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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原金簡字第2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詩語
選任辯護人 何彥騏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52989號,本院原案號:112年度原金訴字第37號),及移送併辦(①112年度偵緝字第849、850、851、852、853、854、855、856、857、858、859、860、861、862、863號、②112年度偵字第26466號、③112年度偵字第1136號、④112年度偵字第33221號、⑤112年度偵字第47966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由受命法官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王詩語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王詩語依其智識程度與社會生活經驗,已知悉金融帳戶為個人信用、財產之重要表徵,而國內社會上層出不窮之犯罪集團為掩飾不法行徑,避免執法人員之追究及處罰,經常利用他人之金融帳戶掩人耳目,已預見將自己所申辦金融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含密碼)、網路銀行使用者代號(即帳號)及密碼提供予不詳之人使用,常與詐欺等財產犯罪密切相關,極有可能遭詐欺犯罪者利用作為人頭帳戶,便利詐欺犯罪者用以向他人詐騙款項,因而幫助詐欺犯罪者從事財產犯罪,且受詐騙人匯入款項遭轉匯及提領後,即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跡而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竟為獲取報酬,於民國111年4月29日上午11時59分許前某時,將其所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含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密碼(下合稱本案中信銀行帳戶資料),交付與前為其表弟工作助手之「周政良」(無證據證明王詩語知悉「周政良」係三人以上詐欺集團之成員,亦無證據證明該人及其所屬之詐欺集團內之其他成員屬未滿18歲之人),以供「周政良」及其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其上開帳戶。
二、嗣「周政良」及其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分別於附表編號1至24所示之詐欺時間,以附表編號1至24所示之詐欺方式,詐騙附表編號1至24所示之地○○、壬○○、戌○○、癸○○、亥○○、天○○、庚○○、巳○○、寅○○、戊○○、宙○○、午○○、甲○○、辰○○、未○○、卯○○、子○○、申○○、酉○○、乙○○、宇○○、丁○○、己○○、辛○○等24人,致地○○等24人均陷於錯誤,各於附表編號1至24所示之匯款時間,轉匯如附表編號1至24所示匯款金額至本案中信銀行帳戶內,並由該詐欺集團成員隨即將上開款項以網路銀行轉匯至該集團使用之其他金融帳戶,以此層層轉匯之方式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
理 由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王詩語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坦承不諱,並有被告之本案中信銀行帳戶之基本資料、金融資料掛失/變更資料、網路銀行申請資料、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見111年度偵字第44063號卷第129至141頁),及附表「證據出處」欄所示之證據存卷可參,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行堪可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量刑之理由:㈠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業經總統於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於同年月00日生效施行。
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原規定:「犯前二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
修正後之條文則為:「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修正後之規定須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始能減刑,其要件較為嚴格,經新舊法比較結果,修正後之規定並未較有利於被告,自應適用修正前之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
㈡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
㈢被告提供本案中信銀行帳戶資料,僅有一幫助行為,助成詐欺犯罪之正犯詐騙本案被害人或告訴人即地○○等24人之財物及洗錢,侵害數個被害人財產法益,係以一行為觸犯數個構成要件相同之幫助詐欺取財、幫助一般洗錢罪名,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均為想像競合犯,應各論以一罪;
且所犯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一般洗錢犯行,亦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幫助一般洗錢罪處斷。
