000年0月間加入)等11人均為報表專員,負責整理公司MX(萬博)、NLD(新樂動)、VS(極速、勝利)、GB(佳博)、PHGG、PHLG、DM等7個博奕平臺上開各類營運相關報表,並檢查臺數據有無錯誤、有無異常的銀行信用卡(大陸地區)或是商戶、當日入金出金之正確性;
另有陳大樹(Da Shu,約2年前加入)及黃正賢 (Peter,於000年0月間加入)2人擔任值班人員,負責檢查上述博奕平臺之報表有無錯誤及營運流水帳及日(月)報表等工作。
二、嗣於111年8月16日,為本署檢察官指揮警持搜索票至臺中市○區○○路000號11樓之1 A室(即A點)、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4樓之3(即B點)、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號5樓之5(即C點)、臺中市○區○○○道0段000號7樓之1(即D點)、臺中市○區○○○路000號13樓B5(即E點)執行搜索後當場查獲,並共計扣得電腦主機90臺、筆記型電腦6臺、手機296支、監視器主機7臺、監視器螢幕2臺、監視器鏡頭19支、gateway2臺、switch2臺、路由器2臺、NAS設備5臺、伺服器2臺、分享器3臺、數據機3臺、斷電器1臺、教戰守則5張、門禁卡10張及人事資料1批等。
另於111年11月2日,再為本署檢察官指揮警持搜索票至臺中市○○區市○路00號14樓之1(為徐彥詳、張紫之居所)、臺中市○○區市○○○路000號15樓之5、臺中市○區○○街00○0號徐詩喬住處執行搜索,至臺中市○○區○○街000巷00號2樓翁婉綺住處執行同意搜索,共計扣得現金新臺幣5,039萬4,900元及汽車鑰匙5支、汽車4臺、手錶10支、名牌包77只等物(詳如附表2所示)。
另依臺中市○區○○○路000號13樓B5之報表機房現場主管徐志維之桌上型電腦所下載之各平臺後臺電子檔案顯示,以徐彥詳、張紫紋為首之博奕集團,其中VS(極速、勝利)平臺自111年1月1日起至111年8月16日止,公司營業淨利為人民幣2,392萬5,423元(依111年8月16日當日匯率4.4133計算折合新臺幣1億559萬69元)。
NLD(新樂動)平臺自110年8月1日起至111年8月16日止,公司營業淨利為人民幣5億2,705萬6,129元(依111年8月16日當日匯率4.4133計算折合新臺幣23億2,605萬6,814元)。
MX(萬博)平臺自110年8月1日起至111年8月16日止,公司營業淨利為人民幣33億1,130萬5,665元(依111年8月16日當日匯率4.4133計算折合新臺幣146億1,378萬5,291元)。
(另GB【佳博】、PHGG、PHLG、DM等平臺因查扣之電腦內未有完整統計報表資料,尚待釐清)。
綜上,VS(極速、勝利)、NLD(新樂動)及MX(萬博)平臺近1年(110年8月1日起至111年8月16日止)公司營業淨利總額為人民幣38億6,228萬7,217元(依111年8月16日當日匯率4.4133計算折合新臺幣170億4,543萬2,174.78元)。
三、案經本署檢察官指揮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等單位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㈠、集團總部STAR(臺中市○○區市○路000號10樓之A):1、供述證據: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徐彥詳於警詢及偵查中之部分自白及供述、經具結後之證述 1、被告徐彥詳固坦承賭博、洗錢、參與組織犯罪等犯行,惟辯稱:我並非指揮以上之階層,萬博集團的決策者是DK,營運基本上都是聽他指揮云云。
2、被告徐彥詳擔任MX集團(萬博集團)之臺中據點主管,負責幫公司在臺灣找辦公室及員工、提供相關專業知識、幫公司核對表數據。
萬博集團下之MX(萬博)、NLD(新樂動)、VS(極速、勝利)、GB(佳博)、PHGG、PHLG、DM等7個平臺均為博奕後臺,其中MX、NLD、VS、GB博奕後臺之賭客是大陸地區人民。
博奕標的有體育、百家樂、棋牌、彩票、電子遊戲、棋牌。
萬博集團負責人是英文代號「DK」之大陸人,是用通訊軟體WhatsApp與其聯繫。
3、被告徐彥詳在萬博集團的姓名代號為JAMES。
太太即被告張紫紋在萬博集團的代號為COCO、JC,二人皆掛名顧問主管,二人均為徐詩喬的主管。
集團總部代號STAR,徐詩喬是行政,負責薪資的是張婉怡、翁婉綺、王廂容;
黃芷菲、陳亭伃是負責記帳。
4、公司在臺中有應該有500多名員工。
機房代號YW是運維,現場負責人是韓鈞霈;
機房代號DL-NLD是NLD新樂動博奕網站的代理客服,現場負責人是溫怡貞,他們都在回覆代理客戶線下的問題,線下就是指客戶沒有辦法登入遊戲、要換密碼,或對遊戲有疑問的時候,他們負責回覆。
他們回覆的對象就是簽賭的客人,他們要負責在大陸地區推廣,看有沒有人要來做代理,代理要負責拉他的客戶,就像老鼠會,一個拉一個進來,後面拉進來的客戶就算在這個代理的身上,代理就可以領代理費。
DL-MX就是MX萬博公司的博奕網站的代理,工作内容跟DL-NLD一樣,現場負責人是劉品君;
機房代號BB1跟BB2是同一個負責人徐詩晴,徐志維是下面的主管,BB1跟BB2工作内容是一模一樣的,就是做博奕網站後臺的報表,就每天的存款量(入金,客戶存錢到博奕網站的後臺)、提款量(出金,客戶贏走要領的錢)、遊戲人數、公司輸贏等。
這些數據就是公司提供的後臺數據,就是會抓到賭客跟網站之間的投注結果、輸赢。
BB1及BB2做好的報表會發到群組,營運部會跟他們要,會傳MX、NLD、VS、GB的報表給我,報表內容有遊戲人數、存款量、提款量、公司輸赢、返水量、紅利優惠等內容。
5、在招募人員時,幹部就會直白的跟面試者說公司是在做博奕的。
因為我們沒有公司行號,所以就會跟面試的人員說我們沒有勞健保。
入職之後的工作内容就可以知道公司是做博奕的,包括做報表、做代理。
運維也會知道,因為他們要幫公司其他部門安裝軟件,就會看到公司的網站是做博奕的後臺。
做薪水報表的STAR看不到賭博後臺,但是他們就是在入職時就會告訴他們。
所有的招聘都是各部門提需求,由招聘部門來招聘,由各單位的主管面試,會說公司是做博奕的,這是公司交代的,因為怕新進人員發現是做博奕的就不做了。
STAR的人知道部門的代號,例如BB就是指報表,DL就是指代理,他們也知道是代理客服,他們要發薪,也要核帳目,知道他們在哪個部門做什麼,所以STAR的人也知道他們是在做跟賭博有關的業務。
6、公司薪水以虛擬貨幣發放,Max位址TMStt4FnUFgCzup5kz61Hp2SFofBT8eVB虛擬貨幣錢包是被告徐彥詳所有,於111年2月起,上開錢包陸續有自電子錢包地址TQoEM1HYjPq2wVqFnaJ4NZ6WDgjdvyxRza、TFMjB57xcvTaH2mrtT4sydPKpDBuFBtDhF、TQMqX8dS3rZCbhN9vq8MXNYFjU6ntpJkyF接受泰達幣,並賣出換成新臺幣轉入被告徐彥詳個人連結之中國信託帳戶之紀錄。
經統計自111年2月起迄10月13日止,被告徐彥詳透過虛擬貨幣轉現金匯入其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計新臺幣472萬75元,這是萬博集團給被告徐彥詳之薪資與獎金所得。
7、被告徐彥詳所有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自110年11月15日起至111年9月20日止,共計現金存入計新臺幣7,192萬餘元,部分是萬博集團給其之薪資;
自109年1月1日起迄111年7月21日止,有大額現金存入之狀況,共計現金存入計新臺幣9,552萬1,100元,部分亦是萬博集團給其之薪資。
8、扣案證物編號1-1-1手機是被告徐彥詳所使用之工作,手機內Telegram有數個群組,均是用於博奕集團工作聯絡用,帳號@jj00000為其本人使用,暱稱為「James」。
9、被告徐彥詳會將虛擬貨幣轉入被告徐詩晴、徐合慶、翁婉綺、張婉怡、王廂容、徐詩晴等人之虛擬貨幣錢包,告知其等這些是公司要用的錢,請其等換成新臺幣提領出來,再把錢繳回給被告徐彥詳或被告張紫紋。
2 被告張紫紋於警詢及偵查中之部分自白、供述及經具結後之證述 1、被告張紫紋固坦承賭博、洗錢、參與組織犯罪等犯行,惟辯稱:我並非指揮以上之階層,萬博集團的決策者是DK,營運基本上都是聽他指揮云云。
2、扣案證物編號2-1-1手機是被告張紫紋所使用之工作機,手機內WhatsApp、Telegram有數個群組,均是用於博奕集團工作聯絡用,帳號@C_000000為其本人使用,暱稱為「CC、COCO、JC」。
3、公司薪水以虛擬貨幣發放,Max位址TQoYchLE4t2uF8WE5trKAhDyr1qBGPVEAQ虛擬貨幣錢包是被告張紫紋所有。
於111年2月起,上開錢包陸續有自電子錢包地址TQoEM1HYjPq2wVqFnaJ4NZ6WDgjdvyxRza、TFMjB57xcvTaH2mrtT4sydPKpDBuFBtDhF、TQMqX8dS3rZCbhN9vq8MXNYFjU6ntpJkyF接受泰達幣,並賣出換成新臺幣轉入被告張紫紋個人連結之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紀錄。
經統計自111年2月起迄10月13日止,被告張紫紋透過虛擬貨幣轉現金進到個人上開中國信託帳號帳戶計新臺幣565萬1,265元,部分是萬博集團給被告張紫紋之薪資。
4、被告張紫紋所有之中國信託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自109年8月1日起至111年9月21日止,有以自動存款機持續多筆存入新臺幣現金、共計現金存入計新臺幣5,846萬餘元;
自109年1月1日起迄111年7月21日止,有大額現金存入之狀況,共計現金存入計新臺幣4,508萬9,200元。
5、被告張紫紋及被告徐彥詳會要求成員將匯入其等電子錢包之虛擬貨幣領成現金後繳回公司。
3 被告徐詩喬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及經具結後之證述 1、被告徐詩喬坦承於108年3月25日到該博奕集團公司工作,做了兩三天客服後,知道是博奕行業,被告徐彥詳把其調去負責找辦公室之工作,公司需要辦公室,都是被告徐彥詳、張紫紋叫其去找地方。
簽完約後,被告徐彥詳、張紫紋會給簽約地方代號,被告徐詩喬有整理一張表格,裡面有辦公室名稱,總共有20幾個據點。
公司集團使用之工作群組為「STAR」及「JC」開頭的群組。
剛進入公司時,公司叫做「大鴻」,老闆也是被告徐彥詳,後來被告徐彥詳把其調去負責找辦公室的工作。
2、被告徐彥詳(James)為公司負責人;
被告張紫紋(Coco)為公司負責管帳的;
被告張婉怡(Cindy)為負責處理辦公室文書報表,被告張紫紋交代庶務工作;
被告翁婉綺、王廂容2人工作性質同被告張婉怡。
3、111年11月2日,警方至被告徐詩喬位在臺中市○區○○街00○0號住處搜索扣得之租屋契約,是公司請其負責去找辦公室地點並向公司回報,公司會另外派人去簽約;
扣得之人頭公司成立資料是公司的老闆即被告徐彥詳叫其成立人頭公司,利用人頭公司的帳戶去支付租賃辦公室的租屋費用;
扣得之租屋花費單據是公司承租辦公室的房東、房仲或管理室因公司有雜費繳交所開立之單據;
扣得之工作機1支就是公司用來通訊的,通常都是使用紙飛機(TG),公司使用的群組名稱:「STAR」是幹部群組、其他「JC」開頭的群組都是被告徐詩喬用來找房子的,群組裡面有2個主管即被告徐彥詳、張紫紋在「STAR」群組內發號司令。
被告黃芷菲負責公司外幣帳戶的部分、被告陳亭伃負責租辦公室的所有開銷審核。
被告徐詩喬所申請之租用辦公室的費用應該是由被告陳亭伃向被告徐彥詳及被告張紫紋申請,被告陳亭伃會拿現金給被告徐詩喬;
群組內還有被告張婉怡及被告王廂容。
4、公司薪水是用泰達幣發放,底薪約3萬5000元,如果有找到辦公室公司欲承租的話,會再以每間辦公室多發放2至3千元獎金,也是用泰達幣支付。
Max位址TMjb6eQjHXr3RQ1vWKnMsstDbYqhwX4UcT為被告徐詩喬電子錢包地址,連結至其凱基商業銀行(下稱凱基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由虛擬貨幣轉新臺幣之紀錄,除每月薪資4至6萬多元不等外,尚有10至31萬元不等之金錢轉至被告徐詩喬所有之上開凱基銀行帳戶,自111年2月起迄今徐詩喬透過虛擬貨幣轉現金進到其凱基銀行帳戶計新臺幣318萬1,929元(扣除顯為月薪收入外亦達278萬3,621元,與實際所得顯不相當,此金額明顯異於徐詩喬每月薪資部分) 。
被告張紫紋跟被告徐詩喬說,公司有用虛擬貨幣打零用金到其等電子錢包,並要求其等領新臺幣出來繳回去公司。
5、被告徐詩喬名下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自110年7月迄今,即持續性有多筆商辦租金、管理費、搬遷費用等支出,利用其個人帳戶負責支應集團公務支出及各據點租金、管理費等,支出的現金由被告陳亭伃交給被告徐詩喬。
6、111年8月18日,被告徐彥詳叫被告徐詩喬以工作機打給被告韓鈞霈,被告徐詩喬再以私人手機打給被告徐彥詳,然後兩支手機開擴音讓他們兩個對話,被告徐彥詳於電話中詢問警方現場搜索狀況、帶回何資料及檢警筆錄訊問內容、回答情形等,被告韓鈞霈向被告徐彥詳表示警方衝進速度太快以致來不及斷電等語,最後被告徐彥詳並向被告韓鈞霈表示公司對於本案係朝賭博認罪之方向,並會負責支出慰問金、賭博罪罰款等語。
4 被告張婉怡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及經具結後之證述 1、被告張婉怡於110年3月20日在臺中市○○區市○路000號10樓之A「崇恩」公司工作,辯稱:我不清楚公司是從事博奕相關業務云云。
2、部門代號名稱為「STAR」,有被告張婉怡、翁婉綺、王廂容等3名員工,主要工作內容都是發薪水,月薪約3萬元出頭,公司另給勞健保補助,所以每個月大概領5萬多元,一開始是現金發放,111年過年後改用虛擬貨幣泰達幣計算發放,Max位址TSXoEmkbinPWDrKHiHWg7WtdXNRMsxZte1,連結到其名下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戶。
3、部門裡都是聽從被告徐彥詳跟張紫紋之指示,平時在公司都是他們兩人指派其等做事情。
4、被告張婉怡之工作內容為上大陸網站系統「釘釘」,去查核人員考勤,看是否有人員補卡、遲到、請假,從釘釘系統上撈取員工的考勤結算後,給被告徐彥詳或是被告張紫紋看過,再等候他們的指示處理。
110年以現金結算時是由被告徐彥詳跟被告張紫紋發放薪水,直到以虛擬貨幣發放薪水時,被告徐彥詳跟被告張紫紋才會指示被告張婉怡等3人發放。
公司有3支工作用手機,每一支工作手機會有固定轉給哪些員工,3人都是由被告徐彥詳、張紫紋看當月份分配由誰負責轉哪一支工作機。
公司的手機本來就已經下載好一個冷錢包的APP,被告張婉怡再統一從這個冷錢包發放到員工個人的MAX交易所錢包地址。
公司本來已經建置好部分人員轉薪水用的錢包地址,如果有新增加人員尚無錢包地址,被告張婉怡會幫其等新增,是統一轉泰達幣給公司員工。
被告張婉怡負責幫忙轉TC_ZBHB、TC_NLD、TC_JJ這3個據點的員工薪水。
該電子錢包地址設備平常是由被告徐彥詳保管,只有在發放薪水時,被告徐彥詳才會拿給被告張婉怡去做發放,被告張婉怡發放完後再還給被告徐彥詳。
5、被告張婉怡關於虛擬貨幣轉新臺幣之紀錄,除每月薪資近5萬多元外,尚有27至30萬元不等之金錢轉至被告張婉怡所有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下稱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係因被告徐彥詳都會固定轉泰達幣1萬元至被告張婉怡上開帳戶,並請其領出來把錢交給被告徐彥詳。