㈣刑之減輕事由:⒈被告係幫助犯,審酌其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一般洗錢行為並非直接破壞告訴人及被害人之財產法益,且其犯罪情節較詐欺取財、一般洗錢犯行之正犯輕微,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依正犯之刑減輕之。
⒉復按犯前二條之罪(即洗錢防制法第14條及第15條之罪名),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定有明文。
查被告於本院自白犯罪,合於上開自白減刑之規定,應予減輕其刑,並依法遞減輕之。
㈤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①112年度偵緝字第849至863號(即附表編號2至20所示)、②112年度偵字第26466號(即附表編號21所示)、③112年度偵字第1136號(即附表編號22所示)、④112年度偵字第33221號(即附表編號23所示)、⑤112年度偵字第47966號(即附表編號24所示)移送併辦部分,與本件起訴之犯罪事實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自得併予審究。
㈥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國內詐騙案件盛行,卻任意將個人申辦之本案中信銀行帳戶資料提供他人使用,不顧可能遭他人用以作為犯罪工具,破壞社會治安及有礙金融秩序,導致地○○等24人受有財產上損害,助長詐欺犯罪之猖獗,實有不該;
惟念其犯後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坦承犯行,且稱有賠償意願,然因生活拮据,無賠償能力,故無調解意願(見本院原金訴字卷第163至164頁),而未賠償地○○等24人;
另參以其提供帳戶之數量,及本次犯行致地○○等24人所產生之損害,兼衡以被告於準備程序時自述國中肄業之智識程度,現因本案而無穩定工作,僅能從事臨時工工作,月收入不到新臺幣(下同)1萬元,現為低收入戶,未婚,須獨自扶養就讀小三之子女及患有重大傷病之母親,目前生活仰賴低收入戶、單親之補助,及他人與子女學校提供協助等生活狀況(本院原金訴字卷第163頁),暨其係為獲取報酬始提供本案中信銀行帳戶資料遂行本案犯行、被告之素行,及壬○○、申○○、庚○○、巳○○、己○○、寅○○、丁○○、宇○○、午○○與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所表示之意見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所處罰金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㈦至被告雖請求本院為緩刑之宣告等語(本院原金訴字卷第161頁),然查:⒈按刑法第74條第1項規定:「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一、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二、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是以前案執行完畢或赦免之時間,與「後案判決」時間相距未滿5年者,即不得於後案宣告緩刑(最高法院106 年度台上字第255號判決意旨參照)。
⒉查被告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110年度埔原交簡字第19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上訴後經同法院以110年度原交簡上字第1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於111年6月28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考(本院原金訴字卷第13至14頁)。
被告既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已不合於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宣告緩刑事由。
又本案判決時與前案執行完畢之時間,尚在5年以內,揆諸前開判決要旨,自亦不符合刑法第74條第1項第2款所定之宣告緩刑要件,故本案無宣告緩刑之餘地,被告請求本院為緩刑之宣告云云,當不可採。
三、不予沒收之說明:㈠被告將本案中信銀行帳戶資料提供詐欺集團成員遂行詐欺、洗錢之犯行,惟卷內尚乏積極證據證明被告就此獲有報酬或因此免除債務,自無從遽認被告有何實際獲取之犯罪所得,爰不予諭知沒收或追徵其價額。
㈡次按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犯第14條之罪,其所移轉、變更、掩飾、隱匿、收受、取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沒收之。
前揭洗錢防制法關聯客體之沒收,核其性質應屬刑法犯罪工具沒收之特別規定,惟上開條文雖採義務沒收主義,卻未特別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此部分條文之解釋自應回歸適用原則性之規範,即參諸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以屬於犯罪行為人所有者為限,始應予沒收。
基此,被告僅係提供前開帳戶資料予詐欺集團成員使用,依卷內事證,尚無證據可資證明被告對於告訴人、被害人遭詐欺之贓款擁有所有權或事實上處分權限,揆諸前揭說明,自無從適用上開洗錢防制法之特別沒收規定。
㈢至本案中信銀行帳戶之存摺、金融卡、網路銀行帳號、密碼等資料,雖為被告所有且提供詐欺集團犯罪所用之物,惟並未扣案,且該帳戶業經列為警示帳戶,再遭被告或詐騙集團成員持以利用之可能性甚微,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為免耗費司法資源,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認無諭知沒收、追徵之必要。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陳佞如提起公訴,檢察官謝志遠、李俊毅移送併辦,檢察官張永政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姚佑軍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吳佳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