5 被告翁婉綺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及經具結後之證述 1、被告翁婉綺於110年8月2日進入址設臺中市○○區市○○0路000號21樓A2之JC公司擔任會計工作,職稱為薪酬,工作內容為核對員工的出勤紀錄班表及製作薪資表,月薪3萬4,000元,一開始領現金,至111年改成發放虛擬貨幣,Max位址TFqWQP4ih39VJFqERSmDX8BKzfM1Dw9cdc,連結到其名下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2、被告徐彥詳、張紫紋在公司是類似主管,懲處單及離職異動會拿給被告徐彥詳簽名,不用再跑後續流程。
被告徐詩喬擔任行政,被告翁婉綺、王廂容、張婉怡3位均係薪酬行政人員,3人考勤對象不同,翁婉綺可能是處理CSDL、被告張婉怡是處理NLD跟JJ、被告王廂容是處理BB,其等將工作上各項目報表先上傳到公司工作機Telegram內的薪酬群組,之後3位薪酬人員互相審核後,就看誰有時間就上傳公司工作機Telegram內的薪資群組,後續就不知道由何人接續處理。
3、被告翁婉綺之上開電子錢包之虛擬貨幣轉新臺幣之紀錄,除每月薪資近5萬多元外,尚有27萬元至30萬元不等之金錢轉至被告翁婉綺所有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被告翁婉供稱:Telegram內的U群中有位頭像是英文字母S的人會在群組上說今天有錢進來,請拿錢到公司。
後來其就將錢領出來後到公司交給公司男生特助。
6 被告王廂容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及經具結後之證述 1、被告王廂容於000年0月間到職TC公司,在星巴克由一個叫ANGEL面試,不知JC公司是做甚麼,工作內容是計算薪水,加入的群組是「TC_人資」,管理員是ANGEL,群組內有被告張婉怡、翁婉綺等人,被告張婉怡、翁婉綺跟被告王廂容一樣是薪酬人員。
2、各部門會在「TC_人資」群組放每個月各部門的計算表,然後被告王廂容等3人再去計算發放薪水,各單位會提供每位同仁的本薪及職務加給及單位的考勤紀錄去做計算,如果遲到就沒有全勤、如有執中班或晚班,就有中班及夜班津貼,若請假會扣當日請假薪水,就是依公司表格要求的算法去計算。
算完薪水再丟考勤、每人薪資,丟給每位主管,之後我會上OA申請款項,需要被告徐彥詳、張紫紋簽核同意,通過後就可以發放薪水,其等2人同意後,被告王廂容會問被告徐彥詳、張紫紋何時發薪資,他們會通知被告王廂容、翁婉綺跟張婉怡,3人就會去玉山銀行樓上之辦公室,被告徐彥詳就會發3支手機給3人,依照他指示劃分之部門發薪水。
每次被告王廂容拿的手機都是拿綠色的那支後,就輸入匯款金額,就可以發放,發放完後手機馬上交回被告徐彥詳及張紫紋。
被告王廂容負責發放薪水的部門有BB、YW、SH、XJ、JN、ZW。
3、被告王廂容供稱不知道TC群組是在幫博奕公司在從事博奕薪水計算相關業務,後面有私底下詢問ANGEL這是否是在從事博奕行為,但她說公司是網路回覆商而已。
4、TZA3SwG4CE2vcNNXVabHyYxQpN4xDoPc4x是被告王廂容之電子錢包地址,且連結至其個人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下稱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其虛擬貨幣轉新臺幣之紀錄除每月薪資近5萬多元外,尚有27萬元至31萬元不等之金錢轉至被告王廂容所有之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係被告徐彥詳每個月匯1萬元泰達幣至其電子錢包,指示被告王廂容再去轉匯新臺幣領現後,交給辦公室的人,每次都是放桌上,會有人在那邊點錢。
7 被告黃芷菲於警詢及偵訊中之供述及經具結後之證述 1、被告黃芷菲坦承於108年4月29日起,擔任萬博集團員工,一開始是做客服部門。
月薪3萬5,000元,110年11月29日轉到行政部門,最後月薪約5萬8,000元,是由被告徐彥詳本人對其面試,薪水是被告徐彥詳或張紫紋給現金,後來用泰達幣發,直接打到個人帳戶。
其主管是被告徐彥詳跟張紫紋,工作內容為負責「Amy」的零用金支出、域名的費用支出、美金帳戶支出、信用卡消費支出等相關支付紀錄工作,出貨入貨(金錢的出去跟進來)事宜皆聽從被告張紫紋通知,由其紀錄。
入貨的錢沒有人說哪裡來的,只有跟其說要登記在Amy表上,會有一個叫「Kiwi」的人通知其要做入貨的數字,會給其一個截圖,其就填入比如說幾月幾日入貨1500萬,出貨的部分就是依照被告張紫紋之指示做款項的紀錄或是匯款,這些都是屬於出貨的部分。
庫存表有分Amy庫存跟Iris庫存,一般入貨都是入到Amy庫存,Iris這邊的零用金就是Amy庫存這邊撥過去的,其拿到這個零用金後,其會存到其帳戶裡,Amy庫存並沒有帳戶,只是一個金額的統整。
信用卡也作為一個庫存來計算,我們有存現金到信用卡的金融帳戶,提供單位來刷卡。
所謂的Amy倉庫就是報表下的Iris倉庫、信用卡9649的帳戶,還有914美金帳戶,就指Joyce即被告徐詩喬名下的美金帳戶,那個帳戶是她自己保管,她匯款完成後,其會跟她核對帳戶的餘額。
信用卡0382是其信用卡,也是在Amy倉庫底下的,進貨就是指存到信用卡的帳戶裡,出貨就是指刷卡金額。
「JC群」群組中成員「JC」就是被告張紫紋。
2、萬博集團是做博奕產業,公司的賭客都是大陸人,賭博內容很多,有真人、運動賽事、電子遊戲等等。
集團的辦公室類型:BB是報表,YW是運維辦公室,運維的實際內容就是我們電腦硬體設備的管理還有軟體的安裝、網路牽線及安全設置,2斷電系統也是運維,還原冰點也是運維處理;
站外ZW,這個屬性就比較趨向於市場的部分,曾經有FB的廣告投放刷卡;
ZBHB是黑白直播,就是在直播賽事;
NLD是樂動的客服,客服就是要協助會員解答、查詢他的賽事訂單內容,MX就是萬博。
4、被告徐彥詳是TC的主管,負責客服跟運營部分,還會指示我們收泰達幣,提領成新臺幣收取,並交給被告徐彥詳。
被告徐彥詳沒有跟我們說上面還有老闆,我也沒有看過;
被告張紫紋負責市場部跟零用金的發放,還有薪資、雜支的核發,還有大小事務的處理,比如辦公室租賃,還有一些廠商的報價等等;
被告徐詩喬是負責找尋辦公室,辦公室要做各單位的營運的辦公地點;
被告張婉怡、翁婉綺、王廂容都是薪酬,負責人員出勤、考勤紀錄,還有發放薪水。
集團一個月薪水要發放大概3、4千萬,都是用泰達幣發,直接打給成員個人的帳號;
被告徐詩晴是報表的主管,被告林沂茹應該是報表的行政;
被告賴玄碧是被告黃芷菲的男朋友,是客服組長,他一開始也是做客服,要做解答會員的問題工作,還有查看下注單的內容,還有管理組員,他旗下有客服A、客服B、客服PZ,應該有7、80人;
被告徐合慶是SH的主管,我只知道SH是審核,審核會員的相關優惠活動;
被告陳亭伃是行政,負責零用金、辨公室部分;
被告林育嘉是採購、招聘,前期我是有做招聘的工作,後期換成Ellie負責。
5、TCNMmFf9eNaDojjy3WmnNe2ezWfowTifa7之電子錢包為被告黃芷菲所有,且連結至其個人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該電子錢包中111年3月8日、4月7日、5月9日、6月8日、7月5日、8月8日、9月7日、10月6日,都是公司轉泰達幣到我的MAX錢包,其中並不是所有的錢都是我的薪水,5、6萬的都是薪水,不用再扣,其它的20幾萬到30萬元,就是按照公司要求換成新臺幣上繳給被告徐彥詳,由他人親自簽收。
8 被告陳亭伃於警詢及偵訊中之供述及經具結後之證述 1、被告陳亭伃坦承110年1月11日起在址設臺中市○○區市○路000號10樓之A「崇恩物流有限公司」STAR部門從事行政工作,擔任行政副理,工作內容為幫公司付房租、管理費、購買辦公用品、採購軟硬體設備及支付零用金等。
月薪約4萬元,本來是給現金,後來公司會將泰達幣打到個人MAX錢包。
2、被告陳亭伃辯稱:不知道公司在做什麼,大家都叫我們辦公室STAR云云。
被告徐彥詳、張紫紋是主管;
被告徐詩喬負責找辦公室據點;
被告張婉怡、翁婉綺、王廂容都算薪水的,被告黃芷菲是同事,被告林育嘉是打雜、跑腿、打掃環境的。
3、TWd5YwC1sQqdATHEqprZJaxmpJ6Sn7Rh11電子錢包為被告陳亭伃所有,且連結至其個人之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該電子錢包中111年3月8日、4月7日、5月9日、6月8日、7月5日、8月8日、9月7日、10月6日,都是公司轉泰達幣到陳亭伃上開MAX錢包,由虛擬貨幣轉新臺幣之記紀錄除每月薪資5萬餘元外,尚有27至31萬元不等之金錢轉至其上開台新銀行帳戶,領出後係支付公司房租、水電費、零用金等雜支。
4、STAR裡面的人都要幫公司領後上缴回來,通常是被告徐彥詳在群組會通知領錢,領完之後被告徐彥詳會通知指定把錢交給其所指定的人,被告徐彥詳就會在表格上面簽收。
9 被告林育嘉於警詢及偵訊中之供述及經具結後之證述 1、被告林育嘉坦承於110年8月2日起,在址設臺中市○○區市○路000號10樓之A之「崇恩物流有限公司」,然實際為線上博奕公司之管理部門(STAR部門)從事行政工作,擔任行政副理(掛名行政組長),是現已離職之主管ANGEL面試,工作內容為打雜、採購文具用品、登記各部門所需雜項,再把這些品項給被告徐彥詳審核、整理環境。
月薪一開始3萬8,000元,最後4萬6,000元,一開始是領現金,後來改領泰達幣。
2、被告林育嘉進公司時,才知道公司是在做線上博奕,賭博內容有運動、籃球、足球、棒球。
公司有其他部門,我一進公司,這個部門就叫Star,是管理部門;
報表部門的代號是BB;
客戶的代號是KF;
SH是審核部門。
被告徐彥詳下面有報表部門、代理部門;
還有運維,比較偏向電腦工程師,修理軟體,如EXCEL檔案毁損,就會維修,例如其他部門的檔案不小心關掉,就會請運維部門幫忙。
3、被告徐彥詳、張紫紋在集團中負責線上博奕;
被告徐詩喬的工作內容是找辦公室,辦公室要退租,就會去找新的辦公室;
被告張婉怡的工作內容是算考勤、算薪資;
被告翁婉綺、王廂容的工作內容跟被告張婉怡一樣,這3人都跟被告林育嘉一様在崇恩物流上班;
被告黃芷菲是做帳的,被告陳亭伃之工作內容與被告林育嘉相似。
被告徐詩晴是在外面的部門主管,做報表;
被告林沂茹是報表部門的行政;
被告賴玄碧是客服;
被告徐合慶是審核部門。
4、TFMNWaaMpYC1Ed4H1MCeodhMvhJH4rnoCo電子錢包為被告林育嘉所有,且連結至其個人之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該電子錢包中111年3月8日、4月7日、5月9日、6月8日、7月5日、8月8日、9月7日、10月6日,都是公司轉泰達幣到被告林育嘉上開MAX錢包,由虛擬貨幣轉新臺幣之紀錄除每月薪資近5萬元外,尚有28至30萬元不等之金錢轉至其上開銀行帳戶,是老闆轉虛擬貨幣給其等,再叫其等換成現金直接拿給老闆。
5、警詢筆錄附件6第8頁有關附件「2022年-泰達幣人員扣打表」,提及450萬扣打,意思是說每個人每一年有450萬泰達幣轉換成新臺幣的額度,超過450萬元就會被扣稅了,所以每個人除了自己的薪水外,其餘的額度會給公司使用,表格內已使用的扣打就是今年以兌換多少錢,剩餘的扣打就是用450萬扣除的餘額;
警詢筆錄附件6第9-12頁有關附表中各欄位及日期、簽名和相關對話,這些簽名就是我們去幫被告徐彥詳領錢繳給其的時候要簽名以示負責的;
警詢筆錄附件6第11頁JC-J大稱「晚點我會轉一萬U給每個人,換完錢領出來給我」,是被告徐彥詳用我們的帳戶都會叫我們把其轉1萬元泰達幣換成新臺幣繳給他。
2、非供述證據:
編號 證據清單 待證事實 1 雅園新潮訂位資料、層峰國際有限公司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及金流、員工投保資料、張○翔個人戶籍、刑案紀錄、智慧決策分析系統、投保歷程、金流等資料、0000000雅園新潮蒐證影像、溫怡貞等人戶籍、刑案紀錄、智慧決策分析系統資料、000-0000車籍資料 佐證被告徐彥詳、張紫紋為本案博奕集團首腦之事實。
2 區塊鏈及虛擬貨幣帳號個資 佐證被告徐彥詳、張紫紋利用虛擬貨幣洗錢之事實。
3 7月薪資(NANCY)截圖-WP部門、被告徐詩喬等人虛擬貨幣帳號個資、徐詩喬、張婉怡、翁婉綺及王廂容基本資料、戶籍資料、刑案資料 佐證被告徐彥詳、張紫紋利用虛擬貨幣洗錢之事實。
4 1、徐彥詳申設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 2、徐彥詳109年、110年金流資料 3、徐彥詳大額通貨交易明細。
4、徐彥詳電子錢包流向及虛擬幣交易紀錄 5、韓鈞霈警詢筆錄 6、證物編號A8-1通訊軟體Telegram對話截圖(辦公室建構群) 7、【6月】薪資冊問題截圖 8、ZW2-7月考勤紀錄表截圖 9、2022年7月統計表截圖 10、彙整統計各平臺近一年收入總表 11、通訊監察書及通訊監察所得之譯文 被告徐彥詳部分: 1、調閱帳戶交易明細,109年4月起迄今,被告徐彥詳所有中國信託銀行帳戶(000000000000)即開始有以自動存款機持續、多筆存入新臺幣現金之狀況,自109年4月1日起至111年9月20日止,共計現金存入計新臺幣1億1,164萬餘元,經比對金流資料與實際所得顯不相當,有利用現金存入意圖規避警方追緝,以掩飾及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之洗錢狀況。
2、調閱大額通貨交易明細,109年6月起迄今,被告徐彥詳所有中國信託銀行帳戶(000000000000)即開始有大額現金存入之狀況,自109年1月1日起至111年7月21日止,共計現金存入計新臺幣9,552萬1,100元,經比對金流資料與實際所得顯不相當,有利用現金存入意圖規避警方追緝,以掩飾及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之洗錢狀況。
3、集團內部所發送泰達幣教學PPT中記載略以:「Imtoken手機app錢包帳號:為不記名的虛擬貨幣錢包,不受任何監管,只能用以虛擬貨幣轉帳,其用途為各部門的中轉錢包,可以防止政府追溯以及資產分流」等內容,並有被告徐彥詳於幹部群組之對話截圖。
被告徐彥詳指示集團成員註冊電子錢包,藉以防止追溯以及資產分流,顯有意圖掩飾及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而移轉犯罪所得及掩飾、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及去向之洗錢犯意。
4、由電子錢包流向及虛擬幣交易紀錄可見被告徐彥詳於111年2月起,所屬電子錢包地址陸續有自電子錢包地址「TQoEM1HYjPq2wVqFnaJ4NZ6WDgjdvyxRza、TFMjB57xcvTaH2mrtT4sydPKpDBuFBtDhF及TQMqX8dS3rZCbhN9vq8MXNYFjU6ntpJkyF接受泰達幣,並賣出換成新臺幣轉入個人連結金融帳戶之紀錄。
經統計自111年2月起迄今,被告徐彥詳透過Maicoin交易所將虛擬貨幣轉現金進到個人帳戶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計新臺幣472萬75元,顯有利用虛擬貨幣於未在國內交易所註冊之電子錢包地址意圖掩飾及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而移轉犯罪所得及掩飾、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及去向之洗錢行為。
5、111年8月16日警方持111年聲搜字第001261號搜索票搜索前述集團5處據點(資訊機房1處、客服機房2處及報表機房2處)執行搜索,「臺中市○區○○路000號11樓之1 A室」受搜索人韓鈞霈於警詢筆錄坦承賭博犯行,坦承該工作室為博奕公司旗下部門、渠係該工作室現場管理者,由綽號James之人招募加入,負責博奕客服辦公室建設及搬遷、博奕客服端軟硬體建置及維運等工作,並管理分配該公司設備及員工,老闆係James及Coco。
6、承上,搜索點「臺中市○區○○路000號11樓之1 A室」之扣押物編號「A8-1」、扣押物名稱:「Lenovo筆記型電腦」中節錄受搜索人韓鈞霈通訊軟體 Telegram對話截圖(辦公室建構群),內容係向James及Coco報告集團各據點建立狀況對話;
顯示被告徐彥詳及張紫紋為集團之決策者亦為該不法集團首要。