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告訴人、被害人遭詐欺金額合計285萬3,000元)編號 被害人 ∕告訴人 詐欺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匯款目標之金融帳戶 證據出處 1 地○○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4月17日起,自稱「林書豪」「在線客服」,以BLUE D交友平臺、通訊軟體LINE(下稱LINE)向地○○佯稱:「亞派賣場」電商平臺係一不用任何資金即可快速賺錢之投資平臺,地○○可先在該平台將商品上架,待買家下定單後,再匯款至指定帳戶即可儲值以支付批發價貨款後,即可出貨並快速賺錢云云,致地○○陷於錯誤,而依指示為右列匯款。
111年4月30日中午12時8分許 1萬2,000元 王詩語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中信銀行帳戶) ⒈證人即告訴人地○○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1年度偵字第52989號卷【下稱111偵52989號卷】第25至30頁) ⒉告訴人地○○報案之: ⑴告訴人地○○之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見111偵52989號卷第55頁) ⑵「在線客服」之LINE之聊天紀錄匯出文字(見111偵52989號卷第83至174頁) ⑶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111偵52989號卷第201至203頁) ⑷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直潭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見111偵52989號卷第235、259至261頁) ⑸匯款目標帳戶之帳戶個資檢視(見111偵52989號卷第267頁) 2 壬○○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4月14日起,自稱「陳陽輝」「客服經理」,以LINE、網頁通訊軟體向壬○○佯稱:「陳陽輝」已突破「鳳凰國際」網站,可以直接修改網站數據,故註冊上開網站會員並聯繫「客服經理」存錢,再依指示下注即可獲利云云,致壬○○陷於錯誤,而依指示為右列匯款。
111年4月29日中午12時34分許 5萬元 王詩語之中信銀行帳戶 ⒈告訴人壬○○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1年度偵字第34501號卷【下稱111偵34501號卷】第41至44頁) ⒉告訴人壬○○報案之: 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111偵34501號卷第45至46頁) ⑵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碧潭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陳報單(見111偵34501號卷第47至48、55至57、65頁) ⑶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111偵34501號卷第53頁) ⑷「客服經理」之網頁通訊軟體頁面截圖(見111偵34501號卷第59至60頁) ⑸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截圖(見111偵34501號卷第61頁) 111年4月29日中午12時36分許 5萬元 (合計10萬元) 3 戌○○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起,自稱「廖柏薩」「總監」,以LINE向戌○○佯稱:其可準確預測每一期今彩539之中獎號碼,而戌○○只要匯款至指定帳戶,即可加入群組看明牌云云,致戌○○陷於錯誤,而依指示為右列匯款。
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17分許 2萬元 王詩語之中信銀行帳戶 ⒈證人即告訴人戌○○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1年度偵字第34859號卷【下稱111偵34859號卷】第19至22頁) ⒉告訴人戌○○報案之: ⑴告訴人戌○○之中華郵政帳戶存摺影本、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見111偵34859號卷第23、25頁) ⑵「總監」之LINE對話訊息截圖(見111偵34859號卷第35至46頁) ⑶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111偵34859號卷第47至48頁) ⑷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東社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111偵34859號卷第49頁) 4 癸○○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4月12日起,自稱「李晨光」,以Wave交友軟體、LINE向癸○○誆稱:其工作繁忙無暇操作投資工具,遂委由癸○○代為操作,而癸○○見獲利穩定,且「李晨光」續向癸○○佯稱:可註冊上開投資平台,並匯款至客服人員提供之帳戶即可投資獲利云云,致癸○○陷於錯誤,而依指示為右列匯款。
111年4月30日上午11時11分許(併辦意旨書附表誤載為29分許,應予更正) 3萬元 王詩語之中信銀行帳戶 ⒈證人即告訴人癸○○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1年度偵字第38895號卷【下稱111偵第38895號卷】第17至20頁) ⒉告訴人癸○○報案之: ⑴匯款目標帳戶之帳戶個資檢視、匯款帳戶一覽表(見111偵38895號卷第21至23、25頁) ⑵網路銀行交易結果照片(見111偵38895號卷第109頁) ⑶「李晨光」之Wave交友軟體之個人檔案照片、通訊軟體對話訊息截圖、投資網站頁面照片(見111偵38895號卷第111至113頁) ⑷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111偵38895號卷第114頁) ⑸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板橋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111偵38895號卷第133至134頁) ⑹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111偵38895號卷第135頁) 111年4月30日上午11時36分許(併辦意旨書附表誤載為38分許,應予更正) 5萬元 111年4月30日上午11時37分 許(併辦意旨書附表誤載為38分許,應予更正) 4萬元 (合計12萬元) 5 亥○○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4月29日上午10時許前某時起,以LINE、網頁之通訊軟體向亥○○佯稱:其可教導投資代操作外匯,又提供「美銀證券集團」網站連結,並稱依其指示轉帳匯款即可投資獲利云云,致亥○○陷於錯誤,而依指示為右列匯款。
111年4月30日上午10時52分許(併辦意旨書附表誤載為11時9分許,應予更正) 1萬元 王詩語之中信銀行帳戶 ⒈證人即告訴人亥○○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1年度偵字第39703號卷【下稱111偵39703號卷】第36至38頁) ⒉告訴人亥○○報案之: ⑴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大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陳報單(見111偵39703號卷第39、47至48、50頁) ⑵告訴人亥○○之新光銀行帳戶之存摺影本(見111偵39703號卷第40頁) ⑶投資網站之對話訊息、LINE對話訊息截圖(見111偵39703號卷第42至46頁) 6 天○○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4月30日上午10時50分起,自稱「在線客服」「系統財务」透過LINE群組向天○○誆稱:可至「lanbo88電商平台」網站,並依指示匯款上開網站客服指定之帳戶以儲值,進而幫助賣家搶訂單、提升賣家排名,達指定訂單數量即可將投入資金及佣金一併提出云云,致天○○陷於錯誤,而依指示為右列匯款。
111年4月30日中午12時14分許 5 萬元 王詩語之中信銀行帳戶 ⒈證人即被害人天○○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1偵39703號卷第51至53、54至56頁) ⒉被害人天○○報案之: 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111偵39703號卷第57至58頁) ⑵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碧潭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見111偵39703號卷第59至60、79頁) ⑶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111偵39703號卷第61至62頁) ⑷「在線客服」「系統財务」之LINE對話訊息截圖、「lanbo88電商平台」網站之介面截圖(見111偵39703號卷第67至78頁) 7 庚○○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4月11日起,自稱「George」,以Sweet Ring交友軟體向庚○○誆稱:可投資網路電商,即先在指定平台儲值以發貨,即可賺取價差獲取利益云云,致庚○○陷於錯誤,而依指示為右列匯款。
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6分許(併辦意旨書附表誤載為7分,應予更正) 1萬元 王詩語之中信銀行帳戶 ⒈證人即告訴人庚○○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1偵39703號卷第81至82頁) ⒉告訴人庚○○報案之: 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111偵39703號卷第83頁) ⑵交易結果截圖(見111偵39703號卷第87頁) 8 巳○○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0分前,先後自稱「家蓉」「Xiao Qin」,以LINE、Instagram,向巳○○誆稱:可使用「CIBC」應用程式投資虛擬貨幣以獲取利益云云,致巳○○陷於錯誤,而依指示為右列匯款。
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0分許 3萬元 王詩語之中信銀行帳戶 ⒈證人即告訴人巳○○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1偵39703號卷第89至90頁) ⒉告訴人巳○○報案之: 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111偵39703號卷第91至92頁) ⑵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大墩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見111偵39703號卷第93、96至97頁) ⑶網路銀行交易結果截圖(見111偵39703號卷第94頁) ⑷網頁通訊軟體對話訊息截圖、「家蓉師傅」之LINE對話訊息、「Xiao Qin」之Instagram對話訊息截圖、「CIBC」應用程式之介面截圖(見111偵39703號卷第94至95頁) 9 寅○○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4月29日前某時起,在網頁張貼「亞派賣場」之虛偽投資訊息,適寅○○閱覽上開訊息,即依其內容加入指定之LINE帳號為好友,詐欺集團成員即自稱「在線客服」,以LINE、「亞派賣場」應用程式之通訊軟體向寅○○誆稱:可投資賣場,亦即匯款至指定帳戶即可獲利云云,致寅○○陷於錯誤,而依指示為右列匯款。