7、承上,節錄檔案「【6月】薪資冊問題」,內顯示James及Coco是最終覆核主管;
節錄檔案「ZW2-7月考勤紀錄表」,內有幹部詢問Coco是否同意成員居家辦公對話;
節錄檔案「2022年7月統計表」,內有主管James簽名字樣及Coco姊、老大等字樣內容。
顯見被告徐彥詳及張紫紋於本博奕集團中居於領導統御地位,具有對旗下成員之實質影響力。
8、經計算本案經營網路賭博簽賭規模及不法獲利,經統計自搜索點「○區○○○路000號00樓00」現場主管徐志維之桌上型電腦所下載之各平臺後臺電子檔案,計算該公司近1年(110年8月1日起至111年8月16日止)經營線上博奕之公司收入總額為人民幣38億6,228萬7,217元(依111年8月16日當日匯率4.4133計算折合新臺幣170億4,543萬2,174.78元),金額非常龐大。
9、據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聲監續字第000638號通訊監察書對被告徐詩喬門號0000000000實施通訊監察,監察發現於111年8月18日16時02分被告徐彥詳持被告徐詩喬門號撥打予搜索點「臺中市○區○○路000號11樓之1 A室」之受搜索人即被告韓鈞霈,內容係欲了解8月16日警方搜索之過程、筆錄訊問內容及帶走何種物證,除討論刪除相關監視器畫面及電腦資料外,並向被告韓鈞霈述說之後應會往向檢察官賭博認罪協商方向走,被告韓鈞霈並向徐彥詳解釋並沒有供出James及Coco真實身分。
由此通話內容顯見被告徐彥詳即為搜索據點所屬集團之首要(James),且為躲避警方監察刻意使用他人(徐詩喬)手機撥打詢問案情並指導後續處置方式。
5 1、張紫紋申設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 2、張紫紋109年、110年金流資料 3、張紫紋大額通貨交易明細。
4、張紫紋電子錢包流向及虛擬幣交易紀錄 5、韓鈞霈警詢筆錄 6、證物編號A8-1通訊軟體Telegram對話截圖(辦公室建構群) 7、【6月】薪資冊問題截圖 8、ZW2-7月考勤紀錄表截圖 9、2022年7月統計表截圖 10、彙整統計各平臺近一年收入總表 11、張紫紋0000000000譯文 被告張紫紋部分: 1.調閱帳戶交易明細,109年8月起迄今,被告張紫紋所有中國信託銀行帳戶(000000000000)即開始有以自動存款機持續、多筆存入新臺幣現金之狀況,自109年8月1日起至111年9月21日止,共計現金存入計新臺幣5,846萬餘元,經比對金流資料與實際所得顯不相當,有利用現金存入意圖規避警方追緝,以掩飾及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之洗錢狀況。
2.調閱大額通貨交易明細,109年12月起迄今,被告張紫紋所有中國信託銀行帳戶(000000000000)即開始有大額現金存入之狀況,自109年1月1日起至111年7月21日止,共計現金存入計新臺幣4,508萬9,200元,經比對金流資料與實際所得顯不相當,有利用現金存入意圖規避警方追緝,以掩飾及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之洗錢狀況。
3.由電子錢包流向及虛擬幣交易紀錄可見被告張紫紋於111年2月起,所屬電子錢包地址陸續有自上開電子錢包地址「TQoEM1HYjPq2wVqFnaJ4NZ6WDgjdvyxRza」、「TFMjB57xcvTaH2mrtT4sydPKpDBuFBtDhF」及「TQMqX8dS3rZCbhN9vq8MXNYFjU6ntpJkyF」接受泰達幣,並賣出換成新臺幣轉入個人連結金融帳戶之紀錄。
經統計自111年2月起迄今被告張紫紋透過虛擬貨幣轉現金進到個人中國信託銀行帳戶(000000000000)計新臺幣565萬1,265元,顯有利用虛擬貨幣於未在國內交易所註冊之電子錢包地址意圖掩飾及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而移轉犯罪所得及掩飾、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及去向之洗錢行為。
4.承上,該帳戶109年6月30日有備註「11樓租押金」支出90,000元、109年6月30日有備註「鄉11F押租金」支出90,000元、109年7月2日有備註「遠東9樓」支出100,000元、109年7月17日有備註「環宇16E租金+」存入98,253元、109年8月17日有備註「亞太雲端大樓租」存入280,000元,顯示該段期間被告張紫紋所有之帳戶負責支應集團支出及各據點之辦公室租金。
5.111年8月16日警方持111年聲搜字第001261號搜索票搜索前述集團5處據點(資訊機房1處、客服機房2處及報表機房2處)執行搜索,「臺中市○區○○路000號11樓之1 A室」受搜索人即被告韓鈞霈於警詢筆錄坦承賭博犯行,坦承該工作室為博奕公司旗下部門、渠係該工作室現場管理者,由綽號James之人招募加入,負責博奕客服辦公室建設及搬遷、博奕客服端軟硬體建置及維運等工作,並管理分配該公司設備及員工,老闆係James及Coco。
6.承上,搜索點「臺中市○區○○路000號11樓之1 A室」之扣押物編號「A8-1」、扣押物名稱:「Lenovo筆記型電腦」中節錄受搜索人韓鈞霈通訊軟體 Telegram對話截圖(辦公室建構群),內容係向James及Coco報告集團各據點建立狀況對話;
顯示James及Coco為集團之決策者亦為該不法集團首要。
7.承上,節錄檔案「【6月】薪資冊問題」,內顯示James及Coco是最終覆核主管;
節錄檔案「ZW2-7月考勤紀錄表」,內有幹部詢問Coco是否同意成員居家辦公對話;
節錄檔案「2022年7月統計表」,內有主管James簽名字樣及Coco姊、老大等字樣內容。
顯見被告徐彥詳及張紫紋於本博奕集團中居於領導統御地位,具有對旗下成員之實質影響力。
8.經計算本案經營網路賭博簽賭規模及不法獲利,經統計自搜索點「○區○○○路000號00樓00」現場主管徐志維之桌上型電腦所下載之各平臺後臺電子檔案,計算該公司近1年(110年8月1日起至111年8月16日止)經營線上博奕之公司收入總額為人民幣38億6,228萬7,217元(依111年8月16日當日匯率4.4133計算折合新臺幣170億4,543萬2,174.78元),金額非常龐大。
9.據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聲監續字第000935號通訊監察書對被告張紫紋實施通訊監察,監察期間發現渠於111年10月14日13時43分致電星展銀行詢問於新加坡開戶事宜;
另於同日13時51分致電環球移民臺灣公司詢問海外資產配置問題,顯見渠有將財產轉移海外跡象。
6 1、徐詩喬電子錢包流向及虛擬幣交易紀錄 2、徐詩喬帳戶(000-000000000000)交易明細 3、7月薪資(NANCY)截圖-WP部門 4、徐詩喬0000000000譯文 5、證物編號A8-1通訊軟體Telegram對話截圖(韓鈞霈與徐詩喬) 被告徐詩喬部分: 1、由電子錢包流向及虛擬幣交易紀錄發現自111年2月起迄今徐詩喬透過虛擬貨幣轉現金進到個人帳戶「萬泰銀行00000000000000」計新臺幣318萬1,929元,與渠實際所得顯不相當,且被告徐彥詳、張紫紋及徐詩喬係有由源頭電子錢包地址直接入款,顯見渠等3人於集團內部之重要性,3人顯有利用虛擬貨幣於未在國內交易所註冊之電子錢包地址意圖掩飾及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而移轉犯罪所得及掩飾、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及去向之洗錢行為。
2、調閱帳戶交易明細,被告徐詩喬名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自110年7月迄今即持續性有多筆商辦租金、管理費、搬遷費用等支出,顯見該段期間被告徐詩喬為該不法博奕集團之庶務會計,為規避警方,遂利用個人上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負責支應集團公務支出及各據點租金、管理費等。
對照警方於111年8月16日持111年聲搜字第001261號搜索票搜索「臺中市○區○○路000號11樓之1 A室」之扣押物編號「A8-1」、扣押物名稱:「Lenovo筆記型電腦」中節錄檔案「7月薪資(NANCY) 」可發現被告徐詩喬(英文名字:Joyce、職稱:行政副理、Max地址: TMjb6eQjHXr3RQ1vWKnMsstDbYqhwX4UcT)為該集團部門(WP)成員,比對上開虛擬貨幣交易後臺登錄之帳號個資發現電子錢包地址皆相符。
3、據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聲監續字第000638號通訊監察書對徐詩喬門號0000000000實施通訊監察,發現監察期間由渠與朋友林○荏對話中可知於111年8月16日警方第一波搜索行動後,相關犯嫌共49人之交保金(每人新臺幣3至5萬元不等)皆由渠前往支付,可見被告徐詩喬居於該集團之關鍵地位。
4、111年8月16日警方持111年聲搜字第001261號搜索票搜索「臺中市○區○○路000號11樓之1 A室」,扣押物編號「A8-1」、扣押物名稱:「Lenovo筆記型電腦」中節錄受搜索人韓鈞霈通訊軟體 Telegram與渠對話截圖,內容述及各據點辦公室建置狀況,顯見被告徐詩喬於集團中之重要性。
7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緩起訴處分書(107年度偵字第31687號、108年度偵字第3785號) 證明被告徐彥詳、張紫紋及徐詩晴於106年至107年間,因經營線上賭博網,賭客為大陸地區民眾,而遭本署查獲,並獲緩起訴處分之事實。
8 111年11月2日搜索之扣押物品目錄。
(詳附表2) 佐證上開全部犯罪事實。
9 111年8月16日於被告徐詩喬住處扣得之押金退回收表(扣案證物編號73) 證明該集團有多處分工據點之事實。
111偵47258 卷三 頁233-235 10 1、111年8月16日於臺中市○區○○路000號11樓之1 A室之資訊機房扣得之筆記型電腦(扣案物編號A8-1)內通訊軟體Telegram對話紀錄截圖(與韓鈞霈) 2、虛擬貨幣交易平臺資料之虛擬貨幣交紀錄、虛擬貨幣轉現金交易(徐詩喬部分) 證明被告徐詩喬犯賭博、洗錢、組織之事實。
111偵47258 卷三 頁269-307 頁311-393 11 1、111年8月16日於臺中市○區○○路000號11樓之1 A室之資訊機房扣得之筆記型電腦(扣案物編號A8-1)內通訊軟體Telegram對話紀錄截圖(與韓鈞霈) 2、虛擬貨幣交易平臺資料之虛擬貨幣交紀錄、虛擬貨幣轉現金交易(張婉怡部分) 證明被告張婉怡犯賭博、洗錢、組織之事實。
111偵47258 卷四 頁63 頁69-77 12 1、111年11月2日於臺中市○○區○○街000巷00號2樓翁婉綺住處扣得之電腦主機1臺、電腦螢幕2臺、手機1支、公司人事班表資料1本。
2、111年8月16日於臺中市○區○○路000號11樓之1 A室之資訊機房扣得之筆記型電腦(扣案物編號A8-1)內通訊軟體Telegram對話紀錄截圖(與韓鈞霈) 3、虛擬貨幣交易平臺資料之虛擬貨幣交紀錄、虛擬貨幣轉現金交易(翁婉綺部分) 證明被告翁婉綺涉犯賭博、洗錢、組織之事實。
111偵47258 卷四 頁163-181 頁285-277 13 1、111年8月16日於臺中市○區○○路000號11樓之1 A室之資訊機房扣得之筆記型電腦(扣案物編號A8-1)內通訊軟體Telegram對話紀錄截圖(與韓鈞霈) 2、虛擬貨幣交易平臺資料之虛擬貨幣交紀錄、虛擬貨幣轉現金交易(王廂容) 證明被告王廂容涉犯賭博、洗錢、組織之事實。
111偵47258 卷四 頁283-293 14 1、111年8月16日於臺中市○區○○路000號11樓之1 A室之資訊機房扣得之筆記型電腦(扣案物編號A8-1)內通訊軟體Telegram對話紀錄截圖(與韓鈞霈) 2、虛擬貨幣交易平臺資料之虛擬貨幣交紀錄、虛擬貨幣轉現金交易(黃芷菲) 證明被告黃芷菲涉犯賭博、洗錢、組織之事實。
112偵1872 卷一 頁341-436 15 1、扣案徐彥詳工作機(編號1-1-3)內通訊軟體WhatsApp對話紀錄(對象:TC_Nora、「JC」群組、「卡卡對決群」群組) 2、扣案張紫紋工作機(編號2-1-1)內內通訊軟體WhatsApp對話紀錄(對象:JC_Nora、「JC」群組、「JC伶運今申請群」群組)) 3、虛擬貨幣交易平臺資料之虛擬貨幣交紀錄、虛擬貨幣轉現金交易(陳亭伃) 證明被告陳亭伃涉犯賭博、洗錢、組織之事實。
112偵1872 卷二 頁237-382 16 1、扣案徐彥詳工作機(編號1-1-3)內通訊軟體WhatsApp對話紀錄(對象:「JC」群組、「TC薪資群」群組) 2、扣案張紫紋工作機(編號2-1-1)內內通訊軟體WhatsApp對話紀錄(對象:JC_Ellie、「JC」群組、「臺轉法人成立群」群組)) 3、虛擬貨幣交易平臺資料之虛擬貨幣交紀錄、虛擬貨幣轉現金交易(林育嘉) 證明被告林育嘉涉犯賭博、洗錢、組織之事實。
112偵1872 卷三 頁91-211 17 扣案徐彥詳手機(扣案證物編號1-1-3)內通訊軟體WhatsApp內對話紀錄 證明被告徐彥詳、張紫紋為博奕集團之主持、操控及經營,並有洗錢行為之事實。
111偵47258 卷六 頁33-285 18 扣案張紫紋手機(扣案證物編號2-1-1)內通訊軟體WhatsApp內對話紀錄 證明被告徐彥詳、張紫紋為博奕集團之主持、操控及經營,並有洗錢行為之事實。
111偵47258 卷二 頁00-00 000偵47258 卷七 頁00-000 000偵47258 卷八 頁000-000 000偵47258 卷九 頁79-119 19 區塊鏈及虛擬貨幣分析平臺彙整金流及被告徐彥詳、張紫紋、徐詩晴、徐合慶、徐詩喬、王廂容、翁婉綺、張婉怡、黃芷菲、陳亭伃、林育嘉等人之虛擬貨幣泰達幣轉現金新臺幣之交易明細紀錄 證明左列被告11人洗錢之事實。
111偵47258 卷九 頁153-163 20 111年8月16日自臺中市○區○○○路000號13樓B5之報表機房BB2現場主管徐志維之桌上型電腦所下載之各平後臺電子檔案 證明本案博奕集團近1年(110年8月1日起至111年8月16日止)經營線上博奕之公司淨收入總額為人民幣38億6,228萬7,217元(依111年8月16日當日匯率4.4133計算折合新臺幣170億4,543萬2,174.78元)之事實。
111偵47258 卷二 頁249-263 ㈡、資訊機房(臺中市○區○○路000號11樓之1 A室,機房代號YW)1、供述證據: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韓鈞霈於警詢及偵訊中之供述及經具結後之證述 1、被告韓鈞霈坦承擔任址設臺中市○區○○路000號11樓之1 A室之網路簽賭網站公司據點之IT部門現場管理者(組長),受雇於Telegram名稱為「James」之人。
「James」及「Coco」是老闆。
2、知道公司是做博奕,工作內容包含辦公室的建置、資訊設備的架設、線上的叫修問題及排除,該資訊機房據點之業務及成員分工如犯罪事實欄所述。
3、都是James指示被告韓鈞霈做賭博的網路設備及資訊提供。
網路工程是被告林聖濱,主要負責網路設備的設定及架白名單的導入設定。
系統部分由被告吳政穎及黃奕銓負責GWS、AWS,這兩者都是雲端的伺服器管理維護,MIS有被告劉洸睿、游凱仲、宋禹翰、Sam、Aaron、Lucifer、Jimmy,MIS就是要做辦公室的主機設定及架設,包含軟體的安裝。
2 被告吳政穎於警詢及偵訊中之供述及經具結後之證述 1、被告吳政穎坦承擔任址設臺中市○區○○路000號11樓之1A室之網路簽賭網站公司據點擔任IT部門系統組工程師,負責權限開通及新增雲端資料夾。
該據點對外名稱是祥益電腦工作室(YW),其負責維護工作室內電腦的硬體、軟體,協助客戶雲端空間的操作,幫客戶在雲端管理資料,協助維護修護復原等工作。