111年4月30日上午10時22分許 1萬5,000元 王詩語之中信銀行帳戶 ⒈證人即告訴人寅○○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1偵39703號卷第99至101頁) ⒉告訴人寅○○報案之: ⑴嘉義縣政府警察局竹崎分局梅山分駐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111偵39703號卷第102至105頁;
同第106至107頁) ⑵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111偵39703號卷第108頁) ⑶「在線客服」之LINE個人頁面、對話訊息截圖、「亞派賣場」應用程式之介面、通訊軟體之對話訊息截圖(見111偵39703號卷第109至188頁) ⑷告訴人寅○○之中華郵政帳戶之存摺影本(見111偵39703號卷第189至197頁) 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24分許 1萬5,000元(合計3萬元) 10 戊○○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40分許起,先後自稱「謝珍珍」「陳宥臻」「新葡京客服118號」,分別以MESSENGER、LINE向戊○○誆稱:「陳宥臻」可透過「澳門新葡京線上平台」之漏洞計算出開獎結果,百分百中獎,又其遭未婚夫背叛,而欲由戊○○註冊上開會員並匯款儲值,再由「陳宥臻」操作贏錢,以令其未婚夫破產,而需戊○○依「新葡京客服118號」之指示匯款至匹配帳戶,又稱提領款項需匯款百分之10為保證金云云,致戊○○陷於錯誤,而依指示為右列匯款。
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2分許(入帳時間) 53萬5,000元 王詩語之中信銀行帳戶 ⒈證人即告訴人戊○○於警詢時之證述(111年度偵字第41709號卷【下稱111偵41709號卷】第19至21頁) ⒉告訴人戊○○報案之: 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111偵41709號卷第31至32頁) ⑵匯款目標帳戶之帳戶個資檢視(見111偵41709號卷第33至34頁) ⑶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華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111偵41709號卷第35頁) ⑷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111偵41709號卷第37頁) ⑸「謝珍珍」之MESSENGER對話訊息、「陳宥臻」「新葡京客服118號」之LINE對話訊息、個人檔案頁面截圖、「澳門新葡京線上平台」網頁截圖(見111偵41709號卷第39至65頁) ⑹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照片(見111偵41709號卷第69頁) ⑺匯款人林余好出具之委託書(見111偵41709號卷第71頁) 11 宙○○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4月26日前某時起,以網際網路刊登虛偽「今彩539明牌」廣告,適宙○○於111年4月26日閱覽上開訊息,即依其內容加入指定之LINE帳號為好友,詐欺集團成員即自稱「阿欣金彩539」以LINE向宙○○誆稱:繳納會費、押金、包中費等費用後即會提供號碼,百分百會中4星,且於開獎前會退還押金云云,致宙○○陷於錯誤,而依指示為右列匯款。
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4分許 3萬元 王詩語之中信銀行帳戶 ⒈證人即告訴人宙○○於警詢時之證述(111年度偵字第42971號卷【下稱111偵42971號卷】第75至83頁) ⒉告訴人宙○○報案之: ⑴匯款目標帳戶之帳戶個資檢視(見111偵42971號卷第65頁) ⑵彰化縣政府警察局鹿港分局草港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111偵42971號卷第69至73、89頁) ⑶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111偵42971號卷第97頁) ⑷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111偵42971號卷第99至101頁) ⑸告訴人宙○○之鹿港信用合作社帳戶之存摺封面影本(見111偵42971號卷第103頁) ⑹「阿欣金彩539」之LINE對話訊息截圖(見111偵42971號卷第107至131頁) 12 午○○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4月初某日起,自稱「知足常樂」,以Sweet Ring交友軟體、LINE向午○○誆稱:可至「虎福國際」博弈網站投資,且其可透過簡單之凱莉公式,進而分析數據、破解軟體,因此保證獲利、穩賺不賠,而午○○只要聯繫客服並依指示匯款儲值即可進行操作獲利,又稱該網站推出儲值金獎勵活動,儲值達指定數額即可獲得獎勵金云云,致午○○陷於錯誤,而依指示為右列匯款。