客戶會把他們需要開權限的人名跟密碼透過Telegram給被告吳政穎,然後他們會在Telegram上敘明說帳號是要新增或刪除,其等再將客戶提供的資料上傳到SMART OFFICE的APP中的SH-OA群組,對方就有人會跳出來接收(不是固定的人),他們設定好了之後會告知被告吳政穎,並提供一個文檔(內容寫設定好的帳號密碼、新增完成),其等再把上開文檔用Telegram回傳給客戶。
該據點部門主管是被告韓鈞霈,也是其招募被告吳政穎的。
2、被告吳正穎坦承本身是系統組,負責權限開通及新增雲端資料夾。
被告宋禹翰是MIS組,負責報修跟軟硬體的維護。
被告林聖濱是網路工程師,只要有關網路的部分都是他負責。
被告游凱仲是MIS組,負責報修跟軟硬體的維護。
被告黃奕銓是系統組,負責權限開通及新增雲端資料夾。
被告劉洸睿是MIS組,負責報修跟軟硬體的維護,被告韓鈞霈是我們主管,負責所有內部管理的大小事項。
3 被告宋禹翰於警詢及偵訊中之供述及經具結後之證述 1、被告宋禹翰坦承擔任址設臺中市○區○○路000號11樓之1A室之網路簽賭網站公司據點擔任負責機房內的電腦,負責機臺維護,於109年4月開始加入公司工作的。
2、該據點部門主管是被告韓鈞霈,管理系統的是ARTHUR即被告吳政穎、ALLEN即被告黄奕銓,BENSON即被告林聖濱負責防火牆、路由器、白名單等,KEN即被告游凱仲、RE即被告劉洸睿跟被告宋禹翰和一樣是MIS。
4 被告林聖濱於警詢及偵訊中之供述及經具結後之證述 1、被告林聖濱坦承擔任址設臺中市○區○○路000號11樓之1A室之網路簽賭網站公司據點擔任IT部門系統組工程師,協助客戶設置防火牆、設定白名單網站、路由器舆wifi、負責負責網路方面給客戶網路設備安裝及架設等工作,於110年7、8月間到職。
2、由被告韓鈞霈(Alan)指派其等工作,會發薪水給我們,看我們工作進度,監督工作狀況。
被告吳政穎(Arthur)是系統工程,負責GOOGLE雲端共享資料夾權限設定。
被告黃奕銓(Allen)也是系統組的,跟被告吳政穎(Arthur)一起工作。
被告游凱仲(KEN)、被告劉洸睿(RE)、被告宋禹翰(HANK)均負責機器維修,幫客戶安裝電腦、線上維護、安裝軟體、故障排除,都是MIS組。
每位成員都有加入「運維未來紀錄簿群組」,讀訊息跟回應。
3、臺中市○○區○○路0段00號4樓之3、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號5樓之5、臺中市○區○○○道0段000號7樓之1、臺中市○區○○○路000號3樓5都是其等之客戶端。
建置設備時會去一次,會安裝電腦,其他大多是遠端維修,客戶反應跟網路設備、主機等。
5 被告游凱仲於警詢及偵訊中之供述及經具結後之證述 1、被告游凱仲坦承擔任址設臺中市○區○○路000號11樓之1A室之網路簽賭網站公司據點擔任IT部門系統組工程師,於110年7、8月開始加入公司工作,薪水約4萬元,主要是負責軟體設定及硬體維護。
被告林聖濱負責管理網路運作。
被告吳政穎及被告黃奕銓負責網路雲端硬碟權限開通。
軟體設定、硬體維護都是由被告宋禹翰、劉洸睿及游凱仲等3人負責。
2、該據點部門主管是Alan即被告韓鈞霈,會在群組分配工作內容。
也負責管控硬體,會指派工作內容,也會發薪水,一開始是發現金,之後發泰達幣,被告吳政穎(Arthur)、被告黃奕銓(Allen)是系統組,做系統還原。
被告林聖濱(Benson)負責網路,客戶反應網路比較慢,就由被告林聖濱處理,也會幫忙設定防火牆、路由器、WIFI。
被告宋禹翰(HANK)、劉光睿(RE)工作內容跟其相同,都是MIS組,負責電腦保養、電腦維修。
3、臺中市○○區○○路0段00號4樓之3、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號5樓之5、臺中市○區○○○道0段000號7樓之1、臺中市○區○○○路000號3樓5都是其等客戶端,有問題時都會去,不管實際到場或遠端。
6 被告黃奕銓於警詢及偵訊中之供述及經具結後之證述 1、被告黃奕銓坦承擔任址設臺中市○區○○路000號11樓之1A室之網路簽賭網站公司IT部門系統組工程師,部門名稱為「YW運維」,於000年0月間是負責去客戶那安裝電腦、電腦架設,之後處理顧客的電腦故障、維修問題、帳號管理,111年開始有Google雲端,顧客會丟檔案進入雲端硬碟,其負責管理帳號、密碼、連線問題、救援檔案;
處理一般雜事、IT一般處理。
2、代號BB、SH、CS、ZW(犯罪事實欄B、C、D、E點)都是客戶,均請其等維修設備、設定網路,被告黃奕銓均去過上開地點。
3、被告吳政穎跟被告黃奕銓的工作內容差不多;
被告宋禹翰負責MIS、電腦問題、排除疑難雜症;
被告林聖濱負責網路的部份;
被告游凱仲、劉洸睿負責MIS的東西;
被告韓鈞霈是主管,負責指派工作、發薪水。
7 被告劉洸睿於警詢及偵訊中之供述及經具結後之證述 1、被告劉洸睿坦承擔任址設臺中市○區○○路000號11樓之1A室之網路簽賭網站公司據點擔任IT部門系統組工程師,於111年2、3月加入公司,負責軟體 (工作軟體OFFICE、聊天軟體Telegram、what app、PORT SIP SOFTPHONE)的軟體安裝及故障排除,使用電腦紀錄帳號及密碼,登入後可以看到很多的客戶群組,在群組中客戶反應故障(如無法登入、Office授權有誤、需要安全軟體等問題),就直接在客戶群組中回應該客戶,客戶就會主動打出他的遠端ID,可以從遠端直接幫他處理問題,處理好之後,就會在客戶群組中直接回應已完成,若客戶反應的是其不能處理的範圍內的問題(例如網路斷線等),就會截圖傳送到運維未來紀錄簿的工作群組內,請專責工程師處理,處理好之後由其或該工程師回覆客戶,若客戶反應問題,太久沒有工程師處理,主管即被告韓鈞霈就會在運維未來紀錄簿的工作群組跟大家說優先處理該客戶,或直接走過來找工程師處理。
2、公司的現場管理者是Alan即被告韓鈞霈,負責分派工作。
被告宋禹翰、游凱仲從事軟體安裝,被告林聖濱是網路工程師、網路運作管理者,被告吳政穎及黃奕銓兩個人是系統工程師、網路雲端硬碟權限管理者,其等都是幫賭博網站客服處理資訊設備的工作。
2、非供述證據:
編號 證據清單 待證事實 1 111年8月16日在本機房扣案之螢幕、筆記型電腦、電腦主機、手機、FORTIGATE-60E、NAS硬碟、監視器主機、黃奕銓工作證門禁卡、7月薪資袋等物品(詳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 證明該據點為本案博奕集團之資訊機房且萬博集團係從事線上博奕之事實。
111偵36087 卷一 頁253-267 2 TC白名單彙整、辦公室白名單網站、APP白名單、白名單網頁連線畫面、辦公室白名單網站 證明該據點為本案博奕集團之資訊機房且萬博集團係從事線上博奕之事實。
111偵36087 卷一 頁169-185 3 現場雲端硬碟資料夾截圖及列印資料 證明該據點為萬博集團之資訊機房且萬博集團係從事線上博奕之事實。
111偵36087 卷一 頁187-213 4 扣案手機畫面截圖 證明該據點為萬博集團之資訊機房且萬博集團係從事線上博奕之事實。
111偵36087 卷一 頁215-221 5 111年8月16日自臺中市○區○○路000號11樓之1 A室之資訊機房扣得之宋禹翰手機截圖 該博奕集團有多處分工據點之事實。
111偵47258 卷三 頁33-285 ㈢、代理客服機房(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4樓之3,機房代號DL-NLD):
1、供述證據: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溫怡貞於警詢及偵訊中之供述及經具結後之證述 1、被告溫怡貞坦承擔任址設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4樓之3之網路簽賭網站(網站名稱是NLD、VS、GB、GG、LG、哈希等,簽賭項目有體育、電競、棋牌、電子遊戲等)公司據點(對外稱晶鑽科技公司,實為博奕網站客服部門)現場管理人即該部門主管,並承租該址場地及申辦網路,月薪5萬元,沒有獎金抽紅。
薪水公司是以虛擬貨幣泰達幣支付,於109年7月開始加入公司工作的。
2、被告溫怡貞之工作內容為管理該據點員工及解決他們無法解決的問題,該據點分為客服、大數據統計(統計博奕網站下注詳細數據、新註冊客戶人數)及招商,被告歐礎豪、鄭儀芳是組長,被告陳志誠、李念純、張瑜庭、潘宜怜、林程穎、郭瑄瑜都是員工。
如果客戶有問題會透過該網站跟通訊軟體Telegram跟其等聯絡,其等會給他們答覆。
公司都是招攬大陸地區的民眾簽賭。
3、公司是用通訊軟體Telegram跟Whatsapp聯絡,公司部門是用Whatsapp聯繫,群組名稱是「必看公事大群」。
使用之電腦、網路等設備故障時,是用通訊軟體「OA」回報設備問題,公司的人就會遠端其等電腦操作。
2 被告歐礎豪於警詢及偵訊中之供述及經具結後之證述 1、被告歐礎豪坦承擔任址設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4樓之3之網路簽賭網站公司據點擔任代理客服組(接待組)組長,工作內容是每月結算簽賭網站的傭金,並將統計完成的報表透過通訊軟體Whatsapp以暱稱WOODY傳給公司報表組,現場負責人是Wen即被告溫怡貞。
薪水約5萬元,另有加給約8,000元,是於111年4月開始加入公司工作的,加入公司時就知道是做網路簽賭,公司都是招攬大陸地區民眾簽賭。
2、NOVIA即被告張瑜庭、IVERSON即被告陳志誠是作代理客服,其等是接待組,就是解決代理遇到的問題,很少會接觸到一般會員,除非是線上客服回覆太慢或無法解決問題,一般會員才有可能會找其等。
CHING即被告林程穎是負責做數據,其會製作並更新每天網站輸赢數據的檔案。
ORLI即被告郭瑄瑜是行政人員,負責採購辦公室物品。
CLARA即被告鄭儀芳與歐礎豪都是組長,也有負責數據組的工作,WEN即被告溫怡貞是現場負責人。
GIN即被告潘宜怜與Darren即被告李念純工作內容一樣(招商組),找代理加入後臺,代理主要是賺傭金(代理會有自己的連結,代理找到客人後,客人就用該連結加入會員,加入後就會掛在該代理下線,若代理的線玩遊戲輸錢,代理就可以拿到傭金,有一定計算公式。
),被告歐礎豪就是負責計算傭金。
3、公司經營之賭博網站有很多,主要是體育,每個人負責網站不一樣,被告歐礎豪是負責VS(極速)網站。
賭博網站會員是大陸地區人民,沒有臺灣地區人民。
因為網站要加入會員名制,要有大陸地區的手機與銀行卡。
4、賭博網站會員入金方式是在網站上面選擇要支付寶、微信、虛擬貨幣或銀行轉帳。
出金流程就是按了以後,財務就會出。
5、有帳號密碼可以登入賭博網站後臺,其登入後可以看到會員資料,包括姓名,但手機號碼會有遮掩,姓名也會遮掩,銀行卡也無法看到全部,但可以看到所有會員下注情形,包括玩了什麼遊戲,還有赢或輸。
被告李念純可以看到的臺跟被告歐礎豪可以看到的不一樣,因為其等工作不一樣。
3 被告陳志誠於警詢及偵訊中之供述及經具結後之證述 1、被告陳志誠坦承擔任址設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4樓之3之網路簽賭網站公司據點之代理客服人員之工作,111年3月底加入,薪水4萬1000元,收虛擬幣泰達幣。
工作內容是玩博奕網站的客人會丟使用APP跟網站的問題,讓其等協助查詢資料,客人反映問題時,就用軟件對接相關的群組反應,處理之後再回報給客人。
其操作「勝利」之後臺,遊戲種類蠻多樣的,例如有真人、彩票、體育(足球、籃球簽賭)。
2、Wen即被告溫怡貞跟Woody即被告歐礎豪是同一個階級的,被告歐礎豪是組長,有問題就會去問被告歐礎豪,Novia即被告張瑜庭是跟其做一樣的工作內容,進來公司時有說不能跟其他同事透露工作內容。
3、有一個對接的群組,是用其等英文名字去設定帳密,資訊管理部提供的帳號密碼,係作為登入博奕網站用。
可以從後臺查詢客人資料,可以看到客人下注的輸贏跟注單。
每個人的帳號密碼均不相同。
4 被告李念純於警詢及偵訊中之供述及經具結後之證述 1、被告李念純坦承擔任址設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4樓之3之網路簽賭網站公司擔任招商組員工,內容主要是推廣賭博網站,會到大陸地區常用體育論壇、推特、微博和小飛機,會PO某某遊戲後臺有哪些福利獎金,招商是招代理,就是代理其等後臺的人,推廣文案其會留下通訊軟體帳號,有興趣的加入,會與其聯繫,其是窗口,之後其會發遊戲後臺結讓對方註冊代理帳號,代理工作是找下線。
每天上班都會將簽賭網站的連結發廣告至各通訊軟體(QQ、Telegram、推特、Skype)中讓客人點選並進行遊戲,如果遊戲中有問題就會找公司的接待組之代理客服人員之工作。
其底薪3萬元,加上業績獎金最高會到4萬4,000元,是於110年12月開始加入公司工作的,加入這個網路簽賭公司工作後,才知道這是在召募客人加入賭博網站網路簽賭之公司,公司都是招攬大陸地區的民眾簽賭。
2、NOVIA即被告張瑜庭、IVERSON即被告陳志誠是作代理客服,其等是接待組,就是解決代理遇到的問題,很少會接觸到一般會員,除非是線上客服回得太慢或無法解決問題,一般會員才有可能會找其等。
CHING即被告林程穎是負責做數據,會製作並更新每天網站輸赢數據的檔案。
ORLI即被告郭瑄瑜是行政人員,負責採購辦公室物品。
CLARA即被告鄭儀芳與被告歐礎豪都是組長,做的事情差不多,鄭被告儀芳也有負責數據組的工作,WEN即被告溫怡貞是現場負責人,GIN即被告潘宜怜與李念純也都是招商組。
3、公司經營之賭博網站有很多,主要是體育,會員都是大陸地區的客人。
4、其只能看到自己的代理臺,登入後可以看到註冊在該條線下的帳號、註冊日期。
5 被告鄭儀芳於警詢及偵訊中之供述及經具結後之證述 1、被告鄭儀芳坦承擔任址設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4樓之3之網路簽賭網站公司據點擔任數據組組長,110年12月初開始上班,月薪4萬出,一開始領現金,公司交給被告溫怡貞分配給大家,111年3月起改以支付泰達幣的方式付薪水。
2、該機房分成數據組、招商組及客服組,現場管理人辦公室組長是被告溫怡貞。
數據組有被告鄭儀芳(組長)、林程穎,客服組有被告歐礎豪、陳志誠、張瑜庭,行政是被告郭瑄瑜,招商組被告李念純、潘宜怜。
招商組會找會員來後臺簽賭下注,公司有三個後臺:樂動、佳博、勝利。
客服組要負責幫會員解決問題,就是做客服的工作。
數據組的工作就是每日從博奕平臺後端下載各項大數據(例如博奕後臺的會員名單、投注額、提款額、儲值及各項賭博遊戲的大數據分析等),整理成 EXCEL 報表後再以通訊軟體發給公司招商團隊。
4、前有一位同事負責從臺抓大數據,後來他離職就把官網後臺的帳密交接給被告鄭儀芳跟林程穎,兩人是共用同一組帳密。
傳檔案是用WhatsApp,但公司還有一個給數據組用的Telegram群組,公司的人會透過這個群組跟數據組對數據。
6 被告張瑜庭於警詢及偵訊中之供述及經具結後之證述 1、被告張瑜庭坦承擔任址設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4樓之3之網路簽賭網站公司據點之代理客服人員之工作,薪水相當新臺幣3萬2000元(領泰達幣泰達幣)。
於110年11月開始加入公司工作,擔任文字客服專員,工作内容是在公司的在線系統上以文字回覆代理的問題,代理可以透過博奕公司的官網進到公司的在線系統聯繫。
代理的意思是成員去開發會員來其等網站進行遊戲。
代理會將會員遇到的問題,例如網頁打不開、代理的推廣連結壞掉,代理透過在線系統詢問其等,其等再以文字方式回覆代理相關問題。
因為會員要透過代理的推廣連結才可以註冊到該代理的線下。
公司代理與會員都是大陸人。
2、被告溫怡貞(Wen)是最大主管,被告歐礎豪(Woody)是接待組組長,被告鄭儀芳(Clara)是數據組組長,被告陳志誠(Iverson)、被告張瑜庭是接待組組員,被告郭瑄瑜(Orli)是行政人員、被告林程穎(Ching)是數據組組員、被告李念純(Darren)、被告潘宜怜(Gin) 是招商組組員,負責找人來成為公司的代理,他們找到代理時要提供帳號給其等,其等協助開通帳號,成為公司代理,使用公司的代理臺。
7 被告潘宜怜於警詢及偵訊中之供述及經具結後之證述 1、被告潘宜伶坦承擔任址設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4樓之3之網路簽賭網站公司據點之招商人員,於111年7月25日始加入公司工作,薪水相當於新臺幣4萬元的泰達幣。
2、Wen即被告溫怡貞是主管,Woody即被告歐礎豪是組長,被告張瑜庭是客服,被告李念純也是招商組。
3、招商組工作內容是把文字美化丢給另外一位對接的人讓其去發布這些文字。
登入賭博網站臺的帳號密碼是公司配發的,大家一起用,文字美化的來源是共同的雲端資料夾,裡面有一個文案的記事本,從裡面抓出來的內容(8月招代理、高額分紅、首存獎勵、遊戲應有盡有、全網最高扶持代理、招商返傭55%)是在講招遊戲代理,是被告李念純提供文案放在該記事本裡面,其就會將文案文字美化後提供給另外一個對接的人。
8 被告林程穎於警詢及偵訊中之供述及經具結後之證述 1、被告林程穎坦承擔任址設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4樓之3之網路簽賭網站公司據點擔任數據組專員,負責數據整理等工作,工作內容是從簽賭網站臺下載數據,再進行數據的分類,薪水折合約新臺幣4萬000元,公司是以虛擬貨幣泰達幣支付。
經由被告溫怡貞(Wen)招募面試,於111年5月1日開始加入公司工作。
2、機房現場負責人即被告溫怡貞,該機房有接待組(組長即被告歐礎豪、被告陳志誠、張瑜庭)、被告郭瑄瑜為行政、數據組(組長即被告鄭儀芳、被告林程穎)、招商組(被告李念純、被告潘宜怜)。
3、被告林程穎負責數據整理,從博奕平臺後端下載輸贏報表、活躍會員跟交易明細後,分類各個直播後臺的數據。
數據組人員共用同一組帳號密碼。
9 被告郭瑄瑜於警詢及偵訊中之供述及經具結後之證述 1、被告郭瑄瑜坦承擔任址設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4樓之3之網路簽賭網站公司據點之代理客服人員之工作,於111年1月初加入,薪水新臺幣3萬2000元,111年3月改發虛擬貨幣泰達幣。
擔任行政人員,工作性質是看監視器畫面跟人員的出勤跟辦公室民生用品的採購。
加入這個網路簽賭公司工作後,才知道這是在召募客人加入賭博網站網路簽賭之公司。
2、被告溫怡貞、被告歐礎豪是組長。
2、非供述證據:
編號 證據清單 待證事實 1 111年8月16日在本機房扣案之主機、手機、人事資料、監視器主機、閘道器FORTIGATE-60E、交換器CISCO等物品共119項(詳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 證明該據點為萬博集團之客服機房且萬博集團係從事線上博奕之事實。
111偵39301 卷三 頁181-197 2 被告溫怡貞辦公座位之工作電腦內資料截圖(代理官網臺、帳號密碼、GreatGaming推薦獎金、代理傭金報表、傭金結算報表、代理商業務獎金計畫書、公司員工班表、公司員工申請休假表等) 證明該據點為萬博集團之客服機房且萬博集團係從事線上博奕之事實。
111偵36085 卷一 頁65-263 3 被告歐礎豪辦公座位之工作電腦、手機內資料截圖(代理資料、DL-NLD-NDL行政資料夾、員工薪資、代理傭金等;
「行政大群」群組、「VN代理傭金派發」群組、「DM-TG群業務對接急召」群組等) 證明該據點為萬博集團之客服機房且萬博集團係從事線上博奕之事實。
111偵36085 卷二 頁38-44 4 現場監視器影像截圖 證證明該據點為萬博集團之客服機房且萬博集團係從事線上博奕之事實。
111偵36085 卷二 頁45 5 被告李念純辦公座位之工作電腦內資料截圖(「世界盃代理招商」群組、「VS/NLD/GB-代理部招商對接群」群組、推特個人招商帳戶、推特招商內容、班表;
帳密表等) 證明該據點為萬博集團之客服機房且萬博集團係從事線上博奕之事實。
111偵36085 卷二 頁73-87 6 被告陳志誠辦公座位之工作電腦內資料截圖(VS值班帳號表、「Vs質檢」群組、「**必看**公事大群」群組、「NLD代理王者對接群」群組等) 證明該據點為萬博集團之客服機房且萬博集團係從事線上博奕之事實。
111偵36085 卷二 頁147-168 7 被告鄭儀芳辦公座位之工作電腦內資料截圖(「PHGG_代理&報表溝通群」群組、每日活躍會員報表、傭金結算報表、代理事宜紀錄、每日交易明細報表等) 證明該據點為萬博集團之客服機房且萬博集團係從事線上博奕之事實。
111偵36085 卷二 頁221-259 8 被告張庭瑜辦公座位之工作電腦內資料截圖(帳號密碼、「Deleted Account」群組等) 證明該據點為萬博集團之客服機房且萬博集團係從事線上博奕之事實。
111偵36085 卷三 頁39-49 9 被告潘宜怜辦公座位之工作電腦內資料截圖(文案檔案、「VS/NLD/GB-代理部招商對接群」群組等) 證明該據點為萬博集團之客服機房且萬博集團係從事線上博奕之事實。
111偵36085 卷三 頁87-91 10 被告林程穎辦公座位之工作電腦內資料截圖(「GB每日數據報表、臺管理系統、活躍會員報表、每天輸贏等) 證明該據點為萬博集團之客服機房且萬博集團係從事線上博奕之事實。
111偵36085 卷三 頁149-159 11 被告郭瑄瑜辦公座位之工作電腦內資料截圖(DL-NLD-NDL行政資料夾、「**必看**公事大群」」群組、「行政大群」群組、「TC_日常用品採購群」群組、TC-DLNLD特休使用登記表等) 證明該據點為萬博集團之客服機房且萬博集團係從事線上博奕之事實。
111偵36085 卷三 頁209-231 ㈣、代理客服機房(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號5樓之5,機房代號DL-MX)
1、供述證據: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劉品君於警詢及偵訊中之供述及經具結後之證述 1、被告劉品君擔任址設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號5樓之5(新都心大樓)之網路簽賭網站公司據點之代理客服人員工作,該公司據點名稱為魔力數據工作室,工作地點以其名義承租,該處網路為其申辦。
薪水約新臺幣4萬5000元或4萬6000元,是以虛擬貨幣泰達幣支付,於111年1月初到職,職稱是組長,是查獲地點的管理人,工作內容會透過WHATSAPP軟體要求員工做博奕代理的客服。
賭博網站名稱MX,萬博就是MX。
2、此據點工作之人主要是被告劉品君、梁富荏、蔡昀筑、陳佑陞4人為主,工作項目是回覆賭博網站客戶問題,及上面派給組長即被告林品君的工作再轉配給其他人做。
基本上接觸對象是代理,不會接觸到個別會員,代理就像是推銷員,他會找人來賭博網站玩。
若代理找到有興趣的客人,代理會給對方網址。
代理的問題像APP為何無法下載,或薪資報表錯誤,其等要做的事情就是移交給上面,讓上面去修,其再跟代理說修好了。
平常工作有一個賭博網站臺可以登入,但權限很低,只能看到代理的註冊姓名與帳號,還有確定代理的代號是否正常,有沒有被註銷。
3、據點租金、日常開銷都是透過TELEGRAM,回報給暱稱ELLIE之公司行政人員,她會訂好並寄到公司。
2 被告蔡昀筑於警詢及偵訊中之供述及經具結後之證述 1、被告蔡昀筑擔任址設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號5樓之5(新都心大樓)之網路簽賭網站公司據點之代理客服人員工作,該公司據點名稱為魔力數據工作室,於110年11月1日到職,薪水4萬1000元至4萬9000元,工作內容是幫專員檢查回覆對話有無錯誤,製作報表,別的部門給的資料、數據,就複製貼上誠簡報回傳給他們。
公司簽賭的賭博網站是萬博體育跟OG東方,賭博模式應該是體育、真人。
代理會招會員,其等主要回覆代理問題。
2、被告劉品君是主管,負責代理部門大小事情;
被告梁富荏、陳佑陞的工作也是接待代理的客服。
客服人員負責內容:回答代理一些問題,代理可能會問這個月是否會領到傭金,也會審核代理。
審核好之後就會開通代理的帳號,也會幫忙查詢會員有無註冊成為代理的下線,也把簽賭網站上的介紹給代理。
還會幫忙轉會員,若線下會員註冊在官網,可以幫忙轉會員到代理線下。
臺帳密是帳號部門的人給的,看代理的資訊有無正確、傭金跟比例。
報表部分,其他部門會提供一些主要的數據,如開通多少代理、從哪個管道來的,做完後交給別的部門。
3 被告梁富荏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及經具結後之證述 1、被告梁富荏擔任址設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號5樓之5(新都心大樓)之網路簽賭網站公司據點之代理客服人員工作,該公司據點名稱為魔力數據工作室,由被告劉品君面試,於111年3月28日到職,薪水3萬8000元至4萬元,薪水公司是以虛擬貨幣泰達幣支付,工作內容是處理賭博網站的代理業務,擔任客服人員,負責排除問題。
公司簽賭的賭博網站是萬博體育跟OG東方網站,都是招攬大陸地區的民眾。
2、被告劉品君是現場幹部;
上面還有一個叫「James」的人;
被告陳佑陞、蔡昀筑的工作內容都是處理代理業務。
就是網站客服,有客人有問題的話可以幫忙處理,如幫忙查看會員這個月的傭金有多少,若下線會員有輸錢的話,會詢問其等可以抽得多少傭金。
在網站臺查詢代理相關資料,查看代理線下會員有幾人、有誰、傭金可以獲得多少,臺帳密是被告劉品君給的。
4 被告陳佑陞於警詢及偵訊中之供述及經具結後之證述 1、被告陳佑陞擔任址設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號5樓之5(新都心大樓)之網路簽賭網站公司據點之代理客服人員工作,該公司據點名稱為魔力數據工作室,於111年1月到職,薪水3萬4000元。
工作內容是負責回答賭博網站的代理問題。
公司簽賭的賭博網站是萬博體育、OG東方。
2、被告劉品君是主管,負責上面交代下來的工作,再分配給成元;
被告梁富荏是負責OG東方網站客服部分;
被告蔡昀筑跟陳佑陞一樣是客服人員,是接代理部分,代理會自行找會員,會員再到遊戲網站上註冊、下注。
其等只是負責代理部分,會員那部分不是歸我們管,是負責審核代理,若代理要加入的話,會由我們進行審核,審核完後,代理就可以去找會員到賭博網站下。
客服人員負責內容就是代理審核部分,也會幫忙查詢會員有無註冊成為代理的下線,把簽賭網站上的活動介紹給代理。
網站臺有帳密,在網路臺查詢代理線下會員、代理的傭金金額。
2、非供述證據:
編號 證據清單 待證事實 1 111年8月16日在本機房扣案之電腦主機14臺、手機51支、監視器主機2臺、Wi-Fi分享器1臺、網路交換機2臺等物品(詳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 證明該據點為萬博集團之客服機房且萬博集團係從事線上博奕之事實。
111偵36154 卷一 頁45-71 2 被告劉品君辦公座位之工作電腦內資料截圖(OG東方臺管理系統統計帳冊等) 證明該據點為萬博集團之客服機房且萬博集團係從事線上博奕之事實。
111偵36154 卷一 頁75-91 ㈤、報表機房(臺中市○區○○○道0段000號7樓之1,機房代號BB1):
1、供述證據: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徐詩晴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及經具結後之證述 1、被告徐詩晴擔任MX集團(萬博集團)之員工,管理臺中市○區○○○道0段000號7樓之1(報表機房BB1)及臺中市○區○○○路000號13樓B5之(報表機房BB2)二處報表機房,負責庶務處理、與菲律賓之博奕公司聯繫,取得線上博奕之相關數據交由報表部門各機房成員核對,讓每日報表都要如期完成,一開始工作時還有請被告徐詩晴面試員工,名單是對接窗口給的,會跟來面試的人直白的講是幫博奕公司核對他們的數據報表,目前報表機房只有行政即被告林沂茹是其面試進來的,後來就由被告林沂茹負責面試,公司庶務的事情被告林沂茹也會問被告徐詩晴的意見。
2、菲律賓那邊把數據傳給其等,由組員去做數據,只有組員數據跟菲律賓對接有問題時才會找我們幫忙聯絡,每個機房現場有組長現場負責,當天看誰上班,那個時段就是由誰負責。
3、被告徐詩晴當初剛加入是月薪新臺幣5萬元,後來到警方查獲前已經調整為7萬元,是用泰達幣發放的。
薪水包含所有津貼補助,所以才會到達12萬6,558元。
薪水轉到被告徐詩晴電子錢包位址TTqqWxjfhgcB6z7mUKhzBZwHUmzv1D4pei,連結被告徐詩晴的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4、被告徐詩晴就(個人電子錢包(TTqqWxjfhgcB6z7mUKhzBZwHUmzv1D4pei)交易資料於111年9月13虛擬貨幣轉現金進入被告徐詩晴個人帳戶(000000000000)共計99萬9,985元(後於同年9月15日現金提領131萬元)、同年10月11虛擬貨幣轉現金進入徐詩晴個人帳戶共計79萬8,508元(後於同年10月13匯至000-000000000000帳戶79萬8,508元),此金額明顯異於被告徐詩晴每月薪資) 是被告徐彥詳轉帳給被告徐詩晴,請被告徐詩晴領出來的。
5、被告徐詩晴有在111年8月16日扣案之紅米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機背後貼有「NLD02」)所安裝之「Telegram」通訊軟體裡之「TC_BB公務群」、「NLD后臺和三方核對不上數據」群組、「MX-OG-NLD-VS-GB-VN-GG報表對帳」群組裡,其代號為Summer,其工作就是幫他們找到對接窗口人員,若業務人員把報表丟到群組內,對接窗口都無人回應時,辦公室的組長就會請被告徐詩晴趕緊協助聯繫。
6、被告徐詩晴有在111年8月16日扣案之紅米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機背後貼有「TC_BB03」)所安裝之「Telegram」通訊軟體裡之「TW-MX數據對接」群組,其代號為Summer。
7、被告徐詩晴坦承其有在111年8月16日扣案之紅米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所安裝之「WhatsAPP」通訊軟體裡之「MX-代理傭金對接群【重要】」群組、,其代號為Summer。
8、被告徐詩晴坦承其有在111年8月16日扣案之iPhone8plus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所安裝之「WhatsAPP」通訊軟體裡之「報表組核心」群組,其代號為Summer。
9、被告徐詩晴供稱111年8月16日於搜索點「臺中市○區○○路000號11樓之1 A室」之扣押物編號「A8-1」、扣押物名稱:「Lenovo筆記型電腦」中節錄檔案【BB-7月考勤紀錄表】,內有TC出勤異動群之被告徐詩晴與主管對話截圖,其中懇請主管同意中,2位主管「@jj00000」是徐彥詳、「@C_000000」是張紫紋。
James是被告徐彥詳、Coco是被告張紫紋、MINI是被告林沂茹。
2 被告林沂茹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及經具結後之證述 1、被告林沂茹自109年9月17日起在對外稱TCBB之博奕公司任職,管理臺中市○區○○○路000號13樓B5(報表機房)及管理臺中市○區○○○道0段000號7樓之1(報表機房BB1)及臺中市○區○○○路000號13樓B5之(報表機房BB2)二處報表機房,負責行政總務事務,就是負責發薪及面試(告知工作內容、休假、福利制度),公司名稱對外都是稱TCBB。
被告林沂茹是主管即被告徐詩晴面試進來的,知道公司從事博奕相關業務,主管徐詩晴有說過賭博、金流的部分都不在這邊,都在境外。
2、被告林沂茹薪水約4萬5,000元,一開始發現金,是被告徐詩晴拿錢給被告林沂茹,由被告林沂茹轉發給同事,111年3月左右起,變成發泰達幣虛擬貨幣,被告林沂茹不再發薪水,公司直接匯到Max交易所員工的錢包地址。
3、公司有一個飛機群組(Telegram)「行政群」,員工領薪有問題會在該群組提問,通常都是Joyce即被告徐詩喬回答其問題,大部分都是被告徐詩喬或Siang即被告王廂容對接。
3 被告夏嘉雨於警詢及偵訊中之供述及經具結後之證述 1、被告夏嘉雨擔任址設臺中市○區○○○道0段000號7樓之1之網路簽賭網站公司據點(博奕報表部門)員工,於109年5月到職,由MOLLY(已離職)面試,月薪約5萬元,一開始是領現金,後來改領虛擬貨幣泰達幣,於111年8月中離職。