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3分許 5萬元 王詩語之中信銀行帳戶 ⒈證人即被害人午○○於警詢時之證述(111年度偵字第44063號卷【下稱111偵44063號卷】第51至52頁) ⒉被害人午○○報案之: 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111偵44063號卷第53至54頁) ⑵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永福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111偵44063號卷第67至69、81至83頁) ⑶被害人午○○之玉山銀行帳戶存摺影本、網路銀行存款交易明細查詢頁面截圖(見111偵44063號卷第71至75頁) ⑷「虎福國際」博弈網站頁面截圖、「知足常樂」之LINE對話訊息截圖(見111偵44063號卷第77至79頁) ⑸匯款目標帳戶之帳戶個資檢視(見111偵44063號卷第85頁) 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4分許 3萬元 (合計8萬元) 13 甲○○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4月13日起,自稱「小布」、博弈網站之客服,透過TINDER交友轉體、LINE向甲○○誆稱:「小布」係破解博弈網站之工程師,與其一起在博弈網站下注可賺取倍率差價,又稱甲○○係本季幸運星,儲值至一定金額即送彩金云云,致甲○○陷於錯誤,而依指示為右列匯款。
111年4月30日中午12時16分許 5萬元 王詩語之中信銀行帳戶 ⒈證人即告訴人甲○○於警詢時之證述(111年度偵字第45596號卷【下稱111偵45596號卷】第141至145頁) ⒉告訴人甲○○報案之: ⑴匯款目標帳戶之帳戶個資檢視(見111偵45596號卷第131至133頁) ⑵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安和路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111偵45596號卷第135至139、157至158頁) ⑶LINE對話訊息截圖、「博弈網站」登入頁面截圖(見111偵45596號卷第149頁) ⑷匯款時間、金額、帳戶明細表(見111偵45596號卷第151頁) ⑸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111偵45596號卷第165至166頁) 111年4月30日中午12時17分許 5萬元 (合計10萬元) 14 辰○○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22日起,自稱「劉芷珊」「亞派客服主管(xj998)」透過臉書社團、LINE向辰○○佯稱:可在「亞派賣場」網站開店當賣家,不用本金,待客戶下單,只要匯款至指定帳戶儲值,即可批貨上架並販賣商品,而平台收到貨款後即會將款項返還予賣家,進而賺取利潤云云,致辰○○陷於錯誤,而依指示為右列匯款。
111年4月30日上午11時34分許 1萬元 王詩語之中信銀行帳戶 ⒈證人即被害人辰○○於警詢時之證述(111年度偵字第47545號卷一【下稱111偵47545號卷一】第115至119頁) ⒉被害人辰○○報案之: 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111偵47545號卷一第121至123頁) ⑵匯款目標帳戶之帳戶個資檢視(見111偵47545號卷一第127至131頁) ⑶匯款紀錄明細(見111偵47545號卷一第133頁) ⑷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立德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111偵47545號卷一第145、165至167頁) ⑸「亞派客服主管(xj998)」「劉芷珊」LINE對話訊息截圖、「劉芷珊」之臉書個人頁面截圖、個人資料(見111偵47545號卷一第223至225、237至277頁) ⑹網路銀行交易結果頁面截圖(見111偵47545號卷一第227頁) 15 未○○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4月19日晚間9時許起,自稱「Mr.Zeng」「在線客服」「財務李」,以歡歌應用程式、LINE向未○○誆稱:其在澳門新葡京賭場擔任工程師,有拿到方案數據投資管道,必然會賺錢,然需未○○協助下注操作,及為其與友人匯款至指定帳戶以儲值下注云云,致未○○陷於錯誤,而依指示為右列匯款。
111年4月30日上午9時33分許(併辦意旨書附表誤載為30分許,應予更正) 5萬元 王詩語之中信銀行帳戶 ⒈證人即告訴人未○○於警詢時之證述(111年度偵字第47635號卷【下稱111偵47635號卷】第117至121頁) ⒉告訴人未○○報案之: ⑴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神岡分駐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見111偵47635號卷第103、137、257至259頁) ⑵匯款目標帳戶之帳戶個資檢視(見111偵47635號卷第105至115頁) ⑶匯款款項明細(見111偵47635號卷第123頁) ⑷反詐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111偵47635號卷第125至127頁) ⑸網路銀行交易結果截圖(見111偵47635號卷第183頁) ⑹LINE對話訊息、傳送照片截圖、通話紀錄畫面截圖(見111偵47635號卷第189、217至255頁) 16 卯○○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4月中旬某日起,自稱「林子豪」及網站客服人員,以LINE向卯○○誆稱:可至「金牛國際網站」投資六合彩,並依指示匯款儲值云云,致卯○○陷於錯誤,而依指示為右列匯款。
111年4月29日上午11時59分4秒許 2萬5,000元 王詩語之中信銀行帳戶 ⒈證人即告訴人卯○○於警詢時之證述(111年度偵字第48963號卷【下稱111偵48963號卷】第77至79頁) ⒉告訴人卯○○報案之: ⑴網路銀行轉帳結果頁面截圖(見111偵48963號卷第84至85頁) ⑵LINE對話訊息截圖(見111偵48963號卷第100至112頁) ⑶為警警示為詐騙網站之頁面截圖(見111偵48963號卷第113頁) ⑷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海山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111偵48963號卷第115至116頁) 111年4月29日上午11時59分42秒許 2萬5,000元 (合計5萬元) 17 子○○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4月20日晚間9時許,自稱「張瑋誠」及「YY跨境電商」之線上客服,以派愛族交友軟體、LINE向子○○誆稱:要一起在「YY跨境電商」開店投資,故需子○○依指示匯款儲值云云,致子○○陷於錯誤,而依指示為右列匯款。