其擔任報表組組長,對接菲律賓的組長,負責指派業務給工作室的員工,菲律賓的單位會跟其等說要操作的業務內容,等其他人操作完畢後其再回報給菲律賓。
工作內容為核對線上博奕臺及菲律賓據點的財務的二方數據。
其等會使用WHATSAPP通訊軟體,菲律賓方會提供銀行卡的財務明細,若是2個人互相轉帳,我就是去核對一方有無轉出、一方有無收到。
菲律賓方會給明細,如果核對不上,其等會再向網銀查詢。
可能是因為怕有誤差,其等這邊再做複核 2、報表組還有另一個組長是被告黃沛婕,做的工作跟其一樣,2人會互相支援,各自有約10位組員。
其他組員就是做核對財務數據,核對金流即玩線上博奕的人匯入的款項。
其管領的有被告王御瑋、林謙益、李航宇、楊昀真、李庭岳、AMBER、BEN、YANG、VIC等人。
4 被告林桓宇於警詢及偵訊中之供述及經具結後之證述 1、被告林桓宇擔任址設臺中市○區○○○道0段000號7樓之1之網路簽賭網站公司據點員工,於110年7月1日到職,月薪4萬5000元,原本領現金,111年3月開始改領泰達幣。
主要工作是取得博奕網站MX(萬博)跟NLD(新樂動)之臺網站下載數據報表後,撰寫程式以便快速對帳,報表內容有存款、提款、派彩、返水紅利、餘額等。
工作上對接的群組是公務電腦上安裝的「SMARTOFFICE」通訊軟體(群組名稱「報表部門群」),專員有需求會傳數據給林桓宇,由其撰寫程式。
2、其是由被告林沂茹電話通知面試,面試主管是被告徐詩晴,由被告林沂茹講工作內容(撰寫加速複製貼上步驟之程式,讓專員處理博奕網站臺下載數據的速度加快)。
3、該據點最高層是被告徐詩晴(負責指示組長工作),再來就是組長即被告黃沛婕(負責管理專員報表處理進度跟所要呈現的報表)。
被告林桓宇為軟體工程師(負責撰寫程式加速專員處理數據速度),其餘14人均在做報表部門的工作:從事博奕網站臺數據(是指玩家遊戲數據)跟銀行提供的數據是否相同。
玩家儲值部分,玩家會存進銀行,銀行會轉到博奕公司玩家對應帳的錢,讓玩家可以進行遊戲,會去核對銀行收到的款項跟玩家的儲值金是否相同。
5 被告劉彗禎於警詢及偵訊中之供述及經具結後之證述 1、被告劉彗禎擔任址設臺中市○區○○○道0段000號7樓之1之之網路簽賭網站公司據點員工,於110年3月到職,月薪3萬2000元,由被告徐詩晴面試,原本領現金,111年3月開始改領泰達幣,擔任資料處理專員,公司跟組長有提供公司的臺,其會將臺資料整理成組長需要的格式再提交給組長。
報表看出來工作内容是在做賭博博奕網站的資料整理。
臺是指NLD後臺的臺。
NLD的臺資料指數據內容就是會員人數、註冊人數、紅利返水、有效投注、下注量、代理輸贏等,將資料整理成組長需要的格式,例如組長需要某部分會員的紅利資料,其等會將該部分會員資料載下來,提供給組長。
主要對接的組長是KENNY、BILL。
公司跟組長有提供NLD後臺的臺,主要工作是從NLD臺下載數據,再回報給組長BILL或KRNNY。
2、該據點最上層是被告徐詩晴;
再來就是組長即黃沛婕、Matt即被告夏嘉雨,主要負責金流部門,被告劉彗禎工作對接的組長是KENNY、BILL,我們整理好的資料會給組長看過。
被告劉彗禎、曾德祥、江彩瑜是在遊戲流部門做遊戲方面的數據整理;
被告林桓宇是負責寫工具的工程師;
其他的同事即被告楊昀真、林坤壕、陳冠緯、王御瑋、李航宇、劉保辰、林子翔、林謙益、黃沛婕、李庭岳是資金流部門工作。
3、臺有出現兩個報表對不上時,其等會在WhatsApp群組跟反映臺數據有問題,請作修正。
代理部部門會在WhatsApp群組計算這個月總共會發多傭金,報表部門會抓一樣的數據去重複算一次代理部分計算是否有誤。
6 被告江彩瑜於警詢及偵訊中之供述及經具結後之證述 1、被告江彩瑜擔任址設臺中市○區○○○道0段000號7樓之1之之網路簽賭網站公司據點員工,於111年3月底到職,是朋友即被告林沂茹介紹,月薪2萬5000元至4萬元間,領泰達幣。
工作內容是核對博奕後臺數據,係依當日組長給的後臺帳號密碼及分配工作至MX、NLD博奕網站(遊戲很多,包含了體育、彩票、真人、電子)前、後後臺,分別下載後臺數據EXCEL檔,核對兩個檔案的投注人數、註冊人數、公司輸赢多少等數字是否一樣,加總是否正確,製作成報表,再交給組長檢查,核實通過後再由組長上傳至雲端。
2、該據點主管是被告林詩晴、組長是被告黃沛婕、夏嘉雨。
7 被告曾德祥於警詢及偵訊中之供述及經具結後之證述 1、被告曾德祥擔任址設臺中市○區○○○道0段000號7樓之1之之網路簽賭網站公司據點員工,於110年7月底8月初到職,是該公司行政Mini即被告林沂茹打電話過來,月薪約3萬8000元,領泰達幣。
工作內容係需要登入NLD線上博奕後臺(都是體育、彩票、真人、電子、棋盤等)的臺,看每天有幾人下注及金額,再彙整成報表後給組長。
2、該據點主管是SUMMER,組長是即被告黃沛婕、夏嘉雨。
工作內容都是從NLD、VS等線上博奕網站臺抓數據下來,看那個同事需要後臺的什麼數據,例如:紅利、返水、投注、輸赢、註冊人數這些數據,就從那個後臺抓,抓下來之後,我們就會問組長是需要什麼數據,我們再開始分類並做核對,其負責的部分是看今天是幾個會員、幾個人下注、哪部分是當日註冊的、每個人分別是幾點下注多少,整理完之後就傳到OA的群組交給組長,由組長即被告黃沛婕及夏嘉雨核對及檢查,如果OK組長就上傳雲端。
8 被告林坤壕於警詢及偵訊中之供述及經具結後之證述 1、被告林坤壕擔任址設臺中市○區○○○道0段000號7樓之1之之網路簽賭網站公司據點員工,於000年0月間到職,由被告林沂茹Mini面試,月薪約4萬元,領泰達幣。
工作內容係負責NLD後臺人數的統計及報表,需要登入NLD,統計每日參與遊戲人數(如新增註冊人數、當日流失人數及遊玩人數),統計完放在雲端,會有主管去檢查。
2、組織架構由下而上有實習專員、專員、實習組長、組長,主管是被告夏嘉雨,組長是被告黃沛婕、林謙益。
上班期間是被告李庭岳指導被告林坤壕。
9 被告劉保辰於警詢及偵訊中之供述及經具結後之證述 1、被告劉保辰擔任址設臺中市○區○○○道0段000號7樓之1之網路網站公司據點員工,於000年0月間到職,月薪約4萬元,剛開始是發現金,大概111年3月開始才換成給虛擬幣泰達幣,擔任報表組員工,負責把財務組給的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和臺數據做核對。
公司有給VS、NLD兩個網站及臺帳號密碼,工作內容是登入上開網站臺,裡面會有客戶充值的紀錄,就用客戶充值和提現的紀錄和銀行交易明細核對是否相符,進行繕打相關報表資料Excel檔整理資料後上雲端。
2、據點查獲的都是數據組同事,被告黃沛婕和Matt即被告夏嘉雨是組長,其他都是員工,被告林謙益是值班,負責協助主管。
10 被告陳冠緯於警詢及偵訊中之供述及經具結後之證述 1、被告陳冠緯擔任址設臺中市○區○○○道0段000號7樓之1之網路簽賭網站公司據點員工,於111年1月19日到職,由Mini面試,月薪約4萬元,剛開始是發現金,111年3月開始才換成給虛擬幣泰達幣。
該機房分為NLD及MX兩個小組,都是線上博奕網站,被告陳冠緯是NLD小組,主管是被告黃沛婕,工作內容是複製線上博奕網站臺的數據到雲端,跟雲端數據核對。
步驟為:開啟OA程式後,裡面有遊戲後帳號、密碼,就可以登入,登入博奕後臺進行對帳及下載後臺數據報表,報表內容有會員儲值金額、當天會員註冊人數、在線人數、會員提款金額等,從遊戲臺匯出這些資料,放到雲端,跟雲端的數據核對,對的話跟組長回報,做報表放回雲端。
2、現場負責人是Summer,負責全部報表最高主管;
被告黃沛婕是組長,負責NLD跟MX後臺報表分工分配、及做完的回報對象;
被告林桓宇負責做拉數據EXCEL檔的模版;
每個人負責的報表內容不樣:被告林子翔、李航宇、林謙益、王御瑋、陳鉑璿、楊昀真、MATT即被告夏嘉雨,負責MX後臺的報表;
被告劉彗禎、劉保辰、林坤壕、陳冠緯、李庭岳、曾德祥負責NLD後臺的報表。
主要是被告李庭岳教導被告陳冠緯工作流程。
11 被告李庭岳於警詢及偵訊中之供述及經具結後之證述 1、被告李庭岳坦承擔任址設臺中市○區○○○道0段000號7樓之1之網路簽賭網站公司據點員工,於109年7月9日到職,主管SUMMER面試,月薪約3萬4000元至3萬5000元,用虛擬貨幣給。
工作內容是做中國大陸地區第三方支付公司帳務資料記帳,做報表數據,主要從公司電腦內雲端NLD資料夾下载資料,複製數據到EXCEL表格後再做核對,核對前一天餘額跟今天的存款及提款、最後餘額有無與公司內部銀行資料相符,如果核對不符就會跟財務值班拿詳細的明細表,再核對看看哪邊有問題,完成之後會再上傳雲端NLD資料夾,交給組長黃沛婕審查。
2、該據點主管是SUMMER,她平常不會進公司,久久才來一次;
工作主要聽組長黃沛婕指揮。
12 被告王御瑋於警詢及偵訊中之供述及經具結後之證述 1、被告王御瑋擔任址設臺中市○區○○○道0段000號7樓之1之網站公司據點員工,於111年1月到職,由行政人員MINI即被告林沂茹面試,底薪3萬4000元,後來換給虛擬貨幣泰達幣,工作內容是整理數據報表、核對分析數據紀錄是否正確,都是用EXELE做查核看數據有無問題,查核的數據內容就是組長下載的EXELE報表,內容都是銀行卡跟泰達幣。
2、公司主管是Summer,是組長的上司;
工作主要聽組長即被告黃沛婕指揮;
查獲當日在場之人都做一樣的工作。
3、工作用的通訊軟體:OA應該公司自己內部的通訊軟體,還有WHATSAPP,會用這兩個通訊軟體,下載資料報表,還有會做完核對完的資料會上傳這個軟體。
13 被告楊昀真於警詢及偵訊中之供述及經具結後之證述 1、被告楊昀真擔任址設臺中市○區○○○道0段000號7樓之1之網站公司據點員工,於109年9月1日到職,月薪4萬8000元至4萬9000元,領虛擬貨幣泰達幣,工作內容是數據對接,核實商戶跟後臺數據是否一致。
商戶給其等整日之收支明細,其拿去跟臺核對是否一致。
臺是奇蹟臺 ,MX是該報表組的名字。
每天登入臺的帳號密碼放在電腦內記事本。
製作之報表會看到玩家的帳號、姓名、收支金額,會去查這筆金額有無差異,若有,差異在哪。
2、主管是Summer;
被告黃沛婕、夏嘉雨是組長,組長工作內容是交接全部組員的數據;
一樣職稱的組員,同組工作內容一樣,不同組都不一樣。
14 被告林子翔於警詢及偵訊中之供述及經具結後之證述 1、被告林子翔擔任址設臺中市○區○○○道0段000號7樓之1之網路簽賭網站公司據點員工,於110年3月到職,由MINI即被告林沂茹面試,月薪約4萬6000元左右,一開始現金,111年2月改成虛擬貨幣。
工作內容是做三方出款數據整理。
做的是MX博奕後臺部分,會登入奇蹟臺抓數據,帳號、碼密是組長給的,報表會看到帳號、姓名、出款金額,兩組報表數字對不上會請組長處理,整理完的資料要回傳。
2、SUMMER是管理,被告黃沛婕、夏嘉雨是組長,員工座位是他們兩人安排的;
被告黃沛婕的工作內容是處理其等遇到的問題、回報數據給群組,其餘上班同事各自做不同工作內容,但都差不多。
15 被告李航宇於警詢及偵訊中之供述及經具結後之證述 1、被告李航宇擔任址設臺中市○區○○○道0段000號7樓之1之網路簽賭網站公司據點員工,於111年2月7日到職,由人事即被告林沂茹MINI面試,月薪約4萬2000元至4萬3000元,都用虛擬貨幣支付。
做數據報表,工作內容是整理線上博奕數據,負責MX後臺,數據來源是數據臺跟WHATSAPP會有數據傳過來,其等負責去核對、彙整,之後再回傳到WHATSAPP數據對接群。
登入臺的的帳號、密碼是公司給的,臺密碼每週更新1次。
報表會看到玩家的帳號、姓名、收支金額。
兩組報表數字不同會通報給組長,會去做接下來的核對,看到底哪裡有漏掉或不對的地方,讓報表合得起來,數字一致。
2、主管是SUMMER,被告黃沛婕是組長。
16 被告黃沛婕於警詢及偵訊中之供述及經具結後之證述 1、被告黃沛婕擔任址設臺中市○區○○○道0段000號7樓之1之遊戲網站公司據點之實習組長,該址店招為無限可能工作室,於109年11月到職,月薪4萬7000元,原本領現金,後來改支付泰達幣,負責做現場所有調配、確認成員之進度,若EXCEL表格有問題則要去排解。
該據點E工作內容為:使用WHATSAPP工作群下載或從博奕網站臺下載明細報表(有NLD、MX線上博奕後臺數據資料),然後套用在EXCEL模組,EXCEL會自動分析數據是否相符,若不符,要找出不符的地方。
會有明細跟臺明細,兩個明細要對上或組跟組之間的明細要對上,再製作報表,做完就丟到群組,上傳到GOOGLE雲端。
2、主管是被告徐詩晴,工作上彼此之間都有公務手機聯繫,內有WHATSAPP、TELEGRAM、OA,工作就依照群組裡面指示,每天流程是群組發出明細,其負責核對報表。
被告林子翔會做MX後臺的自動、三方出款的報表;
被告李航宇會中轉、出款組,是MX後臺;
被告劉保辰會做NLD;
被告林謙益彙整MX所有數據,負責把組員做的報表結合在起,由其回傳,被告王御瑋負責MX後臺業務費用的報表;
被告陳鉑璿負責運營分析數據;
被告林桓宇是工程師,負責寫程式,其等只要告訴他需要EXCEL什麼功能,他就會寫出來,被告李庭岳做NLD,被告楊昀真負責三方組的數據,其等要做核對;
被告林坤壕負責NLD;
被告陳冠緯也是NLD。
17 被告林謙益於警詢及偵訊中之供述及經具結後之證述 1、被告林謙益擔任址設臺中市○區○○○道0段000號7樓之1之網站公司據點員工,於111年年初開始加入公司工作的,薪水約新臺幣3萬多元,公司是以虛擬貨幣泰達幣泰達幣發放薪水。
工作內容為核對數字,兩個EXCEL數據是否一樣,核對完放在桌面。
18 被告陳鉑璿於警詢及偵訊中之供述及經具結後之證述 1、被告陳鉑璿擔任址設臺中市○區○○○道0段000號7樓之1之網站公司據點員工,由被告林沂茹面試,於111年4月開始加入公司工作的,薪水約新臺幣3萬4000元,公司是以虛擬貨幣泰達幣泰達幣發放薪水。
該據點部門主管是是被告黃沛婕,因為工作都是要跟她回報。
工作內容是從電腦網路雲端下載Excel檔整理資料。
工作內容有修正『商戶存款分析』及『成功失敗率』,整理完放回雲端,會登入網站臺下載數據。
2、非供述證據:
編號 證據清單 待證事實 1 111年8月6日在本機房扣案之電腦主機24臺、手機21支、監視器鏡頭11支、監視器1臺、gateway1臺、switch 1臺、教戰守則1張、辦公室規範8張、辦公室相關申請表1批及辦公室公告7張(詳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 證明該據點為萬博集團之報表機房且萬博集團係從事線上博奕之事實。
111偵36086 卷一 頁73-83 2 扣案手機內通訊軟體WhatsApp對話紀錄 證明該據點為萬博集團之報表機房且萬博集團係從事線上博奕之事實。
111偵36086 卷一 頁000-000 000偵1872 卷三 3 被告黃沛婕電腦螢幕截圖 證明該據點為萬博集團之報表機房且萬博集團係從事線上博奕之事實。
111偵36086 卷一 頁137 ㈥、報表機房(臺中市○區○○○路000號13樓B5,機房代號BB2)1、供述證據: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徐志維於警詢及偵訊中之供述及經具結後之證述 1、被告徐志維擔任址設臺中市○區○○○路000號13樓B5(大安國際大樓)之網路簽賭網站公司據點報表部門主管,負責檢查該據點報表專員整理的各項報表、上傳確認後的雲端資料、請假審核、掛名該據點辦公室及申請網路等工作。
暱稱為Bill。
薪水約新臺幣6萬5000元。
薪水公司是以泰達幣支付。
於108年7月到職,是經由主管即被告徐詩晴應徵。
2、公司都是招攬大陸地區、菲律賓的民眾簽賭。
3、被告林沂茹單純做行政;
被告謝承翰、王文弘、陳維澤、林致均、賴佑齊、羅詩涵、王映筑、梁育瑋、彭郁華、沈姿菁、陳詠絮等人,都是公司的報表專員,從事整理公司(MX、NLD、VS、GB、PHGG、PHLG、DM等7個娛樂城)營運的流水帳及日(月)報表、檢查後臺數據有無錯誤,及整理當天公司收多少錢,給玩家多少錢以外,並檢查有無異常的銀行卡(中國大陸)或是商戶的工作為何以外,其他人都是負責做的報表,包含收客戶的錢及給玩家的錢,再看銀行帳號有無異常,跟臺核對是不是有一樣,還有公司營運的成長狀況,其再負責確認機房成員整理的報表;
被告陳大樹及黃正賢2人是值班人員,負責檢查娛樂城上述的報表有無錯誤,亦有負責娛樂城的營運流水帳及日(月)報表等工作。
4、本案集團查獲之7個娛樂城在1年內總共賺了人民幣31億1129萬元的報表數據是正確的,其等的臺會顯示扣掉出金的部分,這些都是扣掉出金後賺的錢。
2 被告謝承翰於警詢及偵訊中之供述及經具結後之證述 1、被告謝承翰擔任址設臺中市○區○○○路000號13樓B5(大安國際大樓)之網路簽賭網站公司據點報表部門報表專員,負責轉發製作報表及整理資料等庶務工作。
該據點實際負責人及管理者是被告徐志維,其薪水約新臺幣4萬元,公司是以泰達幣支付,於110年4月開始加入公司工作的,其加入公司後才知道是做網路簽賭的博奕公司。
2、被告徐志維是組長,負責管理全部的人;
被告林沂茹是負責發薪水及管理出缺勤等庶務;
被告王文弘、陳維澤、林致均、賴佑齊、羅詩涵、王映筑、梁育瑋、彭郁華、沈姿菁、陳詠絮等人,跟被告謝承翰做一樣的工作,負責「對帳」、「製作報表」;
被告陳大樹及黃正賢2人是值班人員,負責「協助排除問題」、「檢查娛樂城的報表有無錯誤及進度」。
3 被告王文弘於警詢及偵訊中之供述及經具結後之證述 1、被告王文弘擔任址設臺中市○區○○○路000號13樓B5(大安國際大樓)之網路簽賭網站公司據點報表部門報表專員,負責轉發製作報表及整理資料等庶務工作。
該據點部門主管是被告徐志維與徐詩晴,其薪水約新臺幣4萬元,公司是以泰達幣支付,於110年12月初開始加入公司工作的,加入公司後才知道是做網路簽賭的博奕公司。
公司主要都是招攬大陸地區的民眾簽賭。
2、被告徐志維是組長,負責管理全部的人;
被告陳大樹及黃正賢2人是值班人員,負責「協助排除問題」、「檢查娛樂城的報表有無錯誤及進度」;
被告陳維澤、林致均、賴佑齊、羅詩涵、王映筑、梁育瑋、彭郁華、沈姿菁、陳詠絮等人,跟被告王文弘做一樣的工作,負責「對帳」、「製作報表」等工作。
4 被告賴佑齊於警詢及偵訊中之供述及經具結後之證述 1、被告賴佑齊擔任址設臺中市○區○○○路000號13樓B5(大安國際大樓)之網路簽賭網站公司據點報表部門報表專員。
負責報表等工作。
薪水約新臺幣3萬元,薪水是以泰達幣支付,工作內容就是負責MX後臺的資料拉取,再交與其他同事。
5 被告王映筑於警詢及偵訊中之供述及經具結後之證述 1、被告王映筑擔任址設臺中市○區○○○路000號13樓B5(大安國際大樓)之網路簽賭網站公司據點報表部門報表專員,負責轉發製作報表及整理資料等庶務工作,薪水折合約新臺幣3萬6000元,公司是以泰達幣支付,於111年3月開始加入公司工作的,公司主要都是招攬大陸地區的民眾簽賭。
2、該據點部門主管是被告徐志維與徐詩晴,被告徐志維是現場負責人,負責檢查上述報表專員整理的各項報表、上傳確認後的雲端資料、請假審核、掛名本間辦公室及申請網路等工作;
被告謝承翰、王文弘、陳維澤、林致均、賴佑齊、羅詩涵、沈姿菁、陳詠絮、梁育瑋等人,都是公司的報表專員、從事整理公司(MX、NLD、VS、GB、PHGG、PHLG、DM等7個娛樂城)營運的流水帳及日(月)報表、檢查後臺數據有無錯誤及整理當天公司收多少錢,給玩家多少錢以外,並檢查有無異常的銀行卡(中國大陸)或是商戶的工作為何;
被告陳大樹及黃正賢2人是值班人員,負責檢查娛樂城上述的報表有無錯誤,亦有負責娛樂城的營運流水帳及日(月)報表。
6 被告彭郁華於警詢及偵訊中之供述及經具結後之證述 1、被告彭郁華擔任址設臺中市○區○○○路000號13樓B5(大安國際大樓)之網路簽賭網站公司據點報表部門報表專員,負責核對GG、LG娛樂城之數據等工作,薪水折合約新臺幣3萬2000元,薪水是以泰達幣支付,於111年3月開始加入公司工作的,加入公司後才知道是做網路簽賭。
2、據點管理者是組長即被告徐志維,負責檢查上述報表專員整理的各項報表、上傳確認後的雲端資料、請假審核、掛名本間辦公室及申請網路等工作,亦是現場負責人;
被告謝承翰、王文弘、陳維澤、林致均、賴佑齊、羅詩涵、王映筑、沈姿菁、陳詠絮、梁育瑋等人,都是公司的報表專員、從事整理公司(MX、NLD、VS、GB、PHGG、PHLG、DM等7個娛樂城)營運的流水帳及日(月)報表、檢查後臺數據有無錯誤及整理當天公司收多少錢,給玩家多少錢以外,並檢查有無異常的銀行卡(中國大陸)或是商戶;
被告陳大樹及黃正賢2人是值班人員,負責檢查娛樂城上述的報表有無錯誤,亦有負責娛樂城的營運流水帳及日(月)報表。
7 被告陳維澤於警詢及偵訊中之供述及經具結後之證述 1、被告陳維澤擔任址設臺中市○區○○○路000號13樓B5(大安國際大樓)之網路簽賭網站公司據點報表部門報表專員,負責轉發製作報表及整理資料等庶務工作,薪水約新臺幣4萬元,公司是以泰達幣支付,於111年3月開始加入公司工作的,加入公司後才知道是做網路簽賭的博奕公司。
2、該據點部門主管是被告徐志維;
被告謝承翰、王文弘、林致均、賴佑齊、羅詩涵、王映筑、梁育瑋、彭郁華、沈姿菁、陳詠絮、陳大樹及黃正賢等人都是公司的報表整理成員,負責整理公司各項數據報表,有娛樂城MX等代理公司以及虛擬貨幣的流水帳及日(月)報表,檢查後臺數據有無錯誤,因為每個人的業務內容不同,被告陳維澤是負責檢查娛樂城的報表有無錯誤,亦有負責娛樂城的營運帳務及日報表;
其我所負責的工作就是檢查上述各項報表、上傳確認後的雲端資料、亦有負責娛樂城的營運帳務及日報表,上述在場的人跟其都是同事關係。
8 被告林致均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及經具結後之證述 1、被告林致均擔任址設臺中市○區○○○路000號13樓B5(大安國際大樓)之網路簽賭網站公司據點報表部門報表專員,負責核對數據,轉發製作報表及整理資料等庶務工作,於111年3月初開始加入公司工作。
2、被告謝承翰、王文弘、陳維澤、賴佑齊、羅詩涵、王映筑、梁育瑋、沈姿菁、陳詠絮、陳大樹、彭郁華等人,都一樣在做數據,而且使用不同的後臺,分別為NLD、VS、GB、MX等後臺,這些數據都是公司每天給其等下載,讓其等去做整理。
被告林致均要核對MX後臺數據,將數據回報給公司。
9 被告羅詩涵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及經具結後之證述 1、被告羅詩涵擔任址設臺中市○區○○○路000號13樓B5(大安國際大樓)之網路簽賭網站公司據點報表部門報表專員,負責核對數據,轉發製作報表及整理資料等庶務工作,薪水約新臺幣3萬元,公司是以泰達幣支付薪水。
2、該據點部門主管是被告徐志維跟林怡茹;
被告謝承翰、王文弘、陳維澤、林致均、賴佑齊、王映筑、梁育瑋、彭郁華、沈姿菁、陳詠絮都是一般員工;
被告羅詩涵負責的是整理遊戲內容相關數據,每天上班時會從遊戲(負責娛樂城VS、GB、DM等3個娛樂城)後端下載前一天的相關數據,整理成新的報表後上傳至公司雲端資料夾並於工作群組(名稱NLD數據交接群)回報主管。
10 被告梁育瑋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及經具結後之證述 1、被告梁育瑋擔任址設臺中市○區○○○路000號13樓B5(大安國際大樓)之網路簽賭網站公司據點報表部門報表專員,負責轉發製作報表及整理資料等庶務工作,公司是以泰達幣支付薪水,於111年1月開始加入公司工作的,加入公司後才知道是做網路簽賭。
2、該據點管理者是組長即被告徐志維,負責檢查報表專員整理的各項報表、上傳確認後的雲端資料、請假審核;
被告謝承翰、王文弘、陳維澤、林致均、賴佑齊、羅詩涵、王映筑、彭郁華、沈姿菁、陳詠絮等人,都是公司的報表專員、從事整理公司(MX、NLD、VS、GB、PHGG、PHLG、DM等7個娛樂城)營運的流水帳及日(月)報表、檢查後臺數據有無錯誤及整理當天公司收多少錢,給玩家多少錢以外,並檢查有無異常的銀行卡(中國大陸)或是商戶;
被告陳大樹及黃正賢2人是值班人員,負責檢查娛樂城上述的報表有無錯誤,亦有負責娛樂城的營運流水帳及日(月)報表。
11 被告沈姿菁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及經具結後之證述 1、被告沈姿菁擔任址設臺中市○區○○○路000號13樓B5(大安國際大樓)之網路簽賭網站公司據點報表部門報表專員,負責轉發製作報表及整理資料等庶務工作。
公司是以泰達幣支付薪水,於110年12月開始加入公司後才知道是做網路簽賭。
2、該據點管理者是組長即被告徐志維,負責檢查上述報表專員整理的各項報表、上傳確認後的雲端資料、請假審核。
被告梁育瑋、謝承翰、王文弘、陳維澤、林致均、賴佑齊、羅詩涵、王映筑、彭郁華、陳詠絮等人,都是公司的報表專員、從事整理公司(MX、NLD、VS、GB、PHGG、PHLG、DM等7個娛樂城)營運的流水帳及日(月)報表、檢查後臺數據有無錯誤及整理當天公司收多少錢,給玩家多少錢以外,並檢查有無異常的銀行卡(中國大陸)或是商戶的工作為何;
被告陳大樹及黃正賢2人是值班人員,負責檢查娛樂城上述的報表有無錯誤,亦有負責娛樂城的營運流水帳及日(月)報表。
12 被告陳詠絮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及經具結後之證述 1、被告陳詠絮擔任址設臺中市○區○○○路000號13樓B5(大安國際大樓)之網路簽賭網站公司據點報表部門報表專員,負責轉發製作報表及整理資料等庶務工作。
該據點管理者是Bill即被告徐志維,公司是以泰達幣支付薪水,於111年5月開始加入公司工作後才知道是做網路簽賭。
2、該據點管理者是組長即被告徐志維,負責檢查上述報表專員整理的各項報表、上傳確認後的雲端資料、請假審核。
被告梁育瑋、謝承翰、王文弘、陳維澤、林致均、賴佑齊、羅詩涵、王映筑、彭郁華、沈姿菁等人,都是公司的報表專員、從事整理公司(MX、NLD、VS、GB、PHGG、PHLG、DM等7個娛樂城)營運的流水帳及日(月)報表、檢查後臺數據有無錯誤及整理當天公司收多少錢,給玩家多少錢以外,並檢查有無異常的銀行卡(中國大陸)或是商戶的工作為何;
被告陳大樹及黃正賢2人是值班人員,負責檢查娛樂城上述的報表有無錯誤,亦有負責娛樂城的營運流水帳及日(月)報表。
13 被告陳大樹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及經具結後之證述 1、被告陳大樹擔任址設臺中市○區○○○路000號13樓B5(大安國際大樓)之網路簽賭網站公司據點報表部門值班人員。
報表部門報表專員同事要核對數據,而被告陳大樹是值班,需要將其他組員的進度回報給公司,並處理組員遇到的問題,這些是MX後臺,因為這些數據都是公司每天給其等下載,讓其等去做整理,只知道其他11位同事都一樣在做數據,而且使用不同的後臺。
公司是以泰達幣支付薪水,加入公司工作約2年,該據點管理者是被告徐志維。
14 被黃正賢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及經具結後之證述 1、被告黃正賢坦承擔任址設臺中市○區○○○路000號13樓B5(大安國際大樓)之網路簽賭網站公司據點報表部門值班人員,負責檢查公司的MX、NLD等2個娛樂城的運營數據報表,檢查完畢後上傳Google雲端及Whatsapp給公司,公司是以泰達幣支付薪水,於110年7月開始加入公司工作時就知道是做網路簽賭。
2、該據點管理者是組長即被告徐志維,負責檢查上述報表專員整理的各項報表、上傳確認後的雲端資料、請假審核;
被告謝承翰、王文弘、陳維澤、林致均、賴佑齊、羅詩涵、王映筑、彭郁華、沈姿菁、陳詠絮、梁育瑋等11人,都是公司的報表專員、從事整理公司(MX、NLD、VS、GB、PHGG、PHLG、DM等7個娛樂城)營運的流水帳及日(月)報表、檢查後臺數據有無錯誤及整理當天公司收多少錢,給玩家多少錢以外,並檢查有無異常的銀行卡(中國大陸)或是商戶,另被告陳大樹及其是值班人員,負責檢查娛樂城上述的報表有無錯誤,亦有負責娛樂城的營運流水帳及日(月)報表。
2、非供述證據:(BB2)
編號 證據清單 待證事實 1 111年8月6日在本機房扣案之電腦主機、電腦螢幕、手機、門禁卡、斷電器、監視器主機、監視器螢幕、數據機、網路分享器、公司上班守則、員工出入登記單等物品(詳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 證明該據點為萬博集團之報表機房且萬博集團係從事線上博奕之事實。
111偵36088 卷一 頁77-97 頁99-109 2 座位表 證明該據點為萬博集團機房及被告林沂茹、徐志維、謝承翰、王文弘、陳維澤、林致均、賴佑齊、羅詩涵、王映筑、彭郁華、沈姿菁、陳詠絮、梁育瑋、陳大樹、黃正賢等人均是該據點成員之事實。
111偵36088 卷一 頁189 3 被告黃正賢辦公座位之工作電腦內資料截圖 證明該據點為萬博集團之報表機房、萬博集團係從事線上博奕及被告黃正賢涉嫌賭博犯行之事實。
111偵36088 卷二 頁151-169 4 被告彭郁華辦公座位之工作電腦內資料截圖、通訊軟體對話截圖 證明該據點為萬博集團之報表機房、萬博集團係從事線上博奕及被告彭郁華涉嫌賭博犯行之事實。
111偵36088 卷二 頁251-262 5 被告謝承翰通訊軟體對話截圖 證明該據點為萬博集團之報表機房、萬博集團係從事線上博奕及被告謝承翰涉嫌賭博犯行之事實。
111偵36088 卷三 頁61-66 6 被告陳大樹辦公座位之工作電腦內資料截圖、通訊軟體對話截圖 證明該據點為萬博集團之報表機房、萬博集團係從事線上博奕及被告陳大樹涉嫌賭博犯行之事實。
111偵36088 卷三 頁325-351 7 被告林致均辦公座位之工作電腦及手機內容截圖 證明該據點為萬博集團之報表機房、萬博集團係從事線上博奕及被告林致均涉嫌賭博犯行之事實。
111偵36088 卷四 頁61-71 8 被告陳維澤辦公座位之工作電腦內容截圖 證明該據點為萬博集團之報表機房、萬博集團係從事線上博奕及被告陳維澤涉嫌賭博犯行之事實。
111偵36088 卷四 頁249-261 9 被告梁育瑋辦公座位之工作電腦內容截圖 證明該據點為萬博集團之報表機房、萬博集團係從事線上博奕及被告梁育瑋涉嫌賭博犯行之事實。
111偵36088 卷五 頁137-151 ㈦、其他據點:
1、供述證據: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賴玄碧於警詢及偵訊中之供述及經具結後之證述 1、被告賴玄碧坦承108年4月起擔任萬博集團員工,一開始是客服專員,月薪3至4萬元,108年11月起擔任客服組組長,月薪6至7萬元,薪水發放方式是一開始是薪資轉帳,111年2、3月開始使用泰達幣發薪,其工作內容為控管客服人員,協助客服解答客戶問題。
從111年2月開始面試公司新進人員,管理客服人員,面試時會說講是經營線上娛樂城,處理客戶線上遊戲存取款問題,集團之人員應該都會知道是從事博奕,因為都是內部人推薦居多。
客服機房會有備用的,一個是主用的,另一個備用的。
其工作據點最後一個是○○○路00號00樓之0,前一個是○○路000號,在此之前是在○○路0段000號0樓之0,但這是備用的地點。
2、萬博集團從事博奕,客戶存錢進行遊戲,遊戲項目是體育、真人、彩票(球賽、電子、電競、捕魚,之後若押注赢了的話就可以赢得、返水,返水金額最高1.1%-1.2%。
) 3、被告徐彥詳是直屬主管及各據點主管,負責管理集團成員,相關業務向其回報,相關決策由其決定,人事異動及排休都需要問過其,辦公室「綁白」狀況要向其報告,獎金發放最後審核是其;
從WHATSAPP通訊軟體主管群對話中可見被告張紫紋居於領導,也就是發號施令地位,曾向她回報過監視器畫面的事情;
被告徐詩喬、張婉怡、翁婉綺、王廂容、陳亭伃、林育嘉、黃芷菲等人,都是STAR部門的人,STAR部門應該是運作所有單位的核心部門,就是確保每個單位能正常執行的單位。
被告徐詩喬負責找辦公室;
被告張婉怡、翁婉綺、王廂容負責薪資計算,被告陳亭伃負責行政;
要繳辦公室水電費要找被告林育嘉;
被告黃芷菲負責信用卡刷卡業務,會幫公司找可以幫公司刷卡的人。
被告徐詩晴負責單位是BB即報表,她是報表主管;
被告徐合慶是徐彥詳介紹認識的,是審核部門的主管,審核客戶遊戲取款的主管。
4、被告賴玄碧應被告徐彥詳之要求,擔任香港註冊之水精靈有限公司負責人,被告賴玄碧每月可獲得1萬元勞務費。
5、被告賴玄碧於000年0月間申辦18個手機門號給被告徐彥詳,供公司使用,包括0000-000000。
2 被告徐合慶於警詢及偵訊中之供述及經具結後之證述 1、被告徐合慶於108年12月1日起擔任萬博集團員工,幫其胞兄即被告徐彥詳從事萬博集團的博奕代工,職稱類似主管,月薪約11萬元,薪水後來用泰達幣發。
2、萬博集團的賭博網站是玩體育跟百家樂之類的,一般其他的博奕也都有,客人都是大陸地區的。