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22分許 3萬元 王詩語之中信銀行帳 ⒈證人即被害人子○○於警詢時之證述(111年度偵字第52716號卷【下稱111偵52716號卷】第63至65頁) ⒉被害人子○○報案之: 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111偵52716號卷第75頁) ⑵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日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111偵52716號卷第81至83頁) ⑶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111偵52716號卷第85頁) ⑷被害人子○○之中華郵政帳戶存摺影本、轉帳交易結果畫面照片(見111偵52716號卷第147至151、161至163頁) 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44分許 1萬元 (合計4萬元) 18 申○○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24日晚間6時起,自稱「陳子傑」「子傑」及「美銀證券」之客服人員,以Pairs派愛族交友軟體、LINE及「美銀證券」網站之通訊軟體向申○○誆稱:「陳子傑」在「美銀證券」上班,故可至「美銀證券」網站投資,故申○○依其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辦理入金,並操作投資股票即可獲利云云,致申○○陷於錯誤,而依指示為右列匯款。
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17分許 5萬元 王詩語之中信銀行帳 ⒈證人即告訴人申○○於警詢時之證述(111年度偵字第53454號卷【下稱111偵53454號卷】第21至27頁) ⒉告訴人申○○報案之: 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111偵53454號卷第29至30頁) ⑵彰化縣政府警察局員林分局林厝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111偵53454號卷第31至32頁) ⑶「子傑」之LINE個人檔案頁面、對話訊息截圖、「美銀證券」網頁通訊軟體對話訊息截圖(見111偵53454號卷第35至39頁) 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54分許 5萬元 (合計10萬元) 19 酉○○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4月23日起,自稱「在線客服01」「在線客服02」,以WOOTALK交友軟體、LINE向酉○○誆稱:可在「亞派賣場」經營店鋪,並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以儲值至平台,而保證獲利、穩賺不賠云云,致酉○○陷於錯誤,而依指示為右列匯款。
111年4月30日上午10時33分許(併辦意旨書附表誤載為晚間11時32分許,應予更正) 3萬元 王詩語之中信銀行帳 ⒈證人即被害人酉○○於警詢時之證述(112年度偵字第1897號卷【下稱112偵1897號卷】第19至20頁) ⒉被害人酉○○報案之: 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2偵1897號卷第21至22頁) ⑵基隆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暖暖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12偵1897號卷第33、71頁) ⑶「在線客服02」「在線客服01」之LINE對話訊息截圖、聊天紀錄匯出文字(112偵1897號卷第35至63頁) 20 乙○○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15日前某時起,自稱「礦泉水」「陳志立」,以Pairs交友軟體、LINE向乙○○誆稱:可至「美銀證券」網站投資外幣,即依其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投資即可獲利云云,致乙○○陷於錯誤,而依指示為右列匯款。
111年4月30日中午12時44分許 5萬元 王詩語之中信銀行帳 ⒈證人即告訴人乙○○於警詢時之證述(112年度偵字第8518號卷【下稱112偵8518號卷】第41至43頁) ⒉告訴人乙○○報案之: 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2偵8518號卷第47至48頁) ⑵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北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12偵8518號卷第49至51、89至91頁) ⑶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2偵8518號卷第75頁) ⑷告訴人乙○○之聯邦銀行、彰化銀行帳戶之存摺影本(112偵8518號卷第81至82、84至85頁) ⑸「美銀證券」之網頁截圖、「陳志立」之LINE記事本截圖(112偵8518號卷第87頁) 111年4月30日中午12時45分許 5萬元 111年4月30日中午12時53分許 5萬元 111年4月30日中午12時54分許(併辦意旨書附表誤載為53分,應予更正) 5萬元 (合計20萬元) 21 宇○○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18日前某時起,自稱「亞馬遜電商國際貿易有限公司」「蔡雅靜」,以LINE向宇○○誆稱:其將為宇○○介紹買家,待宇○○與買家商討商品最終成交價格後,由宇○○先將貨款成本價匯入公司指定帳戶,於買家與公司完成交易後,公司即會將成交價匯給宇○○,即可藉此獲利,又稱因尾款尚未結清、商品交易金額龐大需支付保證金云云,致宇○○陷於錯誤,而依指示為右列匯款。