集團負責人是DK,應該是大陸地區人士,臺灣的負責人應該就是被告徐彥詳,被告張紫紋是職位比被告徐合慶高的幹部。
集團據點:BB是做報表,DL是做代理,SH主要負責查核客戶資料、XJ負責查新客戶的註冊資料,例如這個賭博的客人資料有問題,例如IP,其等就會查看看IP是不是大陸地區內地的,還有查看看是不是正常的客戶,JN是做客服資料。
被告徐合慶主要管理SH(臺中市○區○○○街0段000號11樓之1),XJ、JN是協助管理;
被告徐詩晴在做報表;
被告賴玄碧做客服。
3、TCnc2AAyktUjefmknp7vU5LVFQYdDxrcLf電子錢包為被告徐合慶所有,且連結至其聯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該電子錢包中111年3月8日、4月7日、5月9日、6月8日、7月5日、8月8日、9月7日、10月6日,都是公司轉泰達幣到被告徐合慶上開MAX錢包,由虛擬貨幣轉新臺幣之紀錄發現除每月薪資11萬餘元外,尚有3筆分別為99萬餘元、23萬餘元及79萬餘元之金錢轉至其上開聯邦銀行帳戶,均係被告徐彥詳請被告徐合慶領出後拿給被告徐彥詳。
2、非供述證據:
編號 證據清單 待證事實 1 1、扣案徐彥詳工作機(編號1-1-3)內通訊軟體WhatsApp對話紀錄(對象:TC_Bii) 2、扣案張紫紋工作機(編號2-1-1)內內通訊軟體WhatsApp對話紀錄(對象:TC_Bii) 3、水精靈有限公司公司註冊證明書、扣案徐彥詳工作機(編號1-1-3)內通訊軟體WhatsApp聯絡對象「DKdrink」之基本資料、通聯調閱查詢單(門號0000-000000) 證明被告賴玄碧為萬博集團之客服機房主管之事實。
112偵1872 卷 頁171-178 頁000-000 000-000 2 1、扣案徐彥詳工作機(編號1-1-3)內通訊軟體WhatsApp對話紀錄(對象:TC_Leon、「用戶資料變更作業討論群」群組) 2、扣案張紫紋工作機(編號2-1-1)內內通訊軟體WhatsApp對話紀錄(對象:TC_Leon) 3、虛擬貨幣交易平臺資料之虛擬貨幣交紀錄、虛擬貨幣轉現金交易(徐合慶) 證明被告徐合慶為萬博集團之審核部門主管及洗錢之事實。
112偵1872 卷二 頁71-133 二、所犯法條:
㈠、按犯罪之行為或結果,有一在中華民國領域內者,為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刑法第4條定有明文。
又中華民國憲法第4條明文:「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國民大會之決議,不得變更之。」
而國民大會亦未曾為變更領土之決議。
又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11條復規定:「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間人民權利義務關係及其他事務之處理,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
且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2 條第3款更指明:「大陸地區:指臺灣地區以外之中華民國領土。」
揭示大陸地區仍屬我中華民國之領土;
該條例第75條復規定:「在大陸地區或在大陸船艦、航空器內犯罪,雖在大陸地區曾受處罰,仍得依法處斷。
但得免其刑之全部或一部之執行。」
據此,大陸地區現在雖因事實上之障礙為我國主權所不及,但在大陸地區犯罪,仍應受我國法律之處罰,即明示大陸地區猶屬我國領域,並未對其放棄主權(最高法院90年度臺上字第705號判決意旨參照)。
本案由被告徐彥詳、張紫紋為首之犯罪組織,均招攬大陸地區賭客從事線上博奕,應認為係在我國領域內犯罪,自得依我國刑法予以追訴處罰。
且圖利供給賭博場所或圖利聚眾賭博在我國既為法律所禁止之犯罪行為,被告徐彥詳等人在我國之行為即應受我國法律之規範,不得從事圖利供給賭博場所或圖利聚眾賭博之相關犯罪分擔行為。
又萬博集團經營之上開賭博網站不論有無限制臺灣地區之IP登入網站把玩賭博遊戲,惟其主要客戶對象之一乃大陸地區不特定人民,其等在大陸地區操作電腦進入上開賭博網站賭博,仍屬在我中華民國之領土進行賭博,甚至在我國臺灣地區,亦非不可透過虛擬私人網路(VPN )之方式登入經限制IP之賭博網站進行賭博。
㈡、次按共同正犯責任共同,二人以上在共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即應為共同評價之對象。
其成立不以全體均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為要件;
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者,固為共同正犯;
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或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事前同謀,而由其中一部分人實行犯罪之行為者,亦均應認為共同正犯,使之對於全部行為所發生之結果,負其責任(最高法院105年度臺上字第271號、104年度臺上字第3391號判決均同此見解)。
又按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不限於事前有所協議,其為行為當時基於相互之認識,以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者,亦無礙於共同正犯之成立,且其表示之方法,亦不以明示通謀為必要,即相互間有默示之合致,亦無不可;
又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即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最高法院105年度臺上字第298號、104年度臺上字第3576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又按共同實行犯罪行為之人,在共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彼此協力、相互補充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
故共同正犯在客觀上透過分工參與實現犯罪結果之部分或階段行為,以共同支配犯罪「是否」或「如何」實現之目的,並因其主觀上具有支配如何實現之犯罪意思而受歸責,固不以實際參與犯罪構成要件行為或參與每一階段之犯罪行為為必要。
僅參與事前之計劃、謀議而未實際參與犯罪,或僅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倘足以左右其他行為人是否或如何犯罪,而對於犯罪之實現具有功能上不可或缺之重要性者,與其他參與實行犯罪構成要件行為之人,同具有功能性的犯罪支配地位,而為共同正犯。
反之,未實際參與犯罪者或其他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參與行為雖可能影響犯罪之發展,但其他實際參與犯罪者可以獨力操控犯罪之發展,例如僅於謀議時提供作案地點、被害人生活作息、經濟情況或允諾提供作案交通工具,對於犯罪過程無從置喙而不具有支配地位者,則為共犯。
又共同犯罪之意思不以在實行犯罪行為前成立為限,若了解最初行為者之意思而於其實行犯罪之中途發生共同之意思而參與實行者,亦足成立相續之共同正犯(最高法院103年度臺上字第2258號判決意旨參照)。
且招攬賭客已分擔刑法第268條聚眾賭博罪構成要件之犯罪行為,應論以聚眾賭博罪之共同正犯(司法院《79》廳刑一字第675 號刑事法律問題研究參照)。
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聚集多人賭博之事實,即可成立,不以參與賭博之人成立賭博罪為要件,因此,關於本罪之成立,在於行為人是否聚集眾人賭博,或誘惑他人入賭,而不論聚眾者本身是否參與賭博。
且本罪之故意係行為人主觀上對於自己提供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之事實有所認識,從而決意為之。
查網路賭博是經營賭博網站之犯罪集團成員以分工合作之方式,透過網路作為平臺,實施聚賭及賭博之行為。
基於網際網路開放、分散且互通之架構特性,負責招徠賭客、操作電腦下注賭博、賭金入出帳及網站設立之地點本不以同在一地為必要。
本案乃由被告徐彥詳及張紫紋為首之犯罪組織,在網際網路經營博奕平臺,並分設各類機房,由機房成員分工,分別負責招徠代理商並透過代理商招攬賭客至賭博網站賭博,賭客在實際進行下注賭博時,所遇到之登入、連線、優惠活動內容、儲值、下注賭博或提款兌現等各種問題,均由上開客服機房、資訊機房之線上客服或資訊人員負責處理,其他資訊人員、報表專員則處理相關網頁、連線、核對統計博奕網站遊戲流及金流等事宜,其中招徠賭客之行為已屬聚眾賭博罪之構成要件行為,而其餘人員縱未直接與賭客對賭或接觸實際金流,惟其等對於上開賭博網站順利經營,亦具有功能性的犯罪支配地位,蓋賭客在上開賭博網站上所遇到之登入、連線、優惠活動內容、儲值、下注賭博或提款兌現等各種問題,若無客服或資訊人員協助解決,賭客即無法順利在上開賭博網站上進行賭博。
顯見如附表3所示之被告徐詩喬等61人之行為對於營利聚眾賭博及供給賭博場所犯罪之實現具有功能上不可或缺之重要性,自應就本案營利聚眾賭博及供給賭博場所犯行於各自參與之時間,均負共同正犯之責任。
㈢、再按刑法第268條之罪,以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為其構成要件。
而所謂「意圖」者,即主觀上之期望,亦即所以出此之動機或目的;
而所謂「營利」者,即藉以牟取經濟上或財產上利益;
而此之所謂「意圖營利」者,固與俗稱之「抽頭」或「抽取頭錢」意義相近,但以行為人主觀上有此藉以牟利之期望為已足,並不以實際上有無實施抽頭之行為為必要(最高法院89年臺非字第49號判決意旨參照)。
本案如MX線上博奕網站之博奕遊戲項目包括百家樂、彩票及運動賽事投注等,玩家可透過網際網路連接上開網站後,先註冊網站會員帳號,同時輸入綁定其銀行卡帳號,再透過大陸地區信用卡、支付寶、虛擬貨幣等方式付款儲值遊戲幣,即可憑該遊戲幣在上開博奕網站內之百家樂、彩票及運動賽事等博奕遊戲利用網路線上博奕程式下注,若押中即可贏得一定比例之遊戲幣,若未押中,則下注之遊戲幣即歸各該網站所有,若會員欲將下注贏得之遊戲幣變現,可點選上開博奕網站中之提款選項,再由線上博奕網站之客服人員將現金匯入該會員賭客註冊時所綁定之金融帳戶內,其間會員賭客若遇到存款儲值、下注賭博或提款兌現等問題,均可利用上開賭博網站提供之線上客服系統,由被告溫怡貞、歐礎豪、劉品君等客服人員協助處理解決等情,業如前述。
按所謂「賭博」,係指依偶然之事實決定財物得失的行為,賭博與單純博奕遊戲之區別即在於後者僅以遊戲論輸贏、爭勝負,而不涉及財物之得失,上開線上博奕網站,在會員付款儲值遊戲幣,再下注把玩博奕遊戲後,會員既得將贏得之遊戲幣兌換為現金提取,足認上開網站確屬賭博網站無訛。
且本案以被告徐彥詳及張紫紋所主持、操縱之線上博奕犯罪組織,招攬博奕網站站主,提供MX等線上博奕平臺服務,雇用客服員工招徠代理商招攬賭客,其等主觀上即為聚眾賭博及提供賭博場所之營利意圖。
㈣、又按關於賭博行為,刑法第266條第1項、第2項規定:「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5萬元以下罰金。
以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相類之方法賭博財物者,亦同。」
為普通賭博罪。
第268條規定:「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9萬元以下罰金。」
為圖利賭博罪或聚眾賭博罪。
刑法第268條之圖利賭博罪或聚眾賭博罪,亦不以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為之為要件。
電腦網路係可供公共資訊傳輸園地,雖其為虛擬空間,然既可供不特定之多數人於該虛擬之空間為彼此相關聯之行為,而藉電腦主機、相關設備達成其傳輸之功能,在性質上並非純屬思想之概念空間,亦非物理上絕對不存在之事物,在電腦網站開設投注簽賭網站,供不特定人藉由網際網路連線登入下注賭博財物,該網站仍屬賭博場所。
又在公共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僅係刑法第266條之犯罪成立要件,若同法第268條之罪,并不以在公共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為限(司法院院字第1479號解釋意旨參照)。
是賭客在上開MX等賭博網站賭博,賭客業已構成刑法第266條第1項、第2項之賭博罪,而被告徐彥詳等63人亦已涉有同法第268條之圖利供賭博場所罪嫌及圖利聚眾賭博罪嫌。
㈤、核被告賴玄碧等52人,均係犯刑法第268條之圖利供給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等罪嫌。
㈥、沒收部分: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
前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前開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
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修正後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4項、第5項定有明文。
又「任何人都不得保有犯罪所得」為普世基本法律原則,犯罪所得之沒收、追繳或追徵,在於剝奪犯罪行為人之實際犯罪所得(原物或其替代價值利益),使其不能坐享犯罪之成果,以杜絕犯罪誘因,可謂對抗、防止經濟、貪瀆犯罪之重要刑事措施,性質上屬類似不當得利之衡平措施,著重所受利得之剝奪。
然苟無犯罪所得,自不生利得剝奪之問題,而2人以上共同犯罪,關於犯罪所得之沒收、追繳或追徵,應就各人所分得者為之。
又所謂各人「所分得」,係指各人「對犯罪所得有事實上之處分權限」,法院應視具體個案之實際情形而為認定;
是倘若共同正犯各成員內部間,對於不法利得分配明確時,即應依各人實際分配所得沒收。
被告徐詩喬等如附表3所示之61人受雇於被告徐彥詳、張紫紋2人而為本案犯行,其等於任職期間內之薪資為其等從事本案犯罪之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且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㈦、量刑意見:本件被告徐彥詳、張紫紋2人對所涉犯之賭博、洗錢、參與組織等犯行,雖均坦承不諱,然仍矢口否認有何主持、經營組織之犯行,另亦拒絕繳回以虛擬貨幣洗錢部分之犯罪所得,犯後態度難謂良好。
又其等之賭博、洗錢、組織等犯行,犯罪所得近一年之時間即已高達170億餘元,如此鉅額之犯罪所得,再以虛擬貨幣或其他之方式匯入臺灣地區,對於其他社會上踏實勤懇工作之人造成所得不公,業已嚴重影響臺灣地區之社會正常經濟活動,其犯罪情節堪認重大;
再本案之賭博集團之總部、客服機房、資訊機房、報表機房均設在臺灣地區,賭客係大陸、菲律賓或臺灣等華人地區,實難以賭博之受害者均非臺灣地區人民為由減免脫責等情,量處適當之刑,以儆效尤。
至其餘之被告,請鈞院依其等涉案之參與角色分工、涉案期間、供述同案被告等人參與情節及刑法第57條等科刑標準,量處適當之刑度,以資警惕。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8 日
檢 察 官 張富鈞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