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49分許 100萬元 王詩語之中信銀行帳 ⒈證人即告訴人宇○○於警詢時之證述(112年度偵字第26466號卷【下稱112偵26466號卷】第27至31頁) ⒉告訴人宇○○報案之: 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2偵26466號卷第63至65頁) ⑵苗栗縣政府警察局苗栗分局文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2偵26466號卷第99頁) ⑶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2偵26466號卷第101頁) ⑷淡水信用合作社匯款申請書影本(112偵26466號卷第219頁) ⑸LINE對話訊息截圖(112偵26466號卷第225至227頁) 22 丁○○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4月14日起,自稱「張新飛」「Oakley飛」「國際福彩娛樂城」博弈網站之客服人員,以派愛族交友軟體、LINE、「國際福彩娛樂城」博弈網站之通訊軟體向丁○○誆稱:至上開博弈網站向客服申請預約儲值,並依「張新飛」指導下注,即可獲取極高報酬率之利益云云,致丁○○陷於錯誤,而依指示為右列匯款。
111年4月29日中午12時4分許 5萬元 王詩語之中信銀行帳 ⒈證人即告訴人丁○○於警詢時之證述(112年度偵字第1136號卷【下稱112偵1136號卷】第141至149頁) ⒉告訴人丁○○報案之: ⑴匯款目標帳戶之帳戶個資檢視(112偵1136號卷第153至157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2偵1136號卷第159至160頁) ⑶彰化縣政府警察局鹿港分局鹿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2偵1136號卷第161至163頁) ⑷LINE對話訊息截圖及說明(112偵1136號卷第165至202頁) ⑸網路銀行交易結果截圖(112偵1136號卷第169至171頁) ⑹告訴人丁○○之元大銀行帳戶交易明細(112偵1136號卷第207頁) 111年4月30日中午12時55分許(移送併辦意旨書為29日,應予更正) 4萬8,000元 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52分許(移送併辦意旨書為29日,應予更正) 4萬8,000元 (合計14萬6,000元) 23 己○○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4月初某日起,自稱「小潔~」「17購專線客服」,以Sweetring交友軟體、LINE向己○○誆稱:可至新零售商城「17購」經營店鋪,亦即先在該平台將商品上架,待買家下定單後,再匯款至「17購專線客服」指定帳戶以辦理充值,進而支付代購價金並出貨,其後客服會先交付1成之報酬,待客戶接收取貨後,客服即會發還充值金額,即可以此模式獲利云云,致己○○陷於錯誤,而依指示為右列匯款。
111年4月30日上午11時52分許 5萬元 王詩語之中信銀行帳 ⒈證人即告訴人己○○於警詢時之證述(112年度偵字第33221號卷【下稱112偵33221號卷】第53至55頁) ⒉告訴人己○○報案之: 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2偵33221號卷第61至63頁) ⑵匯款目標帳戶之帳戶個資檢視(112偵33221號卷第65至66頁) ⑶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迴龍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12偵33221號卷第93、263頁) ⑷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2偵33221號卷第95頁) ⑸「17購專線客服」「小潔~」之LINE對話訊息截圖(112偵33221號卷第97至111頁) 24 辛○○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29日起,自稱「志哥哥」「張志」「在線客服」,以Greendata交友軟體、LINE、「澳門威尼斯人」博弈網站之通訊軟體向辛○○誆稱:至上開博弈網站並向「在線客服」預約儲值並匯款,以作為投資及保證金使用,即可獲利並出金云云,致辛○○陷於錯誤,而依指示為右列匯款。
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26分許 5萬元 王詩語之中信銀行帳 ⒈證人即告訴人辛○○於警詢時之證述(112年度偵字第47966號卷【下稱112偵47966號卷】第29至33頁) ⒉告訴人辛○○報案之: 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2偵47966號卷第41頁) ⑵彰化縣政府警察局和美分局和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2偵47966號卷第43頁) ⑶告訴人辛○○之合作金庫銀行帳號之存摺影本(112偵47966號卷第53至54頁) ⑷「志哥哥」之Greendata交友軟體個人檔案頁面、對話訊息截圖、「張志」之LINE對話訊息截圖、「在線客服」之網頁通訊軟體對話訊息截圖(112偵47966號卷第55至59頁) ⑸網路銀行交易結果截圖(112偵47966號卷第64頁) (以下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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